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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8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零[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自4月1日起执行。现将《章程》发送各行,请严格按照《章程》中的规定开展业务,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确保该项业务健康发展。现行规章制度凡与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中有冲突之处,一律以《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是中国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是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
  长城卡以人民币结算,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二条 长城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长城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填写申请表,确认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连同发卡银行要求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公安部门规定的申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认为必要时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有效存单质押)。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立信用卡账户,发给长城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责保密。
  第四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申领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个人卡分主卡和附属卡,主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申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附属卡亦可应其主持卡人要求而注销。单位、个人卡主持卡人应承担自递交“注销卡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被注销卡产生的债务或风险损失。
  第五条 长城卡备用金、保证金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计息。发卡银行对个人卡按国家规定代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第六条 长城卡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每年交付年费。金卡100元,照片金卡120元,普通卡20元,照片普通卡60元。因长城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付工本费20元。
  第七条 长城卡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消费,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凭单位卡可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转账业务。凭个人卡可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存款、取款、转账业务。凭个人卡和私人密码可在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存款、取款、转账业务,亦可在与发卡银行联网的其他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取款业务。
  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及其同城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存取款及转账业务,银行免收手续费;在异地存入现金按千分之一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在异地转账存入的按千分之一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00元,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在异地支取现金按百分之一收取手续费;在异地转账按千分之五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在异地转账入活期储蓄账户的,按百分之一收取手续费。在发卡银行同城市的其他银行ATM取款每笔收费不超过2元,在异地银行ATM取款每笔收费不低于8元。在跨行ATM机取款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不得透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款项的结算。销户时,单位卡账户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可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九条 长城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备用金账户中应保持一定余额以备支付,如需要可在银行批准的限额和期限内透支。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30天内归还,最长不得超过60天。透支利息自透支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在持卡人还清透支款时一并支付。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长城卡的债务时,保证人须履行《长城卡担保合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持卡人长城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及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条 长城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长城卡及其账户。否则,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如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催告还款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发卡银行有权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如遇长城卡丢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附近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或向发卡银行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书面挂失对每卡交付40元挂失手续费。挂失之前及受理挂失起至次日24时内挂失卡风险损失仍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持卡人密码遗失,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长城卡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密码手续。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私人密码。无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还是不用密码,登记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本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发卡银行所存长城卡账户所有交易记录,均为该持卡人用卡的真实凭据。对持卡人有绝对约束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持卡人或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电话变更或有效身份证件变更等,持卡人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以免影响持卡人用卡及对账。
  第十四条 长城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长城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需继续用卡,应向发卡银行续办换卡手续。不换新卡要办销户手续的,须于其卡有效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发卡银行,不换新卡或中途终止使用的,须及时将卡交回发卡银行,如有透支,应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45天后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发卡银行对不按规定清偿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注销卡事宜,发卡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并换发新卡。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受理投诉等服务。除长城卡当月无任何交易、向持卡人提供其他方式记录及另有商定外,发卡银行应定期向持卡人寄发账户月结单。持卡人对于账务有疑义,可在发出月结单15日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发卡银行应在30天内答复。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和《长城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依照章程、合约和法律追索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合约,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本息及费用,亦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商户收回其长城卡。伪造、变造长城卡,假身份证办卡,使用伪造卡、涂改卡、过期卡及冒用他人长城卡等进行诈骗活动的,发卡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的发卡银行、办理信用卡的分支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章程,之间如发生长城卡的账务争议,均按本章程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或长城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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