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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2]1620号

河南省医学会:
  你会《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豫卫会[2002]18号)收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费由省、市、县三级卫生部门负责执收调整为省、市两级医学会执收。省级和省辖市级地方医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鉴定组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标准调整为:省级鉴定每例3000元,市级鉴定每例2000元。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实行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四、本批复自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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