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通[1999]4号
为改善首府城市道路状况,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从1993年5月4日起向全市机动车主借款修路,经过几年的努力,城市道路状况有较大改善。市人民政府感谢全市机动车主对城市建设的支持,并决定归还向私人机动车主的借款。现就归还借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归还借款的对象范围
根据财政承付能力,此次归还借款的对象为1993年度的私人(借款借据填写私人姓名)机动车主,以借款借据为凭证。
1993年度单位(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司)机动车主的借款和1994年以后的向单位和私人机动车主的借款归还时间和方法另行通告。
二、归还借款办法
本次归还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还本付息,私人机动车主可在办理取款手续时查阅《乌鲁木齐市归还1993年度私人机动车主借款本息计付办法)。
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时间。私人机动车主若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支付利息;延期办理取款的,不另增计利息。
三、归还借款的承办单位和地点
归还私人机动车主借款的具体工作委托市政工程管理局承办。地点设在扬子江路48号(十月拖拉机厂大门南侧)建行黄河路支行扬子江路分理处。
四、归还借款的办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可办理归还借款手续。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