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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3-08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2000]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五章 营业收入管理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七章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支管理
第八章 所有者权益及利润分配
第九章 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及评价
第十章 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法规,结合农发行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经财政部有关部门审定同意,现下发各行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全面贯彻落实《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开支,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行要在贯彻落实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开展各项财务收支的清理检查工作。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逐级报告总行。
  三、为便于各级行学习贯彻制度规定,总行印制的《财务制度》单行本随后下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实现保本经营,促进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建立健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体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法规,结合农发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法规和财务政策。财政补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讲究经济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保本经营。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财政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管理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财政部核批的费用、补贴、利润对所属分支机构实行指标管理。分级核算,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分、支行制。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县市支行为分级核算单位。统负盈亏,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总行统一向财政部编报财务收支预算,各行实现的损益逐级汇总上报总行,总行集中向财政部清算,并按财政部批复的年度决算进行税利清算和分配。财政补贴,是指国家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收入小于筹资费用及管理成本,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的补贴额,按季拨补,年终统一清算。保本经营,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原则,加强经营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实现保本微利。
  第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核算应认真执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利息收支和成本核算,凡属本期的收支,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发生,都要作为本期的收支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支,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得列作本期收支。
  (二)谨慎性原则。严格按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超过规定收益期的逾期贷款,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利息收入。
  (三)历史成本原则。各项财产、物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四)配比原则。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计量,相互配比。
  (五)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凡支出的效益与本年度相关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相互混淆。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准确进行财务核算,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努力增收节支,保障各项资金和财产完整、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服务和支持全行业务工作开展,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决策管理权集中总行,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县级支行在总行统一政策下,坚持分层授权管理。各级行实行大额费用开支集体讨论,重大财务开支坚持逐级申报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坚持行长——主管行长——财务负责人分级授权审批制度,谁批准,谁负责。
  第七条 财会部门应在行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到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合法、合规;账务记载准确、及时、完整,责任分明;及时认真编制和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搞好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严格履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管理好各项资金和财产。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收支都必须集中财会部门统一管理,财会部门负责反映和监督辖内的一切财务活动。具体反映和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全行的资产和负债;全行资本金;全行的财务收支和利润分配;基建资金的使用;财产购建、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处理资金和财产的余缺。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产包括现金资产、信贷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十条 现金资产。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一)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现金的核算、保管、押运等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损失。要根据现金投放与回笼的不同季节和开户企业正常需要合理确定库存现金限额,灵活调度资金,避免资金浪费,节约成本支出。
  (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和在中央银行的一般存款。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是按单位企业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余额和规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在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也应根据投放和回笼不同季节和现金收付量大小的需要及时调节、合理摆布,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信贷资产指按规定发放的各种贷款。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按资金封闭运行要求建立健全贷款的审批、发放、监控和收回制度,做到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利息。
  (二)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要根据项目、用途和期限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计息期限按月计算表内外应收贷款利息。表内应收贷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表外应收贷款利息按实际收到的日期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收到时在表外科目记载。表内外应收贷款利息除另有规定外,都要计算复利,在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实际收到复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呆账贷款本息的核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行制定的呆坏账贷款核销办法办理,坚持严格申报、严格审批,不得擅自核销。提取的坏账准备不足批准核销的表内坏账的贷款应收利息时,其差额列作当期坏账准备金支出处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的经营性和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的非经营性资产,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不论金额大小和使用期限长短,各级行营业场所的点钞机,捆钞机、验钞器、计算器等不列做固定资产核算,但应设置登记簿逐项登记,加强日常管理。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实行“指标管理、划分权限、账实分管、明细核算”的管理方法。指标管理,是指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指标由总行统一制定,省以下固定资产购建实行项目管理与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大中型资产购置按项目审批,小型及零星资产购置在总行核定指标内自行购置。划分权限,即各省级分行根据辖内业务需要向总行申请购建指标或实物,总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批复的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下达年度固定资产购建指标总额和专项指标,或分配固定资产实物;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将总行核批的指标分解后下达到各级行,或分配实物到各级行。各级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内掌握使用,指标总额和专项指标均不得突破或串用,节余指标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账实分管,是指财会部门负责账务核算及折旧提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购置和实物管理。明细核算,是指为反映固定资产明细资料,各级行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登记簿”由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总账要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实行按原始成本计价的原则。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上述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等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2.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如购入旧的固定资产则应按出售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等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减去原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受赠方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后计价。无发票或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与捐赠。
  1.固定资产的调拨分为无偿调拨和有偿调拨。无偿调拨只限于系统内,并须报经调入、调出行共同归属的上级行批准。调出行冲减调出资产的账面原值和累计折旧,同时减少资本公积;调入行按调出行的账面原值和累计折旧相应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有偿调拨按净值等值调拨,不涉及损益。涉及系统外的有偿调拨须报经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2.固定资产的捐赠必须逐级上报总行批准。
  (四)固定资产租赁。固定资产租赁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各行租赁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批的计划指标之内。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纳入账内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由实际使用单位建立登记簿进行管理。
  (五)固定资产修理。固定资产修理按修理范围大小、间隔时间长短及费用支出多少,分为大修理、中修理和小修理。大修理费用可采用待摊方法进行核算,中小修理费用直接计入业务管理费相关账户。
  (六)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1.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2.虽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提折旧。
  (七)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法按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折旧支出计入成本。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单独入账的土地价款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不需用和不使用的固定资产
  (3)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6)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7)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八)固定资产的核对。固定资产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年年终决算前,财会、行政及有关使用管理部门要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簿、实核对一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
  (九)固定资产多缺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应根据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按现值计价,经批准后入账;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应由行政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注销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非自然损失和其他灾害、事故损失,应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
  (十)固定资产净值实行指标管理。房屋、车辆、计算机等大、中型固定资产设备购建(含在建工程和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总行按项目审核批准,小型资产及其他零星资产购置由总行核批指标。总行核批的固定资产指标当年未完成可结转下年使用。固定资产折旧、报废等需固定资产更新重置必须报经总行审核批准,折旧、报废等固定资产更新指标由总行统筹集中,各行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农发行各级行购置无形资产须报经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以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或以投资各方的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附有单据票证的,按所附单据票证计价;无单据票证的,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4.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5.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合同或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未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请书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
  3.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无规定的,按预计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无形资产转让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无形资产的转让须报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四条 递延资产。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一年的低值易耗品摊销、电力增容费以及铺设通信线路的费用等。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递延资产实行指标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各行均不得在递延资产科目列账。
  (二)递延资产应按受益期限进行摊销。递延资产的受益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开办费是指在分支机构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开办费由总行核定,并按规定分期摊入成本。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有效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受益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应在大修理的间隔时间内平均摊销。
  3.其他递延资产,如一次性预付的固定资产租金等应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具有固定资产部分属性的各种用具物品。
  (一)低值易耗品按需要购入,在购入时一次摊入成本。
  (二)低值易耗品由行政(总务)部门负责管理。低值易耗品要分类设立登记簿,购入和使用时要建立登记制度。
  (三)低值易耗品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做到实物与登记簿相一致,如有盘盈盘亏及毁损,要查明原因,调整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四)低值易耗品报废要注销登记。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活期存款。是指不受存款期限限制,可以随时办理存取的存款。农发行活期存款主要包括:企业基本存款及专户存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等。
  第十七条 定期存款是约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和适用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约定存款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存入时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结算及临时性存款是由于办理票据支付和结算而临时存入的款项。包括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出汇款等。结算及临时性存款不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委托存款是与委托贷款相对应的资金来源,委托存款只能根据委托单位指定的范围、项目、用途、金额及期限使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委托存款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委托贷款的账面余额。委托存款不计利息。银行按委托贷款和有关规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借款由总行统一借入、统一还本、统一付息。利息按合同期限利率按季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发行债券。经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了弥补资金不足,面向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发行的融资债券,其融资的数量、期限、利率、对象以及偿还方式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发行债券按实际认购债券价值计价。发行债券费用按规定摊入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负债。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税金、应付利润、住房周转金、其他应付款等。其他负债要按资金性质专款专用。其他应付款要定期清理,有确定债权人的要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应付工资按应发未发工资额计价,应付福利费按规定工资和比例提取,应付税金按应交税金数额计提,应付利润按财政部决算批复数据转入,住房周转金按规定的提取数额结转,其他应付款按资金来源的不同渠道和实际金额计价。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往来款项包括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联行往账、联行来账等往来资金。往来资金有偿使用,按季度和规定的利率结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等系统内往来资金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部上下级行之间资金分配调拨而形成的款项。系统内往来资金是基层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由农发行总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所形成的信贷资金在上下各行之间分配、调拨的款项。系统内资金管理方法:一是在资金筹措上实行统借统还,农发行的全部信贷资金来源由总行统一筹措,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除季节性临时收购资金需要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外,均不得拆入或拆出资金,地市、县分支行所需资金必须向上级行申请。二是在资金划拨上实行系统调拨限额管理,凡属上级行调拨的资金和各项回笼款及超限额资金必须及时划入上级行,资金划拨通过人民银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等同业往来资金主要是指代理业务或结算业务或现金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与他行往来款项。除上述业务外,严禁使用同业往来进行资金拆入或拆出。
  第二十六条 联行往来是系统内部行与行之间办理联行结算业务所形成的资金往来,包括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上年联行往账和上年联行来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实行“直接往来、分别核算、汇差清算、占用计息”等基本做法。


第五章 营业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息收入。各项贷款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利率计收利息。在国家规定的应收贷款利息核算期限以内的正常贷款、逾期贷款的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确认,全额计入当期损益。超过国家规定的应收贷款利息核算期限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确认,不能按时收回的应收贷款利息计入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实际从借款人收回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表内、表外应收贷款利息除另有规定外,都要计算复利,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确认,计入当期损益。财政补贴收入按财政部门批准确定的款项确认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和结算罚款收入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核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各项经营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严禁截留和挪用。对实现的营业收入发现有误时,应由有关人员提出凭证,经财务负责人或坐班主任签字,按规定予以退还或补收。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本包括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业务管理费、其他营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 存款利息支出。包括活期存款利息支出和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活期存款按规定的结息期和结息日当日挂牌利率计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一年期(含)以下单位定期存款利息直接在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一年期(不含)以上单位定期存款按国家规定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提定期存款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时在应付存款利息科目中列支,提取的应付存款利息不足支付时,直接在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超过定期延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国家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利息支出。金融债券要按发行时确定的利率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时在提取的应付利息中列支,提取的利息不足支付时,直接在金融债券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遇利率调整时,金融债券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系统内存放款项、同业存放款项、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规定的利率按季支付,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业务管理费。业务管理费是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业务管理费实行指标管理,专项控制。
  1.工资:核算应发给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
  2.职工福利费:核算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3.工会经费:核算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提取的,用于工会活动经费方面的开支。
  4.职工教育经费:核算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开支。
  5.公杂费:核算汽车等运输工具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购置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报刊杂志、公用业务书籍等各项公用杂交费用。
  6.邮电费:核算公务用市内电话安装费、电传、传真设备安装费以及市话长话月租费、电报费、电视电话线路租用费、邮寄费等。
  7.印刷费:核算印刷有关业务用票据、凭证、账册、报表、业务资料等用品费用。  8.水电费:核算支付营业办公用水费、电费。
  9.租赁费:核算经批准按规定租入的营业办公用房租费和租入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按受益期或合同支付的租赁费用。
  10.差旅费:核算因公外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遵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11.会议费:核算召开各种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租场费、交通费用、会议用品等项开支。会议费按标准控制列支。
  12.钞币运送费:核算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运输工具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等,自备运钞车辆的燃料费、养路费、牌照费,押运人员的差旅费以及运送钞币有关的其他费用。
  13.电子设备运转费:核算为保证电子设备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光盘等消耗费用,以及计算机联网安装费、版本升级费、定期维护等费用。
  14.外事费:核算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因公需要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
  15.诉讼费:核算业务过程中发生法律行政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16.公证费:核算业务过程中办理公证事项交给公证机关的费用。
  17.咨询费:核算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费用开支。
  18.审计费:核算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9.劳动保护费:核算按有关规定购买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费支出。
  20.取暖费:核算按规定发给自有住房职工取暖补贴、支付职工集中供暖费用以及营业办公用房取暖费(集中供暖费用及自己供暖的燃料费、修理费、季节性临时工工资等)。
  21.财产保险费:核算单位财产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
  22.待业保险费:核算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23.劳动保险费:核算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含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劳动保险统筹、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等开支。
  24.安全防卫费:核算用于安全保卫需要而购置的枪支、弹药、警棍、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安装营业办公网点门窗护栏、消防灭火器、消防水龙管、库房加固、守库、保安等防抢、防盗、防火、防水设施以及其他安全防卫费用的开支。
  25.资产修理费:核算维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按指标管理,大修理费用可采取待摊方法进行核算,经批准可一次摊入成本,中、小修理费用据实列入当期成本。当修理费数额较大或发生不均衡时,经批准可采用待摊办法。
  26.税金:核算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支出。
  27.低值易耗品费:核算购入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列账的各种用具物品时所支付的费用。
  28.递延资产摊销:核算开办费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摊入费用。
  29.无形资产摊销:核算购置或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规定摊入的费用。
  30.住房公积金:核算按职工工资和规定比例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31.其他费用支出:核算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团体会费、绿化费、党团组织活动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其他费用支出。
  第三十七条 其他营业支出。包括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等支出。
  1.手续费支出:核算按规定支付给代理行代理业务手续费、办理结算业务、现金寄库及发行金融债券等按规定支付的手续费。手续费支出要据实列支。
  2.业务宣传费支出:核算在从事业务宣传活动中所发生的登载广告、宣传物或制作、购买宣传品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实行限额控制、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核算业务接待过程中开支的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控制,据实列支。
  4.呆账准备支出:核算按贷款(不含委托贷款)规定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支出。呆账准备金年末差额提取,计入当期损益。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当年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规定提取比率-年初时呆账准备金余额
  5.坏账准备支出:核算按年末应收贷款利息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支出。坏账准备金年末全额提取,计入当期损益。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本年末应收贷款利息余额×规定提取比例
  6.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核算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率计算摊销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按季计提,计入当期损益。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4
  7.其他支出:核算除上述以外按规定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八条 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被没收的财产、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等均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第七章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支管理


  第三十九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营业税按季计提,计入当期损益。
  应交纳营业税额=应纳营业税收入×规定的纳税比例
  2.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和规定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季提取。
  应交纳教育费附加=应交纳营业税额×附加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按季提取缴纳。
  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纳营业税额×城建税率
  第四十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出纳长款收入、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净收益等。
  1.出纳长款收入:核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中所发生的现金多于账面余额,而又不能查明原因,确属无法退付的长款。
  2.罚款收入:核算因贷款单位违反贷款合同或开户单位违反票据结算办法按规定收取的罚款收入。
  3.固定资产净收益:核算盘盈的固定资产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净收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市场价记账。固定资产净收入为其清理收入(价款、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等)大于固定资产净值与清理费用之和的差额部分。
  4.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除上述以外的收入。
  第四十一条 营业外支出。是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出纳短款支出、资产损失净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救灾支出、非常损失、赔偿和违约支出、审计检查上缴款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交纳的罚金、滞纳金、罚款等。
  1.出纳短款支出:核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挪用资金和抢劫案件所造成的损失。确定无法追回的短款,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后,纳入出纳短款支出账户。
  2.资产损失净支出:核算确定无法收回的盘亏的固定资产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后,纳入资产损失净支出。
  3.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核算用于救灾、慈善、残疾人福利事业等方面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逐级上报由总行统一报财政部批准。
  4.救灾支出:核算经批准在税前列支的地震、台风、洪水等各项救灾款项。
  5.非常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和结算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清理善后费用。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列支。
  6.赔偿和违约支出:因未履行经济合同、协议而需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支出,同时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回损失。确定无法追回损失的,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列支。
  7.审计检查上缴款项:核算审计、财税等部门检查上缴的款项。
  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9.交纳的滞纳金、罚金、罚款:核算延期缴纳各种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各种检查中缴纳的滞纳金等。

第八章 所有者权益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资本金。农发行注册资本总额由国务院确定和调整,由国家财政拨入并全额持有。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由总行核拨营运资金,省以下分支行的营运资金由省分行核拨。
  第四十三条 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经批准也可以计入资本公积。经财政部批准资本公积可以转增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按财政部规定提取或由公益金转增,经财政部批准盈余公积可转增实收资本。
  第四十四条 公益金。公益金实行指标管理,经财政部批准按规定提取的公益金或核批的公益金指标,由总行统一分配。各行在分配核批的指标内按规定使用,不得突破,指标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十五条 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成本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利润集中清算。分支行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在下年初逐级上划,在本系统内以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单位与总行进行清算,全系统汇总的利润(亏损)由总行向财政部清算。
  第四十七条 利润分配。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由财政部统一调整,所得税由总行集中缴纳。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财政部要求进行分配。


第九章 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及评价


  第四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采取自下而上报告,自上而下核批的方法。各分行根据总行核定的贷款规模、资产质量、资产结构、贷款利率预算营业收入,根据负债和利率、费用支出、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算支出,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总行汇总编报全行财务收支预算上报财政部。总行根据财政部核批全行财务收支预算核批各行财务收支预算,各分行要将总行批复的财务收支预算分解落实到基层行。
  如遇对财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的信贷利率等政策变化时,各行重新编报财务收支预算,由总行调整各行财务收支预算。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各级行应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上级行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明细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及其他附表。资产负债表按期限类别列示各级行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损益明细表按规定格式准确反映报表期间所获的各项收入、成本支出和营业外收支等情况。业务状况报告表按行业项目反映各行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各会计要素的变动情况,反映各项资金的获得及运用。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金及各项准备金变化情况表、资产质量分类情况表,应收应付利息情况表等。其他附表的编报种类、格式、时间等要求由总行统一规定。
  (二)财务状况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情况:报表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资产负债发生变化的原因、对财务状况和财务收支的影响。
  2.所有者权益情况:报表期间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对财务收支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3.财务收支情况:本期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营业外收支情况和变化情况。
  4.经营效益情况:报表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
  5.利润实现及分配、税金提取交纳等情况。
  6.重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的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报告期内的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重大案件、差错和其他损失情况。
  7.为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财务评价。是对一定时期各行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总结、分析和考核。
  (一)财务考核。分经营状况指标和经营成果指标。
  经营状况指标主要考核资产质量情况:
  1.逾期贷款率=逾期贷款月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2.呆滞贷款率=呆滞贷款月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3.呆账贷款率=呆账贷款月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4.信贷资金运用率=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系统内借款(或人行借款)月平均余额+资本金月平均余额+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100%。
  经营成果指标主要考核利润及收息情况:
  1.信贷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2.贷款收息率=贷款利息收入÷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3.贷款利息收回率=(贷款利息收入-表内应收利息净增数)÷(贷款利息收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净增数)×100%
  (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一定时期财务管理、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的总结评价,是财务决策的信息依据。各行要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的数据资料和调查掌握的情况,剖析一定时期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评价经营成果,改善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2.财务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有利因素和存在问题;
  3.各种财务问题产生的原因;
  4.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5.预测各种经营活动的财务前景。


第十章 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会部门是财务的主管部门,负有对辖内财务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的责任。各级行财会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财务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工作,财会部门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保证财务活动合规合法。
  第五十二条 财务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财务工作效率情况、财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财务检查问题的处理情况、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要认真开展财务检查,采取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等各种检查形式,有计划、有步骤、有方法地开展财务检查活动,财务检查要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报告、处理有建议、结果有反馈。财务检查要实事求是、不走过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未尽事宜由总行修改补充,解释权属总行。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年折旧率
    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残值率3%)
  房屋及建筑物
   (一)房屋
    营业用房          30年         3.23%
    非营业用房         35年         2.77%
    简易房           5年          19.40%
   (二)建筑物         15年         6.47%
  机械设备
   (一)机械设备        10年         9.70%
   (二)动力设备        11年         8.82%
   (三)通讯设备        5年          19.40%
   (四)电子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3年          32.33%
   (五)电器设备        5年          19.40%
   (六)安全防卫设备      5年          19.40%
   (七)办公设备        5年          19.40%
   (八)医疗设备        6年          16.17%
  交通运输设备
   (一)专用运钞车       4年          24.25%
   (二)其他业务用车      6年          16.17%
   (三)其他运输设备      6年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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