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38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按时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各单位应立即对小规模纳税人加油站摸清底数,依据市局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认定手续和认定程序,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并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认定工作。
二、各单位应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所辖加油站分原认定和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名单(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NOTES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谷源盛信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国税函?2001?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