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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7 生效日期: 1998-03-25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传字[1998]1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存款调整后的年利率按附表一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粮棉油收购贷款执行年利率7.02%。
  三、粮棉油储备及其他储备贷款执行年利率7.02%。
  四、粮棉油调销贷款执行年利率7.92%。
  五、扶贫贴息贷款执行年利率2.88%,收回再贷部分执行年利率5.04%。
  六、扶贫贷款执行年利率5.04%。
  七、林业、治沙贷款执行年利率7.92%。
  八、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执行调整后中长期各档次利率(见附表三)。
  九、其他贷款均按调整后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
  十、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执行年利率5.22%。
  十一、系统内往来执行年利率7.56%。调整后的利率从6月1日起执行。
  十二、联行往来汇差资金利率执行年利率7.56%,从6月1日起执行。
  十三、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从1998年3月25日起根据贷款发放的性质,相应执行调整后的各档次利率。3月25日以前仍执行原贷款利率,逾期后按有关加息规定执行。
  十四、发放的建仓(罐)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中长期贷款利率。
  十五、本通知自1998年3月25日起执行。各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注: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3月24日

银发[1998]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电部: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5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同时决定配合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自1998年3月21日起,降低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16个百分点,各项存款年利率调整情况见附表一。
  (一)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存款利率执行。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上浮,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
  (二)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通知存款利率的下调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并报总行备案。
  (三)保险公司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存款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保险公司的其他各项存款利率比照同档次法定存款利率执行。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6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年利率调整情况见附表二。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见附表三)。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由现行准备金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统一下调到5.22%。
  (二)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
  (三)改革贴现、再贴现利率确定方式。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5%~10%的确定方式,改为按年利率6.03%一个档次执行;贴现利率实行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最高加0.9个百分点的确定方式,具体加点幅度由贴现银行确定。
  (四)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另行通知。
  四、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见附表四),其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下调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5年期由现行的6.84%调整为6.75%,8年期由现行的7.38%调整为7.2%。3年期债券利率不作调整。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其他事宜,仍按银行[1997]434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不变。
  七、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迅速组织当地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利率调整的文件和有关宣传材料,督促金融机构切实执行。同时,要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进行跟踪调研,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略)
  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四、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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