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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渔船进出渔港许可审查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8 生效日期: 2005-06-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授渔字第0941330937号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利各级渔港主管机关审查外国籍渔船依渔港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及其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进出渔港,特订定本要点。

二、外国籍渔船(含国内新建造完成外国籍渔船)经向下列渔港主管机关或其代管机关申请许可后,得进出各该区域:

(一)高雄商港区域内经渔港主管机关指定之渔港。

(二)正滨渔港内修造船厂区。

(三)安平、东港盐埔、南方澳渔港(仅限于国内新建造完成外国籍渔船申请补给及出港)。

三、申请进港之外国籍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渔港主管机关或其代管机关不得同意其进港:

(一)船籍登记属于国际渔业组织贸易制裁之国家。

(二)渔业种类含有捕捞鲔、旗、鲨类且未列名在国际鲔渔业组织登记渔船名单内。

(三)与我国渔船共同使用沿、近海传统作业渔场资源。

(四)进港目的非属维修、国内维修后或国内新建造完成后之补给。

(五)搭载大陆地区船员。

(六)渔业种类为流网或刺网。

(七)装置流网设备或携带流网网具。

(八)于公海从事流网作业;其与于公海流网作业渔船属同一渔业人之渔船,亦同。

(九)所提申请证件资料无法确认真伪,经洽船籍国未经证实。

四、申请出港之外国籍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渔港主管机关或其代管机关不得同意其出港:

(一)装置流网设备或携带流网网具。

(二)船员员额低于本会公告「二十吨以上渔船出海作业时限及船员最低员额等规定」有关渔船出海作业时,船员最低员额标准。

(三)干部船员员额低于「渔船船员管理规则」有关干部船员最低编配名额标准。

(四)所提申请证件资料无法确认真伪,经洽船籍国未经证实。

五、渔港主管机关或其代管机关应于不妨害我国籍渔船正常使用渔港之情形下,始得许可外国籍渔船进出渔港,并应指定其停泊区域。为维护我国渔船正常使用渔港区域之权益,渔港主管机关或其代管机关得邀集相关渔业团体协商决定渔港开放外国籍渔船停泊之区域及期间等限制条件,并公告之。

六、外国籍渔船停靠修造船厂以外码头之期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超过五日。

七、外国籍渔船(不含国内新建造完成外国籍渔船)欲进出第二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渔港进行维修者,应于十四日前由承修渔船之造船厂检附下列文件中文翻译本(经立案之翻译社,英文者免附翻译本),向当地渔港主管机关或其代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外国籍渔船进出港申请表(附表一)。

(二)外国籍渔船作业资料表(附表二,出港申请者免附)。

(三)渔船之船舶国籍证书影本(出港申请者免附)。

(四)渔业执照或渔捞许可文件影本(出港申请者免附)。

(五)进出港船员名册(含姓名(中英文)、国籍、出生日期、船上职务、护照或旅行文件编号)。

(六)渔船之干部船员有效执业证书影本。

(七)造船厂与外国籍渔船船主订定之维修契约文件。

(八)渔船之甲板两船侧及船艉相片(长宽为六乘四吋以上)各三张(出港申请者免附)。外国籍渔船进港后,渔港主管机关或其代管机关于必要时,得要求承修渔船之造船厂检送前项申请文件正本,以供查核。

八、国内新建造完成外国籍渔船欲停泊第二点所列渔港者,应先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影本,并于三日前由承造之造船厂向当地渔港主管机关或其代管机关申请许可进港停泊。

九、国内新建造完成外国籍渔船欲出港者,应于三日前由承造之造船厂检附下列文件,向当地渔港主管机关或其代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外国籍渔船进出港申请表(附表一)。

(二)渔船之船舶国籍证书及渔业执照影本。

(三)渔船出口同意书影本。(渔船出口必须取得出口同意书者检附)

(四)出港船员名册(含姓名(中英文)、国籍、出生日期、船上职务、护照或旅行文件编号)。

(五)渔船之干部船员有效执业证书影本。

十、外国籍渔船(含国内新建造完成外国籍渔船)欲进出国际商港区域内渔港者,须先经渔港主管机关或其代管机关于「渔船以外船舶进出港申请表」核注同意意见,交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持上述同意文件,依商港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向商港管理机关申办进出商港,并依有关法令规定接受检查。

十一、渔港主管机关或其代管机关得于必要时,得派员或组成查察小组至港内之外国籍渔船检查其渔获物、渔具、簿据及其它对象,并得询问关系人,关系人不得拒绝。

拒绝、规避或妨碍前项之检查,或对检查人员之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答复或为虚伪之陈述者,得依渔业法第六十五条第六款,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十二、渔港主管机关或其代管机关发现外国籍渔船申请进出港资料填报不实,或进港后从事与申请进港目的不符之活动者,除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置外,得撤销或废止其进港许可,并勒令其限期出港;逾限未出港者,得依渔港法相关规定办理,并得于一年以内不受理该船之进港申请,三个月内不受理该船进港之造船厂之申请案;发现进港后装置流网设备或携带流网网具者,得不再受理该船之进港申请。

十三、申请进出渔港之外国籍渔船其申报进出港时间与实际进出港时间相差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时应重行依本要点规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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