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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营运管理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贷资金来源
第三章 信贷资金运用
第四章 资金头寸管理
第五章 信贷资金调度管理
第六章 利率管理
第七章 信贷资金营运情况监测与分析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信贷资金营运管理,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信贷资金营运管理的任务:
  (一)组织筹措信贷资金;
  (二)按政策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
  (三)限额管理资金头寸,灵活调度信贷资金;
  (四)提高信贷资金营运效益。

    第三条 信贷资金营运管理坚持统筹统还、分级管理、统一调度、逐级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及其业务代理机构。

第二章 信贷资金来源



    第五条 信贷资金来源包括:信贷营运资本、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系统内存放款项、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事业单位存款、财政性专项存款、同业存放款项、应付联行汇差等。

    第六条 信贷营运资本是国家核拨农发行实收资本中用于信贷资金营运的资本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使用。

    第七条 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是农发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总行负责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借款和还款,省及省以下分支行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擅自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借款。

    第八条 系统内存放款项是下级行开展信贷业务活动向上级行借入的款项,是省及省以下分支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九条 政策性金融债券由总行根据业务经营需要组织发行,并负责债券还本付息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存款包括:粮油企业存款、棉花企业存款、其他专储企业存款、其他活期存款和单位定期存款等。各级行应当监测企业存款增减变化,监督企业存款支取和使用,并对开户企事业单位现金收支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性专项存款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存入农发行专户的专项用于粮棉油等政策性补贴资金存款。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违规扩大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人为滞留补贴资金;不得将补贴资金拨给非补贴对象。

    第十二条 同业存放款项是业务经营过程中与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结算往来而存放本行款项,应强化管理并及时清算。

    第十三条 应付联行汇差是系统内联行资金汇划过程中形成未清算的应付款项。各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算。

第三章 信贷资金运用



    第十四条 信贷资金运用包括:存放系统内款项、各项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存放同业款项、应收联行汇差等。

    第十五条 存放系统内款项是指上级行借给下级行的款项。总行、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级分行的信贷资金运用主要是存放系统内款项。

    第十六条 各项贷款包括:粮棉油收购贷款、粮棉油调销贷款、粮棉油及其他储备贷款、简易建仓贷款、其他贷款等。

    第十七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是为保证业务经营需要而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款项。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是资金头寸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资金计划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营业支付保留的现金。在保证现金支付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库存现金占用。

    第十九条 存放同业款项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与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资金往来存放他行款项。严格管理存放同业款项,不得通过同业往来拆借资金。

    第二十条 应收联行汇差是指系统内联行资金汇划过程中所形成未清算的应收款项。对联行汇差的清算,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

第四章 资金头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头寸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同业往来轧差后的资金占用。

    第二十二条 资金头寸限额是指上级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下级行核定的一定时期内资金头寸的控制数额。资金头寸限额按季核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资金头寸限额核定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请,自上而下逐级核批。资金头寸限额核定依据是:
  (一)一定时期内存、贷款增减变化情况;
  (二)信贷资金投放、回笼季节性变化情况;
  (三)营业机构数量及分布状况;
  (四)交通通讯条件。

    第二十四条 资金头寸限额调整:
  资金头寸限额不足时,下级行应提出申请,由上级行核批调增;资金头寸限额多余时,上级行可根据限额执行情况直接调减。

    第二十五条 资金头寸限额管理:
  资金头寸实际占用小于资金头寸限额时,根据下级行申请,及时增加资金头寸;超过资金头寸限额时,下级行应当及时归还上级行借款。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应当加强资金头寸的管理,不得超限额保留资金头寸;应当及时汇总上报资金头寸,不得虚报、瞒报;应当定期对资金头寸占用情况进行检查,减少非生息资金占用。

第五章 信贷资金调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贷资金调度包括:向中国人民银行借还款资金调度、系统内往来资金调度、同业往来清算资金调度、联行汇差清算资金调度等。

    第二十八条 信贷资金调度方式:
  (一)实汇资金,即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汇划调拨资金。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还款、资金头寸调度、同业往来资金清算等采取实汇资金方式。省级分行在收购旺季,对县(市)支行大额资金调拨可采取直达实汇资金方式。
  (二)转账汇划,即通过系统内联行汇划调拨资金。各级行对系统内开户企业间异地结算款项汇划、系统内借款利息划缴。财政补贴资金通过系统内拨付等形成的汇差采取联行转账汇划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贷资金调度程序:
  (一)匡算需求。根据对一定时期(3-5天)的信贷资金来源、运用变化,存、贷款增减变化以及资金头寸占用等趋势,确定资金调拨金额。
  (二)申请借款。向上级行清调资金时,应据实填报《资金请调单》。收购旺季,应当提供收购进度等有关数据。
  (三)受理借款。认真审查下级行提出的借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资金调拨手续。
  (四)资金入账。请调行资金计划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请调资金入账。

    第三十条 向中国人民银行借还款资金调度:
  总行根据系统内信贷资金余缺,资金头寸占用情况,信贷需求趋势,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或还款。

    第三十一条 系统内往来资金调度:
  各级行根据信贷收支和资金头寸占用情况,适时增加或减少系统内借款;省及省以下分支行不得用系统内借款垫交系统内借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同业往来清算资金调度:
  对同业往来中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差额,及时调度清算资金。同业往来资金按旬清算。

    第三十三条 联行汇差清算资金调度:
  上级行依据辖内应收或应付汇差数额,及时调度清算资金。对汇差资金清算与系统内资金调度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贷资金调拨台账管理:
  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应当做好信贷资金调拨登记台账管理工作,对调出、调入信贷资金,按金额、利率、日期等内容逐笔序时登记台账,定期核对。

第六章 利率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利率政策,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监管。

    第三十六条 对下级行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不准自行停息、免息。

    第三十七条 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由总行根据业务经营需要统一制定。

第七章 信贷资金营运情况监测与分析



    第三十八条 信贷资金营运情况监测:
  (一)存、贷款变化情况监测。包括:各项存款增减变化情况,各项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存、贷款结构变化情况,信贷投放回笼情况,贷款物资保证情况,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情况等。
  (二)信贷资金调拨、使用情况监测。包括:资金头寸占用情况,资金头寸限额执行情况,系统内信贷资金调拨情况,各项资金来源与运用结构变化情况,信贷资金成本变化情况,信贷资金运用率等。
  (三)政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监测。包括:国储粮油利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情况,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位情况,财政性专项存款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各种财务挂账消化情况,其他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信贷资金营运情况分析:
  各级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资金营运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揭示业务运行规律,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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