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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公交IC卡票价等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3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1]1615号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市公交总公司实行公交IC卡收费系统收取IC卡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鉴于乌鲁木齐市在公交营运中启用IC卡智能化收费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就乌鲁木齐市公交电子车票(IC卡)价格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IC卡票价:
  1、IC卡零票:为推广使用公交IC卡,电子钱包(A卡)票价按现行零票(包括市区零票、郊区零票、空调车零票、延点车零票)价格的90%执行。
  电子钱包(A卡)可连续使用,如退卡余款退还。
  2、IC卡月票:B卡(成人市区卡)按现行市区成人月票价格执行,C卡(成人郊区卡)按现行郊区成人月票价格执行;D卡(学生市区卡)按观行市区学生月票价格执行,E卡(学生郊区卡)按现行郊区学生月票价格执行;IC卡月票每月可乘车90次,当月有效,过月余次作废。IC卡月票的发售范围及使用范围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 928号)规定,为控制发行费用,市公交总公司可以每卡收取押金30元,退卡时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有破损的,可根据破损程度适当扣款。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以收取IC卡工本费每卡20儿,但不得再收取押金,原卡内余额充入新卡继续使用。此外,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任何费用。

  三、市公交总公司应做好公交电子车票的推广宣传和明码标价工作,免费提供挂失、查询等服务。

  四、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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