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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8 生效日期: 2006-05-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株政办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综治委办公室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株洲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株洲市司法局、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民政局、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地税局、株洲市国税局、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4月28日)
  为做好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根据中央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县市区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各地要积极探索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途径。注意总结新经验,不断拓宽渠道,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的同时,制定并落实积极的政策措施,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或临时社会救济。
  (四)各地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   (五)监狱、劳教所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掌握出狱所后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监狱、劳教场所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可根据当地政府按照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实行培训补贴。
  (七)对经市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司法行政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在2008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报税务部门批准,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八)对经市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考察确认为刑释解教人员安帮基地(实体)的,实行税收扶持。
  1.对司法行政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安帮基地(实体),当年实际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含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4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含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证明、职工工资表),经县市区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招用刑释解教人员未达到职工总人数的40%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含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证明、职工工资表),经市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税务部门批准,按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当年抵扣不足的,不能结转到下一年。
  2.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安帮基地(实体)进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基地(实体)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刑释解教人员安帮基地(实体)应当接受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九)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三、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在有条件的农村积极做好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试点工作。
  (十一)刑释解教人员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社区、村(居)出具证明、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民政所(办)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金。
  符合城乡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当地已开展医疗大病救助金工作)刑释解教人员,经本人申请、社区、村(居)出具证明、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民政所(办)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享受地方政府医疗大病救助金。
  (十二)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在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判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三)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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