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2-20 生效日期: 1984-12-20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劳动局。 
 
 
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 
例》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山企业使用农民轮换工的比例:炮采工作面、人工推装车、掘进队和基本建设的掘砌工,一般可为百分之七十;普采工作面、高档工作面及自营基建掘砌一般可为百分之五十五;综采、综掘工作面一般可为百分之四十。 
  二、《条例》第七条规定:农民轮换工熟练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应高于固定工;农民轮换工年出勤超过二百五十个工日的,每满一年由企业加发一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对此,结合我省情况,按如下办法执行:中央直属企业、省营企业的农民轮换工按三种类别加发工资,年出勤二百五十天以上的加发一百五十元;二百六十四天以上的加发二百二十元;二百八十八天以上的加发三百元。加发工资分两次支付:合同期内,每年年终发给百分之六十;其余的合同期满离矿时一次发给。因轮换工本人原因,合同期未满离矿的,不予加发。地、市营和县营企业,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状况,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三、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应同县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县劳动服务公司要与乡镇和轮换工本人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农民到外地企业当轮换工,县劳动服务公司要派正式职工驻矿带队、一般五十至一百名的派一人,一百至二百名的派二人。驻矿带队人员的任务是:配合企业做好轮换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补充更换、工伤事故善后处理等项工作。如企业在当地或邻县不需带队的,县劳动服务公司要确定专人定期到企业了解轮换工的思想、生产、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和企业协商解决。 
  驻矿带队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受企业劳动人事部门领导,工资福利仍由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一般每月补助五十元左右,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可适当提高。驻矿带队人员联系工作的差旅费,由派出县的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办公用品由企业提供。 
  各县要建立健全劳动服务机构。人员不足的,可增加企业编制,所增人员的费用,从收取的管理费中开支。 
  为了做好劳动鉴定工作,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 
  四、企业按月向签订合同的县劳动服务公司交纳管理费的比例按三种类别执行:农民轮换工一百人以下的为当月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一百至二百人的为百分之四;二百人以上和不派驻矿带队人员的为百分之三。管理费由企业每季度末直接汇给县劳动服务公司。 
  县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轮换工管理工作的有关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等,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平调和挪作它用。 
  五、农民轮换工因工死亡,由企业负责安葬,县劳动服务公司协助做好工作。企业发给轮换工的抚恤费、护理费等,统一与签订合同的县劳动服务公司结算,由县劳动服务公司按月(或季)拨给乡镇代发或直接发给因工致残的轮换工和死亡者的遗属。 
  六、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供给加价粮、油。加价粮、油与平价粮、油的差价部分由企业补给。 
  七、企业年终加发工资费可列入工资项下支出,进入工资成本。轮换工加价粮油的补贴费、带队人员的补助费和拨给县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费,按规定纳入有关项下支出。 
  八、凡《条例》已有明确规定而我省未作具体规定的,均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