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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助理人员约用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5 生效日期: 2005-05-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会综二字第0940033977号

一、专题研究计画助理人员之约用,依本注意事项办理。

二、专题研究计画助理人员之约用,应由计画主持人循执行机构行政程序签报核准后约用之;办理经费核销时,应检附核准约用之相关资料。

三、专题研究计画助理人员分下列三类:

(一)专任助理人员:

指执行机构约用之编制外全时间从事专题研究计画工作人员。分为高中(职)毕业、五专(二专)毕业、三专毕业、学士及硕士等五级。但在职或在学人员不得担任专任助理人员。

(二)兼任助理人员:

指执行机构约用之以部分时间从事专题研究计画工作人员,分为下列三级:

1.讲师、助教级助理人员(或相当级职者):执行机构或执行机构以外之机构编制内人员,确为计画所需者。

2.研究生助理人员:与计画性质相关之博士班或硕士班研究生。

3.大专学生:与计画性质相关之大学部或专科部之学生。

(三)临时工:

指临时雇用之工作人员,已担任本会专题研究计画专任或兼任助理人员者,不得再担任临时工。

四、工作酬金:

(一)专任或兼任助理人员之工作酬金,由执行机构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助理人员工作酬金支给标准表之标准核实支给。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专任助理人员之工作酬金依执行机构订定之标准核实支给;兼任助理人员之工作酬金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兼任助理人员工作酬金支给标准表之标准核实支给。

1.专任助理人员参与本计画前已取得之相关工作经历年资得并计提叙酬金。

2.兼任助理人员每月支领工作酬金之总额,不得超过本会规定之最高标准。

3.研究生助理人员为新生,于计画执行期间始注册入学者,其尚未注册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级研究生名义按月给付奖助金或研究助学金。

(二)临时工按日或按时支给临时工资,由执行机构按工作性质核实支给。

(三)专任助理人员之人事费得按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个半月数额之年终工作奖金准备金。有关年终工作奖金之发放,依行政院规定办理。

五、约用之专任助理人员有特殊情形需支领其它工作津贴者,应由计画主持人依政府有关规定循执行机构行政程序签报核准。

六、约用之专任助理人员,应由执行机构依劳工保险条例及全民健康保险法之规定办理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

七、专任助理人员属临时人员,不适用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其任职证明由执行机构核发,专题研究计画执行完成或停止时应即终止约用关系,各执行机构于约用时应预为说明。

八、不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执行机构,应比照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储金给与办法之规定,于专任助理人员约用期间,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提存离职储金,其中自提储金部分由专任助理人员每月工作酬金中扣缴;另公提储金部分由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之管理费提拨。自提及公提储金应由执行机构于代理国库银行或邮局开立专户储存,并按人分户列帐管理。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执行机构,约用本国籍助理人员时,应依有关规定按月提缴退休金,储存于劳保局设立之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所需经费由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之管理费提拨;约用非本国籍专任助理人员时,依前项规定办理。

九、助理人员约用期间之各项权利义务,执行机构应以契约明定之。

十、执行机构约用助理人员应切实依本注意事项规定办理,如发现有虚报、浮报情事,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十一、本注意事项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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