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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归还1993年度向私人机动车主借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8 生效日期: 1999-06-28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通[1999]4号

  为改善首府城市道路状况,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从1993年5月4日起向全市机动车主借款修路,经过几年的努力,城市道路状况有较大改善。市人民政府感谢全市机动车主对城市建设的支持,并决定归还向私人机动车主的借款。现就归还借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归还借款的对象范围
  根据财政承付能力,此次归还借款的对象为1993年度的私人(借款借据填写私人姓名)机动车主,以借款借据为凭证。
  1993年度单位(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司)机动车主的借款和1994年以后的向单位和私人机动车主的借款归还时间和方法另行通告。

  二、归还借款办法
  本次归还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还本付息,私人机动车主可在办理取款手续时查阅《乌鲁木齐市归还1993年度私人机动车主借款本息计付办法)。
  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时间。私人机动车主若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支付利息;延期办理取款的,不另增计利息。

  三、归还借款的承办单位和地点
  归还私人机动车主借款的具体工作委托市政工程管理局承办。地点设在扬子江路48号(十月拖拉机厂大门南侧)建行黄河路支行扬子江路分理处。

  四、归还借款的办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可办理归还借款手续。
199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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