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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公开拍卖划转原国家储备粮收取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5-3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农[2001]758号
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
  《关于申请收取拍卖划转原国家储备粮交易费的请示》(新粮市场字[2001]07号)收悉。根据国家《财政部、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划转原中央储备粮对地方实行新陈品质差价补助和销售责任包干的通知》(财建[2001]48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区粮食市场销售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粮食交易行为,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销售,防止一哄而上,冲击粮食市场,确保此次划转粮食的正常交易。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对公开拍卖划转原国家储备粮(小麦、玉米)收取交易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凡通过区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的粮食,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交易双方各收1‰。
  二、对出疆的正常粮食销售仍暂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需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费用。
  此批复于业务发生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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