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6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1]1585号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物业公司):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室内(地下)机动车辆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收费行为,结合我委下发的《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现将住宅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内容:
  住宅区内设置有室内(地下)停车场的,必须配有专职保安员24小时值班,建立登记制度,消防、照明、供暖、排水等设施齐全,标注有专用停车泊位。停车场所及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记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二、收费标准:
  对临时停放车辆每车每小时3元,采暖期内3.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固定停放车辆每车每天20元,采暖期内22元。(不足一天但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的按一天计);对连续停放超过10天的可实行包月制,每车每月200元,采暖期内250元。上述标准适用于小轿车,两吨半以下的货车、座位数在19座(含19座,不含副座)以下长度小于或等于6米的面包车。除此以外的大型客货车辆,按此标准的150%收取。
  以上停车服务费标准为中准价,各单位可根据服务质最高低在此标准内上浮10%下浮不限。车主购买车位的,应按上述标准酌情扣减,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物业公司在收取停车服务费后,如发生车辆失窃或损坏的情况,应予赔偿。赔偿额度视情况轻重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实行期满后我委另行核定正式收费标准。以前经我委批准的标准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