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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和实施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减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周政[2003]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豫民优(2002)18号)精神,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和实施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减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范围、增长标准和经费来源
  (一)范围:全市红军失散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
  (二)增长标准:凡上述对象每人每月增长5元,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二、认真落实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减免政策
  在乡老复员军人在革命战争年代,为国家的解放和民族的独立做出了显著的贡献,现在他们年老多病,解决其医疗困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市区可指定一至两家县级医院作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减免的定点医院,民政、卫生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减免项目和减免幅度。然后,由民政部门逐人发放医疗减免证件,定点医院凭证给予减免,切实把医疗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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