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保管箱租赁业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5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非[2001]761号
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你行报来工银新会结(2001)23号《关于代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客户的要求,你行开展保管箱业务并适当收费是必要的,在核算的基础上,参照内地银行收费标准,对你行保管箱租赁业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保管箱租赁业务,应坚持用户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保管箱租赁期满后其押金必须全部退还用户。
  二、你行接到本通知后,可通知各地工行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保管箱规格及收费标准
  保管箱规格及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箱  规格(英寸)  租赁费与押金
  型  高  宽  长  日  一个月  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保证金  二年  保证金  三年  保证金
  1  3  5  24  5  30  45  85  160  300  290  600  380  800
  2  5  5  24  10  35  55  100  180  350  380  800  580  1200
  3  3  10  24  10  40  65  130  230  500  420  850  680  1400
  4  5  10  24  15  50  90  160  290  600  580  1200  780  1600
  5  10  10  24  20  70  120  210  380  800  680  1400  980  200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