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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沿海船舶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口市港区的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从1999年7月28日开始至1999年9月30日止,对海口市港区的“三无”船舶(无牌号、无证件、无船籍港)、“死船”(损坏、报废船)、商业船只、各类小型辅助船只,以及港区船舶秩序、停泊区域等进行整顿。
二、凡居住在损坏、报废船舶上的人员,必须于1999年8月10日前自行撤离,超过期限者,由边防、渔政渔监、港监部门依法予以清理。
三、凡港口内损坏的船舶,各船主认为能够修复使用的,必须于1999年8月10日前自行撤离,进行修复。否则,由边防、渔政渔监、港监部门强制拆除(拆解、烧毁)。
四、凡在海口市港区内的“三无”或证件不全的船舶,各船主必须于1999年8月10日前,主动到所管辖的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及证件。否则,由边防、渔政渔监、港监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凡在海口市港区内的外港渔船、本港渔船及各类船舶必须在指定的三个区域(区域一:海甸东五路燕泰宾馆对面南渡江横沟河出海处,两岸长各800米、宽300米;区域二:福安中村后面,海口市房地产总公司挖沙场,南渡江横沟河两岸长各1000米、宽300米;区域三:海口新港对面,人民西办事处捕捞村沿岸长100米、宽20米。其中区域三主要供捕捞村籍渔船停泊)有序停泊,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凡在海口港港区、新港港区以及指定停泊区域内的船民及周围的居民,不准在港区或停泊区域内乱丢乱投生活垃圾、病死家禽以及乱排污水污物,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