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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5 生效日期: 1996-04-01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国际邮政汇兑营业
第一节 国际普通汇款的收汇
第二节 国际普通汇款的兑付
第三节 日终票款结算、汇票催领及逾期退汇的处理
第四章 通汇局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检查与处理
第一节 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二节 进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节 国际汇兑凭证的审核与上报
第五章 省中心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检查与处理
第一节 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二节 进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节 国际汇兑凭证的审核与上报
第六章 部中心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检查与处理
第一节 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二节 进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节 国际汇兑凭证的审核与结算
第七章 国际邮政汇兑特殊业务处理
第一节 国际汇软的查询
第二节 国际汇款的退汇
第三节 展期签证的处理
第四节 国际汇款的改汇
第五节 补发付款凭单(副汇票)
第六节 补兑、收还国际汇款
第八章 国际邮政汇兑资金管理
第九章 国际邮政汇兑稽核
第十章 国际邮政汇兑空白票据管理
第十一章 国际邮政汇兑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管理,确保国际邮政汇兑资金安全和收、汇款人利益,适应国内外个人间外币汇款日益增长的需要,依照万国邮政联盟《邮政汇票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系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全国性统一规定,各业务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保证贯彻落实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各省(区、市)局可根据本规则及有关通知结合本省(区、市)具体情况,在不涉及全程全网、不影响汇兑业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确保外汇资金安全与完整的前提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三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实行部、省(区、市)、县(市)三级管理。
  部设邮电部国际邮政汇兑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进出口国际邮政汇票的互换、检查和处理;负责与通汇国家(地区)及省(区、市)局进行业务联系并按期进行帐务结算;负责国际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及外汇帐户的管理。
  省(区、市)局设省(区、市)国际邮政汇兑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省(区、市)进出口国际邮政汇票的检查处理、稽核及核销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帐务的管理;负责帐务结算及外汇资金的调拨与管理;负责国际汇兑空白票据的请领、发放、使用和保管,
  县(市)局负责进出口国际邮政汇兑票据的检察审核及寄送;负责国际邮政汇兑的业务、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国际汇兑空白票据的请领、使用和保管。

    第四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通汇国家(地区)系指与我国邮政主管部门签定互换国际邮政汇票双边协议并依此办理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务的国家(地区)。

    第五条 办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邮电(政)局统称通汇局。通汇局的设立、撤销由各省(区、市)局视业务情况确定并报邮电部备案。

    第六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因故临时暂停及恢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由邮电部负责通知通汇国家(地区)的邮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业务种类、互换方式、结算方式、汇票限额、汇票有效期、货币种类、开办时间及汇票书写文字等有关事宜,由邮电部负责与相关国家(地区)的邮政主管部门商定并签署双边协议,通知各省(区、市)局执行。

    第八条 各省(区、市)局应加强对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领导,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管理部门、邮政视察部门以及储汇业务稽查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对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帐务及资金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办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必须做到双人临柜。国际邮政汇兑业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文化、业务、政治素质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要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改善服务,提高工作质量。营业人员应准确地掌握外汇牌价,熟悉规定使用的外币现钞,准确识别外币真伪,以确保国家、企业及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 国际邮政汇兑人员应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有关汇款的情况只能告知有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检查、扣留、冻结、没收汇款时必须有相关合法通知书或者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非经法律程序,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对汇款进行扣留、止兑或没收。

    第十二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单式由邮电部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作业组织的需要统一设定。除国际汇票、付款凭单外,其余单式均由各省(区、市)局按部定的规格尺寸自行印制。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空白票据要妥善保管,要有严格的请领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国际邮政汇兑日戳及各种业务戳记是对外使用的重要戳记,其规格式样由邮电部统一规定,各省(区、市)局按照规定的标准刻制并指定专人使用、保管。

    第十四条 为确保国际邮政汇兑工作质量,便于各环节的处理,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加盖的日戳、名章及业务戳记都必须清晰、齐全;书写的文字必须规范,不得潦草或任意简写、缩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国际邮政普通汇款,是汇款人在邮局营业窗口汇寄现金,要求向国外收款人支付现金的汇款方式。普通汇款的汇票通过最快的邮路寄递。

    第十六条 国际邮政汇票在两国邮政间互换时,采用清单附汇票(或清单)的互换方式。即国际汇票随国际汇票清单(或清单)按通汇国双边协议规定的互换频次、寄递方式、互换地址进行互换。

    第十七条 国际邮政汇票(MPI)、国际邮政汇票清单(MP2)及国际汇兑封发清单(国汇业010)应自每年的1月1日起按年度顺序编列国际顺序号及国内顺序号。

    第十八条 一次汇出外币金额在1000美元(或1000美元之等值外币)以上时,汇款人需出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准汇证明。

    第十九条 由国外邮政汇入的汇款可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直接解付每人次相当于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

    第二十条 收汇汇款(含汇费、钞买汇卖差价)出现1美元以下畸零数,按1美元收进,多收部分按当日公布的现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付给汇款人;兑付汇款,不足1美元的畸零数,亦按当日公布的现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兑付给收款人。其它外币出现畸零数时,照此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收汇国际邮政汇款,按以下性质为限:
  一、个人汇款
  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一切个人汇款。主要包括: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所需的旅杂费;出境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抚恤金及交学费、报名费、境外购物等其他所需的用汇。
  二、邮政公事汇款
  邮政公事汇款只限于我国邮政主管部门与国际邮政组织或外国邮政主管部门之间因业务联系需要汇寄的各类款项。

    第二十二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资费由邮电部制定并发布实施。具体资费标准见国际邮政汇兑资费表(附录一)。邮政公事汇款免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照常收取。

第三章 国际邮政汇兑营业
第一节 国际普通汇款的收汇



    第二十三条 国际普通汇款的收汇
  一、营业员:
  1.接收汇款人填写的国际邮政普通汇款单(国汇业001,以下简称汇款单)、汇款、汇费及钞买汇卖差价。
  2.验视汇款单:
  (1)汇款单应按规定的文字填写,应填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2)汇款金额应顶格书写,数字间不留空隙;
  (3)汇往国家(地区)应是与我国通汇的国家(地区)、所汇币种应是双边协议规定的币种;
  (4)每笔汇款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5)附言不得超过10个字。
  3.清点汇款、计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
  (1)验视汇款单上填写的汇款金额,清点外币现钞,正确计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
  (2)识别外币的真伪。
  4.填写国际邮政普通汇款收据联单(国汇业002,以下简称收据联单):
  (1)收据联单应顺号使用,不得跳号、缺号;
  (2)收据联单应一次复写,汇款金额要顶格书写,数字之间不留空隙,字迹要端正、清楚;
  (3)将收据号码填写在相应的汇款单上,并在汇款单上加盖“收汇局名”戳记;
  (4)收据联单不得涂改,填写错误需作废时,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填写新的收据联单,作废的收据联单在日终结帐时一并上缴。
  5.在汇款单及收据联单上分别加盖营业员名章后,连同外币现钞交复核员。
  6.遇收汇汇款(汇款、汇费、钞买汇卖差价)有畸零数时,填写外币零星金额调节单(国汇业003,简称调节单)一式3份,加盖名章后交复核员。
  二、复核员:
  复核汇款单和收据联单上的各项内容是否一致,检查汇费、钞买汇卖差价是否正确计收,核点外币现钞,检查应加盖的章戳是否加盖清楚,调节单填写是否正确,复核无误后,在汇款单、收据联单及调节单上加盖复核员名章、收汇日戳;然后将报帐单、汇款单及两联调节单留下,汇款收据、收据存根及一联调节单退营业员。
  三、营业员:
  接复核员退回的汇款收据、.收据存根及调节单,验看是否加盖收汇日戳,名章。汇款收据、调节单交汇款人,收据存根留存,日终结帐后交国际汇兑检查员(以下简称汇检员)。
  四、复核员:
  在规定的封发时间前,将汇款单及报帐单登国际汇兑交接簿(国汇业004,以下简称交接簿),注明起讫号码、件数、款额交汇检员签收处理。
  五、邮政公事、兑款回帖、存局候领汇款:
  1.邮政公事汇款应查看汇款单上是否盖有交汇单位公章,交汇单位是否符合公事汇款的收汇范围,附言栏有否注明汇款用途。在汇款单和收据联单各联空白处加盖“邮政公事”戳记,并在汇费栏批注“免”字,钞买汇卖差价仍按标准收取。
  2.兑款回帖汇款
  (1)汇款人在汇款单上注明办理兑款回帖,应填写国际兑款回帖卡一份(C5)(邮2101);
  (2)兑款回帖费以邮票贴在汇款单正面指定部位并用日戳盖销。汇款单、收据联单各联上分别加盖“兑款回帖”戳记;
  (3)收汇局在兑款回帖上填写有关项目,兑款回帖卡随相关汇款单一并封发出口。
  3.存局候领汇款由汇款人在汇款单上注明办理存局候领。在汇款单和收据联单各联上分别加盖“存局候领”戳记。存局候领费由兑付局收取。

第二节 国际普通汇款的兑付



    第二十四条 接收待兑国际汇票
  营业员收到待兑的国际汇票,应根据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国汇业005)上的接收专号核对张数,检查有无接收日戳,无误后签收。国际汇票按接收专号顺序存放并妥善保管。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按日期顺序存放。

    第二十五条 兑付国际汇款应凭有效证件,既要保证汇款的正确兑付,又要便于事后追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汇给个人的汇款
  1.收款人本人取款的,由收款人在国际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国汇业006,以下简称取款通知)背面签章并凭收款人的有效证件(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2.16周岁以下公民的学生证;3.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军队离退休班干部分别以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军队离退休干部证证明身份;4.居民身份证丢失,正待补领的公民以及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居民,应以临时身份证证明身份。)兑付。如批译的收款人姓名与证件不吻合,除按规定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外,还应由收款人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公函证明。
  2.委托他人代领汇款的应凭收款人及代领人的有效证件由代领人签章兑付。
  3.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应凭回乡证或护照兑取汇款。
  二、汇给单位的汇款
  取款时应在取款通知背面加盖公章并凭取款人的有效证件签章兑付。
  三、有效证件的规定
  证件上应具有持证人姓名、照片、证件号码、发证单位、有效期限及发行单位钢印等项内容,且发证单位对待证人有组织管理关系。户口簿的地址、姓名要与取款通知上的地址、姓名一致。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收发章和业务章不能作为收款人身份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国际汇款的兑付
  一、营业员:
  1.接收取款通知、证件,验视取款通知是否属本局兑付。
  2.核对取款证件:
  (1)取款人在取款通知规定部位填写证件的内容并签章;
  (2)验视取款证件是否符合规定。
  3.单票核对:
  根据取款通知上的接收专号抽出相关待兑国际汇票,核对汇票号码、金额、收款人名址。如汇票上有附言,应将附言撕下交取款人。
  4.兑付金额有畸零数时,填写一式3份调节单。
  5.取款通知、国际汇票、调节单上分别加盖营业员名章后连同取款证件一并交复核员。
  6.存局候领汇款应收取存局候领费,用邮票贴在相关的取款通知上,用日戳盖销。
  7.兑款回帖汇款由收款人在回帖指定部位上签章,然后由营业员加盖名章、日戳,随国际邮件航空寄退发汇国。
  二、复核员:
  1.复核取款证件或单位证明是否符合要求,核对国际汇票与取款通知是否一致,调节单填写是否正确;
  2.点付汇款
  (1)根据国际汇票上的金额,点配外币现钞及人民币;
  (2)在取款通知、国际汇票及调节单上加盖兑讫日戳、复核员名章;
  (3)将取款通知、取款证件、一联调节单及点配好的现钞退营业员,兑讫的国际汇票、二联调节单留存,日终结帐后交汇检员。
  三、营业员:
  复点外币现钞、人民币,验视相关单式有无漏盖名章、日戳,无误后将汇款、调节单、取款证件交付取款人,兑讫的取款通知按顺序码放留存。
  四、兑讫的汇票应根据接收专号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逐张销号,并在备注栏内批明兑付日期。销号工作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由营业员或复核员做,也可由汇检员做。
  五、遇非本局投递范围的收款人声明要求兑给人民币时,由汇检员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国汇业007),经汇检员和主管人员在收款人盖章部位双人盖章办理兑付手续,并在取款通知上加盖“转汇”戳记,由主管人员在当地外汇调剂部门调剂人民币,然后从汇款中扣除一应资费并填写国内汇款通知单汇给收款人。汇检员在“取款通知”及“进口汇票登记簿”上加盖“按××日调剂价兑付人民币”戳记,国内汇款收据、银行外币调剂收据随取款通知一并存档。

第三节 日终票款结算、汇票催领及逾期退汇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票款结算、汇票催领及逾期退汇的处理:
  一、票款结算:
  (一)营业员:
  1.按币种加算收据存根的张数、款额、汇费、钞买汇卖差价和兑讫的取款通知的张数、款额与复核员核对相符后交汇检员。
  2.清点结存的空白收据联单:
  (1)营业员应核对本日开发的收据联单的止号与空白收据联单的起号是否衔接,结余张数是否正确;
  (2)核点结存的空白收据联单,无误后妥善锁存。
  3.核点结存待兑汇票:
  (1)核点待兑国际汇票的张数,登记待兑国际汇票结存簿(国汇业008),做到日结帐实相符;
  (2)日终做到汇票的接收、兑付、结存三相符。即:上日结存+本日收到-本日兑付-本日退转=本日结存。
  (二)复核员:
  根据当日收汇、兑付的报帐单、兑讫汇票分别加算张数、款额、汇费、钞买汇卖差价等与营业员核对后核点现钞并填写国际邮政汇兑营业日报单(国汇会01,以下简称日报单)一式3份和国际邮政汇兑缴款单(国汇会02,以下简称缴款单)一式两份,加盖日戳,名章后连同调节单(两份)、应缴结存款交出纳员。出纳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名章,日报单、缴款单、调节单留存1份,其余的全部退复核员,复核员再将1份日报单、调节单与当日收汇、兑付的凭证一并交汇检员。
  二、催领、逾期退汇:
  1.催领:进口国际汇票,自进口汇票登记之日起,20天未来领取的,营业员应填发国际邮政汇款催领单(国汇业009),并在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上批明催领日期,逾期仍未领取的,按逾期退汇处理。
  2.逾期退汇:国际汇票在规定的兑付有效期内未兑付的,营业员应在国际汇票背面加盖“逾期退汇”戳记,并在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上批明逾期退汇日期,登交接簿交汇检员签收。

第四章 通汇局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检查与处理
第一节 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汇检员收到复核员交来的汇款单、报帐单及调节单应作如下检查与处理:
  一、检查审核:
  1.检查本次首号与上次尾号是否衔接;
  2.验看汇款是否超限额,收汇币种是否正确,汇往国家是否为通汇国;
  3.逐张审核汇款单与报帐单的汇款金额是否一致,收款人姓名、地址是否详细;
  4.汇款单和报帐单上收汇日戳、营业员、复核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存局候领”、“兑款回帖”、“邮政公事”汇款的收汇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应盖的戳记是否加盖齐全;
  5.审核每笔汇款汇费、钞买汇卖差价及其它资费是否正确,调节单上外币零星金额的折算是否正确;
  6.检查无误后在汇款单和报帐单及调节单上逐张加盖汇检员名章。
  二、分国家顺号登国际邮政汇兑封发清单一式2份,1份留存,1份随汇款单按班发省中心。
  三、每日发出的汇款单总张数、款额应与当日收汇的总张数、款额核对一致。

    第二十九条 不合格单据的处理
  一、汇款单所填国家、币种、汇款金额不合规定,应立即通知汇款人更正,收回原汇款收据,原汇款单及汇款收据联单按作废处理,并请汇款人按规定重新填写汇款单办理收汇手续。
  二、汇费、钞买汇卖差价错收的,应更正后发出。
  三、汇款单、收据联单上收汇日戳,营业员、复核员名章漏盖或难以辨认的,应由原经办员补盖。漏盖“存局候领”、“兑款回帖”、“邮政公事”戳记的由汇检员补盖。

    第三十条 发出后的汇款单发现有差错应立即电告省中心更正,省中心无法更正的应将汇款单退通汇局处理。

第二节 进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进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通汇局汇检员收到进口国际汇票及取款通知应逐张与进口清单挑对,发现不符或短少应立即发函或电告省中心,并按下列手续检查处理:
  一、查看取款通知收款人的地址,将本局投递和非本局投递的取款通知分开。按先本局投递后非本局投递的顺序在取款通知及汇票上逐一编接收专号。
  二、审核取款通知与汇票的号码、金额、币种、收款人姓名、地址是否一致,有无涂改。名章、日戳及其它业务戳记是否加盖齐全。
  三、在取款通知规定的位置加盖取款局名戳记,并按接收专号顺序登记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
  四、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一式两份,1份随汇票交营业员,1份由汇检员存档。
  五、属本局投递的取款通知登列挂号邮件清单交本局投递部门签收,投递部门加盖投递日戳后按挂号投交本人;非本局投递的取款通知登挂号邮件封发清单交分拣部门发往投递局。
  六、日终将进口汇票的总张数、款额与营业窗口的汇票的张数、款额平衡合拢。

    第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国际汇票、取款通知的处理:
  一、遇下列情况应在清单上注明原因附差错通知单(国汇业011)退回省中心:
  1.误发通汇局的;
  2.漏发汇票或取款通知的;
  3.汇票与取款通知的金额、币种或收款人姓名、地址不符的。
  二、汇票与取款通知相符而与清单不符,以及其它不影响汇票兑付和结算的一般性差错,作相应的批注后照常处理,并以验单通知省中心。

    第三十三条 通汇局发出差错通知单应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作为备查,省中心收到差错通知单也应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并在当日内查明原因答复通汇局,登记簿应及时记录处理结果。

第三节 国际汇兑凭证的审核与上报



    第三十四条 汇检员收到营业员、复核员交来的日报单和汇兑凭证,应作如下审核:
  一、核对加算、收汇、兑付凭证的张数、款额、应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及调节单上的外币零星金额折算等与日报单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或书写不清应查证后批注清楚。
  二、检查收汇凭证
  1.检查报帐单号码是否连续,本次首号与上次尾号是否衔接,发现缺号、跳号的要及时追查原因。注意收汇日戳有无迟报帐情况。作废的收据联单(三联)是否齐全,不全的要查明补缴。
  2.检查营业员、复核员名章及收汇日戳、相关业务戳记是否加盖齐全。
  三、检查兑讫凭证
  1.核对每张兑讫汇票是否均附有相关的取款通知,两者的号码、金额、币种、收款人姓名地址、接收专号是否相符;汇票及取款通知有无涂改;
  2.汇票及取款通知上的兑付日戳和营业员、复核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有无提前报帐情况;
  3.汇票及取款通知背面的兑付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证件批注是否齐全;
  4.转汇人民币的手续是否正确,是否有转汇汇款收据及银行外币调剂收据;
  5.检查无误后在取款通知上逐张加盖汇检员名章。
  上述各项审核完毕后,在日报单上加盖汇检员名章。收据存根、兑讫的取款通知按日整理,按月存档。

    第三十五条 汇检员按日与会计员对帐,发现差错应及时通知相关的营业员、复核员更正,涉及营业日报单调帐的,经与主管人员查证后及时调帐。发现提前报帐或迟报帐的应立即追查原因,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十六条 汇检员应定期检查待兑国际汇票结存是否正确,有无错、漏销号。发现不符应根据待兑汇票结存记录查明原因。对较长时间未领的待兑汇票是否催领,逾期汇票是否及时退汇。

    第三十七条 通汇局向省中心稽核部门报送国际汇兑凭证应每日寄送一次,边远的通汇局可每旬寄送一次。

    第三十八条 通汇局汇检员应按规定的时限将收汇和兑付的凭证汇总寄送省中心稽核。寄送凭证的处理手续如下:
  一、分国家分别加总应上报的收汇、兑付凭证的张数、金额,与营业日报单上所列的收汇、兑付的合计张数、金额核对相符后,分别填写国际邮政汇兑收汇寄送单(国汇业012)和国际邮政汇兑兑讫汇票寄送单(国汇业013,一式两份,由会计员核对盖章后1份随相关凭证寄省中心稽核,另1份留存。
  二、寄送的凭证应按相关寄送单登列的顺序捆扎牢固,报帐单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理齐上报。
  三、凭证上报后如发现填报的张数、金额有误,可通知省中心稽核代为更正相关寄送单的数字。如涉及调帐的,应由会计员向省中心稽核调帐,不得在通汇局会计帐上调整原列收汇或兑讫的数字。

第五章 省中心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检查与处理
第一节 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一、收到通汇局寄来的汇款单应认真进行审核把关,无误后分国家开发国际汇票。不合规定的汇款单应先通知通汇局并立即将汇款单退通汇局处理。
  二、国际汇票开发
  1.按国家顺汇票号码依次开发国际普通汇票(MPI)(国汇业014);
  2.汇票号码逐一填写在相关的汇款单上;
  3.汇票款额应用大小写表示。小写:货币符号采用国际标准化缩写,如美元为“USD”,金额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其后加注“*”标记表示结束。大写:货币符号和金额均用拉丁字母(英文字母)表示,元以下畸零数用百分数表示。
  汇票的其它项目按通汇国双边协定规定的文字书写,汇票的各栏应与汇款单上的内容一致,不得涂改、添加、删减。
  4.汇票上的附言不译文,按汇款人书写的内容照抄在通信文栏上。不得超过10个字。
  5.国际汇票应顺号使用,不得跳号、漏号、错号,作废的汇票应加盖“作废”截记,记录后存档。
  6.汇票开发完毕后,加盖开票日戳、收汇局邮编及相关业务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经自查无误后随汇款单一并交检查人员复核。
  三、检查员应对汇票及汇款单做如下检查与处理:
  1.验看国际汇票的本次首号与上次尾号是否衔接,是否按国家顺号使用,有无跳号、漏号、错号。汇款单上所填写的汇票号码是否正确;
  2.汇票是否按通汇国规定的文字书写,汇票上书写的金额(大、小写)、币种、收款人名址、汇款人名址、附言等节目是否正确;
  3.验看开票日戳、收汇局邮编及经办员名章是否加盖齐全、清晰,“邮政公事”、“存局候领”、“兑款回帖”等应加盖的业务戳记是否加盖齐全,如有漏盖的应予补盖。
  4.复核无误后,检查人员在国际汇票上逐张加盖名章。
  四、登单封发
  1.将开发的国际汇票顺号登记国际邮政汇兑封发清单一式3份,一份留底,两份随国际汇票、汇款单一并用国际汇兑专套挂号发往部中心;
  2.作废的汇票及申请退汇的汇票,其号码也应顺序登入清单内并在清单备注栏注明“作废”或“退汇”。
  五、日终将收到的汇款单的总张数、款额与封发出口的国际汇票的总张数、款额进行平衡合拢。

    第四十条 不合格的出口国际汇票的处理
  凡有下列不合规定的汇票均不得发往通汇国:
  一、汇票与汇款单金额不符或金额有涂改、漏写、错写、添加、大小写不符的;
  二、汇款金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或书写不符合规定;,
  三、收款人姓名、地址书写错误;
  四、汇票节目有涂改或添加;
  五、漏盖开票日戳,收汇局各戳记或经办人员名章;
  六、使用不合规定的国际汇票;
  七、开票日期与加盖的开票日戳不符的。

第二节 进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进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收到部中心发来的进口国际汇票,应逐张与进口清单勾核(发现不符或短少应立即电告部中心),加总张数、款额无误后,登记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并作如下处理:
  一、批译:
  对未用中文填写收款人姓名、地址的汇票进行批译,批译的名址应详细填写在国际邮政汇兑名址批译条上(国汇业015)。
  二、检查汇票并填写取款通知:
  1.验看汇票是否属本省(区、市)兑付;
  2.收款人姓名、地址是否详细、正确;
  3.汇款金额有无涂改,是否超限额,币种是否正确,
  4.汇票背面有无部中心接收日戳,有无编列国内顺序号,国内顺序号是否连续;
  5.检查完毕后根据进口国际汇票的相关节目填写取款通知。取款通知的字迹要清楚正确,收款人姓名、地址、款额及汇票号码等节目要填写得准确无误。批译的姓名应注明音译字样。
  6.在取款通知上加盖填发通知日戳、经办人员名章、币种戳记及业务戳记。取款通知填妥并复核后登交接簿随汇票一并交检查员签收。
  三、检查员收到汇票和取款通知后应做如下检查处理:
  1.验看取款通知与汇票号码是否一致,
  2.核对取款通知的金额、币种、收款人姓名、地址等节目与汇票是否相符;
  3.验看取款通知上的日戳,经办人员名章及业务戳记是否加盖齐全清晰;
  4.检查无误后在取款通知上逐张加盖检查员名章。
  四、分拣封发:
  依据收款人地址,按通汇局兑付范围分拣取款通知和国际汇票,然后登国际汇兑封发清单一式两份,结出总张数、总款额与部中心的进口国际汇票的张数、款额合拢后一份留存,一份随汇票、取款通知封国际汇兑专套发往相关通汇局。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的进口国际汇票的处理
  一、遇有下列不合格的进口国际汇票,应在原清单上注明原因,退部中心处理:
  1.非本省(区、市)局兑付的;
  2.收款人姓名、地址不详或有误而无法投递的。
  二、遇有汇票漏登清单,有登记无汇票或清单登重时应在清单上进行补登或批注,并发验单通知部中心,待部中心答复后再进行处理。
  三、不影响开取款通知的一般性差错,可发验单通知部中心,汇票不必退回。

第三节 国际汇兑凭证的审核与上报



    第四十三条 省中心稽核接到通汇局上报的收汇、兑付凭证后应按规定的时限进行稽核。审核完毕后填写国际汇兑寄送兑讫汇票通知单(国汇稽4式M),随兑讫汇票报部中心。具体操作参见《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

    第四十四条 省中心稽核收到通汇局更正寄送单数字的通知后,应对相关凭证提前审核,查证属实后,代为更正相关寄送单。

    第四十五条 省中心稽核收到部中心寄退的汇款单和签退的封发清单后,应将汇款单与报帐单进行核销,无误后一并存档。

    第四十六条 省中心稽核接到部中心寄退的兑讫汇票后,应与清单进行勾挑,无误后与报帐单进行核销,经与会计核对帐款相符后存档。具体办法参见《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

    第四十七条 国外邮政不寄退兑票的,不再进行核销,只需要根据退汇汇票的本月兑付情况,分国家做一式3份退回国际汇票兑付情况清单(国汇业016),并于次月10日前将其中1份上报部中心,1份交会计作为上划款的依据,1份存档备查。

第六章 部中心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检查与处理
第一节 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出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部中心收到省中心寄来的出口国际汇票及汇款单,应与清单认真勾挑并做如下检查与处理:
  一、验看国际汇票的本次首号与上次尾号是否衔接,是否按国家顺号使用汇票。
  二、汇票内容与汇款单是否一致,所填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或添加,汇款金额大小写表示是否一致、规范,币种是否正确,有无超限额。
  三、收款人姓名、地址是否使用规定的文字详细填写。
  四、汇票上应加盖的日戳、名章、收汇局邮编及相关业务戳记是否加盖齐全。
  五、审核员复核无误后在汇票和汇款单上签章。
  六、登单封发
  1.分国家在汇票上编列国际顺序号。
  2.按国家分别登列国际邮政汇票清单(MP2)(国汇业017)一式两份,1份随国际汇票封专套按双边协定规定的互换频次、寄递方式寄往兑付国邮政的国际汇票互换局,另1份留存。
  3.汇款单随签认的一份封发清单退省中心稽核。
  七、每日将收到省中心发来的汇票总张数、款额与封发出口的汇票总张数、款额平衡合拢。
  八、有差错的出口国际汇票处理
  1.遇有下列不合规定的汇票不得发往兑付国:
  (1)汇票填写未使用规定的文字;
  (2)汇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款额数字有遗漏,币种有误;
  (3)汇款金额超过最高限额;
  (4)汇票上所填写项目有涂改或添加;
  (5)漏开票日戳或应加盖的业务戳记。
  2.不影响国际汇票互换的一般性差错可由部中心代为更正并电告或验函相关的省中心。
  九、日终平衡合拢后结出张数、款额。

第二节 进口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第四十九条 部中心接到发汇国邮政寄来的国际汇票(或清单)要逐张进行检查,不合规定的汇票不能转发。

    第五十条 国际汇票的检查与处理
  一、勾核清单
  1.验看本次收到的国际汇票清单的号码顺序与上次尾号是否衔接、顺号。
  2.按清单逐张挑对国际汇票的号码、金额、加算汇票的总金额、张数与清单的总金额、张数进行核对。
  3.顺号将国际汇票逐张登记明细清单。
  二、审核国际汇票
  1.验看汇票是否确属我国兑付;
  2.验看汇款金额、币种是否正确,有无超限额,有无涂改或添加,汇款金额大小写表示是否一致;
  3.验看收款人姓名、地址是否详细。
  4.汇票上是否有收汇国的日戳及其它业务标志,审核无误后在进口汇票清单上加盖日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三、分省编列国内顺序号,并在汇票背面右上方加盖部中心接收日戳。
  四、根据汇票的收汇日期计算出兑付有效期,然后在汇票背面规定的部位加盖汇票有效期戳记。
  五、分省(区、市)登国际汇兑封发清单一式3份,1份随进口汇票转发相关省中心,1份发省中心稽核,1份留存。进口汇票应及时转发,不得积压。
  六、日终应将收到的进口汇票和发往各省(区、市)的汇票总张数、总款额平衡合拢。
  七、不合格的进口国际汇票处理
  1.遇有下列不合格的进口国际汇票不能发省中心,应填写国际邮政汇票更正申请书(MP14)(国汇业018)一式两份,1份附相关汇票,以最快的邮路退回发汇国邮政更正,1份留存。
  (1)汇款金额大小写不符或金额数字有遗漏;
  (2)汇款金额超过最高限额或漏填注货币符号;
  (3)汇票填写有涂改或添加;
  (4)漏盖收汇日戳或应加盖的业务标志;
  (5)未使用规定的国际汇票。
  2.对错发的汇票应在原清单上更正总张数、款额,并发函连同汇票一并退发汇国邮政。

第三节 国际汇兑凭证的审核与结算



    第五十一条 部中心收到省中心稽核寄送的兑讫汇票应做如下处理:
  一、审核员登记国际兑讫汇票接收簿(国汇业019),根据兑讫汇票寄送单加算兑讫汇票的张数、款额,无误后再逐张验看兑讫汇票的收款人签章有无遗漏,兑讫日戳是否加盖齐全;登记“出口国际兑讫汇票登记表”(国汇业020)一式两份,1份交会计员,1份留存;依据兑讫汇票填写兑讫汇票和付款凭单明细清单(MP6)(国汇业021)一式3份,两份交会计,1价留存。
  二、会计员对相关的登记表及清单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名章;填写国际邮政汇票月帐单(MP7)(国汇业022)或国际邮政汇票总帐单(MP8)(国汇业023)一式4份,业会核对相符后,2份月帐或总帐随总讫汇票及明细清单(1份)寄发汇国邮政,另2份留存。按汇票结算的国家不再寄兑票。

    第五十二条 部中心收到兑付国邮政寄退的兑讫汇票,应做如下处理:
  一、分国家登记国际兑讫汇票接收簿,按清单勾核兑票,加算总金额无误后登记“进口国际兑讫汇票登记表”(国汇业024)一式2份,1份交会计,1份留存。
  二、根据兑讫汇票分省填写“国际兑讫汇票退票清单”(国汇业025)一式3份,1份随兑讫汇票寄退省中心稽核,1份交会计,1份留存。

    第五十三条 按期对进、出口国际汇票核销进行清理,逾期汇票应及时处理,并通知会计进行结算。,

第七章 国际邮政汇兑特殊业务处理

 

  国际汇兑业务的查询、退汇、改汇、补副、展期签证及收还补兑等的处理统称特殊业务处理。汇款的查询、退汇、改汇、展期签证分为三级处理,即部中心、省中心及通汇局。补付由部中心及省中心办理。特殊业务处理需与通汇国邮政协作时,由部中心统一办理。

第一节 国际汇软的查询



    第五十四条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1年内可向交汇的通汇局申请查询汇款的兑付情况,办理查询时应考虑到汇票的邮程时间。

    第五十五条 自受理查询之日起至迟须在下列期限内将查询的结果答复汇款人:
  一、在国内可以查明结果的为1个月。
  二、需向国外邮政查询的为6个月(含国内查询的时间),期满不复的,待兑付国邮政答复查询结果后再予处理。

    第五十六条 通汇局受理出口汇款查询,至迟应在次日将查询申请书发往省中心,省中心也应在次日将查询申请书发往部中心。省中心、部中心应在接到查单后的3日内将查询结果答复通汇局,查无结果时将查询申请书继续发往相关通汇国。

    第五十七条 出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一、通汇局受理出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1.营业员验看原汇款收据,确系本局收汇且未超过规定查询期限的,由申请人填写“国际汇兑事项申请书”(国汇业026)(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在指定部位签章。
  2.验看申请书所填汇款节目是否正确、齐全,经与申请人核实原汇款的收款人姓名、地址无误后,在原汇款收据背面批注“查询”字样,加盖日戳后退申请人。
  3.查询费以邮票贴在申请书规定的部位用日戳盖销,已申请兑款回帖的不再收取查询费,需在申请书上注明“回帖”字样。如汇款人要求加急查询,应加收加急查询费,如系同一汇款人向同一收款人收据号码连续的多笔汇款进行查询,只须填写一张申请书。
  4.申请书登交接簿交汇检员处理。
  5.汇检员在申请书上顺序编号并登记出口国际汇款查询登记簿(国汇业027),申请书所填汇款节目与相关汇款收据存根核对后在收据存根上批明“查询”字样,并在申请书上批明汇款发出的节目,以最快邮路挂号发往省中心。
  6.通汇局发出查询后,应注意是否及时收到省中心答复。在答复期内,未答复的可照原申请书所填节目再发批明“催查”字样的申请书,并将原申请书发出日期注明,催查仍无答复的再发催查函或公电请其主管领导转催。
  二、省中心处理出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1.收到通汇局发来的申请书应顺序编号并登记出口国际汇款查询登记簿,根据申请书所列汇款收据号码,收款人姓名、收汇日期及寄达国家查阅相关的汇款单,并将汇票号码、开票日期批注在申请书上。
  2.经查阅核销的兑讫汇票(国外兑付退回的汇票)或核销清单,所查汇款确已兑付,应在申请书结果栏批明兑付情况,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及日戳,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查询结果答复通汇局。出口国际汇兑查询登记簿上也同时批明答复情况及回复日期。
  3.省中心查无结果时,应提供相关汇款发出的节目,将申请书以最快的邮路挂号发往部中心查询。
  三、部中心处理出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部中心收到省中心发来的申请书后,其处理手续除以下几点外均与省中心处理出口汇款查询的相同。
  1.根据申请书提供的汇款节目确认有无出口后,填写“国际汇兑查询申请书”(国汇业028)(MP4)(以下简称查单)一式两份,1份随汇票发出节自详情单以最快邮路发兑付国邮政进行查询,1份同申请书合并存档,待答复后将申请书退省中心。
  2.要求加急查询的在查单上批明“加急”字样并用传真发兑付国。

    第五十八条 收到出口汇款查询结果的处理手续
  一、部中心、省中心收到查询结果后,将查询结果登记在出口国际汇款查询簿上并将查单按规定时限退通汇局。
  二、通汇局收到答复的出口汇款查询结果后应按下列手续处理:
  1.汇款已经兑付或尚未兑付的,应立即将查询结果通知汇款人。
  2.如相关汇款已经退汇的,可将退汇情况通知汇款人。
  3.省中心或部中心答复所查汇款无进口的,应填发国内邮件查单进行递查,如经递查确无下落的,应即告知汇款人按汇款人意见处理。
  4.将查询结果及处理情况登记在出口国际汇款查询簿上,以此证明结案。
  5.查询结果系邮电部门责任,应填具退还/补收邮费收据,将所收查询费退还汇款人。系上述第3项情况,汇款人要求退还汇款时,除如数退还汇款外,还应将原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等一并退还汇款人。

    第五十九条 处理收款人申请查询汇款的手续
  通汇局遇收款人提供有关汇款情节,要求查询汇款时,应先查看收款人证件,然后根据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试查,收款人不必填写申请书,如查出相关汇款的,可将情况告知,如查无相关汇款的,应请收款人通知汇款人向交汇汇款的邮局申请查询。

    第六十条 进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进口汇款的查询由部中心统一接收,具体处理手续如下:
  一、部中心处理进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部中心收到发汇国的查单或查询电传,按顺序编接收号码,然后根据所提供的汇票节目登记进口国际汇款查询登记簿(国汇业029),并查阅相关进口清单及兑票(兑讫后上报的汇票),确有进口并已兑付或退汇应在查单上注明情况,加盖日戳及经办人名章立即退回发汇国。若汇款未兑付的再填发副份的进口查单转发相关省中心查询。电传查询的应立即以电话或电传向相关省进行查询。
  二、省中心处理进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省中心收到部中心发来的进口汇款查单或电传,应按顺序编号登记进口国际汇款查询登记簿,根据查单上所列的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收汇日期及收汇国家,查阅兑讫汇票。如已兑付或退汇,将结果批注在查单上,在查单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及日戳退部中心。如查无结果的,应提供国内顺序号并将查单发往通汇局查询。电传查询应用电话直接与通汇局联系查询,查询结果速通知部中心。
  三、通汇局处理进口汇款查询的手续
  1.将查单顺序编号,登记进口国际汇款查询登记簿,根据国内顺序号、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及收汇日期,查阅进口国际汇票登记簿。
  2.如查明汇款已经兑付,应根据兑讫汇票及取款通知上的兑付节目答复。
  3.如取款通知已发出,汇款尚未兑付,应立即通知收款人速来取款,收款人取款后将兑付情况答复。
  4.如所查汇款通汇局并无进口,应说明情况,请省中心进行递查。
  5.如汇款已退汇,应批明退汇原因及退汇日期。
  6.答复查单时,应批明查询结果,加盖日戳,并在进口国际汇款查询登记簿内批明答复情况及日期,然后将查单寄省中心。电传查询的,通汇局应立即查明情况,并以电话答复省中心。
  7.通汇局自收到进口查询之日起,应在3日内将查得结果答复省中心。确属一时不能查明结果的,应将所查情况先备函答复,以便省中心及时掌握情况。绝对禁止久查不复。

第二节 国际汇款的退汇



    第六十一条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汇款。退回的汇款逾期未领的应作为无着汇款上缴国库,但如有查询在案的,可不受此限制。遇有特殊原因,超过此期限要求退还汇款的,应先报省中心批准。

    第六十二条 出口国际汇款退汇的手续
  一、通汇局受理出口汇款退汇的手续
  通汇局受理汇款人申请退还汇款的手续,除收取退汇资费,并在原汇款收据背面批明“退汇”字样外,其余手续均与受理出口汇款查询的相同。
  汇检员根据申请书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在相关收据存根上批明“退汇”字样,其余手续参照受理出口汇款查询的办理。
  二、省中心处理出口汇款退汇的手续
  1.收到通汇局发来的申请书,应顺序编号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申请书所列的汇款收据号码,收款人姓名、收汇日期查阅相关汇票已否封发出口。
  2.如汇票已开发尚未封发出口,应撤出汇票及汇款单,填一份取款通知并在其上粘贴退汇/改汇批条(国汇业030),注明退汇原因,并在相关汇票、汇款单、取款通知上加盖“退汇”戳记,将汇票、取款通知及申请书一并寄退通汇局,汇款单交省中心稽核。
  3.如汇票已封发出口,应将申请书以最快邮路发往部中心处理。
  三、部中心处理出口汇款退汇的手续
  部中心处理出口汇款退汇的手续,除以下几点外其余的均与省中心的处理手续相同:
  1.如汇票尚未封发出口,应取出相关汇票及汇款单加盖“退汇”戳记,在封发清单上注明“退汇”字样,连同申请书一并寄退省中心。
  2.如汇票已封发出自,应根据申请书填写退汇申请书(MP4),随一份相关汇票的出口清单,发往兑付国邮政。

    第六十三条 通汇局遇汇款单尚未封发离局,汇款人申请撤汇的,经核验原汇款收据及汇款人身份证件无误的,由汇款人填写撤汇申请书,并按规定收取撤回汇款手续费,用邮票贴在申请书上以日戳盖销,然后将汇款、汇费、钞买汇卖差价等一并退还汇款人。退还时由汇款人在申请书上批明证件节目并签章。汇款收据应收回与原报帐单、收据存根一并加盖“撤汇”戳记。将原汇款单与报帐单随日报单上缴,撤汇申请书、汇款收据与收据存根一并存档。
  若汇款已封发出口,汇款人只能申请退汇。

    第六十四条 通汇局收到寄退的退汇申请书及相关汇票、写款通知后应按进口汇票处理手续办理。申请书在处理结果栏批明情况后存挡,并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日期。
  如退回的申请书批明汇款已经兑付,应立即将兑付情况通知汇款人。

    第六十五条 通汇局收到因收款人拒收、无法投递以及收款人逾期未领等原因退回的汇款时,核对汇票和取款通知上的汇款人地址、姓名是否正确,检查完毕后按进口汇票处理手续处理,进口汇票登记簿上应批注“退汇”字样。

    第六十六条 进口国际汇款退汇的手续
  进口国际汇款退汇由部中心统一接收,处理程序与进口查询相同,接收退汇均应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处理完毕后在登记簿上批明结果及日期。
  一、部中心收到通汇国发来的退汇申请或电传应根据申请书上所提供的相关节目查看相关汇票有无进口、已否转发。若尚未转发的应抽出相关汇票并加盖“退汇”戳记,随批注后的退汇申请书一并退回通汇国。若相关汇票已转发,应提供转发汇票的详细节目,将申请书转发相关省中心。
  二、省中心收到部中心转来的退汇申请书或电传,应根据申请书或电传所提供的相关节目查看汇票有无进口,已否转发,尚未转发的应抽出相关汇票加盖“退汇”戳记,将汇票同退汇申请书一并寄退部中心。若相关汇票已经转发应将转发的汇款节目批注在退汇申请书上继续发往通汇局处理同时可先电话通知止兑。
  三、通汇局处理进口汇款退汇的手续
  1.将退汇申请书顺序编号,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汇票号码、收款人姓名、地址、收汇日期及收汇国名查阅进口汇票登记簿,查明相关汇票有无进口、已否兑付、改汇或退汇。
  2.如查明汇款已经兑付,应根据兑讫取款通知在退汇申请书上批明兑付情况;已改汇的应在申请书上批明改汇情况;已退汇的应在申请书上批明退汇原因及日期,处理完毕后将申请书寄退省中心,并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案。
  3.如汇款尚未兑付,应取出相关待兑汇票,加盖“退汇”戳记,连同退汇申请书一并寄退省中心。
  4.退汇时应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销号并批明退汇日期,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注结果。

    第六十七条 部中心收到通汇国寄来的退汇清单,应逐一与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进行核对,无误后,由会计根据国际邮政汇票清单(MP2)及退汇清单与通汇国进行帐务结算。

    第六十八条 对无法兑付的汇票,(收款人拒收、无法查明收款人的所在地、地址欠详、逾期未领及其它原因无法兑付的)应及时处理。
  一、通汇局应在汇票上别一批明原因的退汇批条,然后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销号,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备查。填写国际汇兑封发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汇票退省中心。清单上要注明无法兑付的原因。
  二、省中心对无法兑付的汇票登记后,参照通汇局的处理手续,将汇票退部中心。
  三、部中心处理无法兑付的汇票时应及时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填写国际邮政汇票更正申请书(MP14)一式两份,1份附汇票退发汇国,1份同汇票复印件一并留存,待发汇国答复后再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无着汇票的处理
  对退回的国际汇票,如无法退还汇款人或汇款人接到取款通知后经过催领逾期仍不来领取的,自补填取款通知之日起算,已满三个月的按无着汇票处理。
  一、通汇局应根据汇票节目编造无法退还国际汇款清单(国汇业031)一式两份,注明汇票详细内容及无法退还汇款人的原因,一份连同相关汇票寄送省中心稽核,一份留存。
  二、省中心稽核对无着汇票进行登记。并统一保管,年末进行核算,满3年的上缴国库。如遇有追回汇款时,应根据所提供汇票的内容,核实后,方可退还汇款。

第三节 展期签证的处理



    第七十条 展期签证应在双边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遇收款人申请展期签证时应做如下处理:
  一、通汇局应先查阅进口汇票登记簿,查看相关汇票是否兑付,是否逾期退汇,若逾期汇票省中心稽核尚未寄退部中心或部中心也未寄退收汇国时,可由收款人填写国际汇兑事项申请书申请展期签证,并同时交付展期签证费以邮票贴在申请书指定部位,用日戳盖销。汇检员将申请事项详细记录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后,将申请书寄省中心。若逾期汇票已寄退收汇国,应将展期签证申请书发往相关通汇国处理。
  二、省中心接到展期签证申请书后,取出相关汇票登记后将申请书同逾期汇票寄部中心处理。
  三、部中心收到申请书和逾期汇票,应填写“汇票更正申请书”(MP14)一式2份,并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上登记后,1份申请书及逾期汇票一并寄发汇国,1份同逾期汇票复印件一并存查。待发汇国邮政同意展期后,再按进口汇票处理,兑付给收款人。
  四、发汇国在原国际汇票上加盖展期签证戳记并注明签发日期,从此给予汇票一个新的有效兑付期限,此期限与同日开发的汇票相同。

    第七十一条 遇发汇国申请展期签证,由部中心进行登记后,并在汇票上加盖展期签证戳记,随申请书一并寄退发汇国。

第四节 国际汇款的改汇



    第七十二条 汇款人交汇汇款后,因获悉收款人地址变更或发觉汇款单上收款人姓名、地址有误,可根据双边协定规定申请更改收款人姓名、地址,但不得改汇到第三国家。汇款人申请改汇时应在申请书上填明需要改汇的详细名址。

    第七十三条 出口国际汇款改汇的手续
  一、通汇局受理出口汇款改汇的手续
  通汇局受理汇款人改汇申请时,应按规定收取改汇费,相关汇款收据背面批明“改汇”字样,其余处理手续参照查询汇款的办理,办妥后交汇检员处理。汇检员收到申请书后,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上批明改汇详细名址,并在相关收据存根上批明“改汇”字样,其余参照查询汇款手续办理。
  二、省中心处理出口汇款改汇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其余参照汇款退汇手续办理:
  1.如汇票尚未发出,应取出相关汇票及汇款单,汇票按作废处理,并根据改汇的名址重新填一汇票,在原汇款单上粘贴退汇/改汇批条,批明改汇的名址,改汇原因及新汇票的号码,处理完毕后将汇票和汇款单发出。申请书批注后退通汇局。
  2.如汇票已经发出,应将申请书发往部中心处理。
  三、部中心处理出口汇款改汇的手续:
  1.取出相关汇票及汇款单,分别加差“改汇”戳记,随申请书退省中心,由省中心按第二款第1项示手续处理。
  2.如相关国际汇票已封发出口,应根据双边协定办理。填写修改、更正申请书(MP4)一式2份,1份发往兑付国邮政,1份同申请书一并存留,待兑付国答复后,将申请书退省中心。

    第七十四条 通汇局收到寄退的改汇申请书,若申请书批明汇款已兑付或通汇,应及时通知汇款人。

    第七十五条 进口国际汇款改汇的手续
  一、部中心统一接收进口国际汇款改汇,在处理时应根据双边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可参照进口国际汇款退汇手续办理。
  二、省中心处理进口汇款改汇的手续,除以下各点外,其余的可参照进口汇款的退汇手续办理:
  若汇票尚未封发出口,应取出相关汇票,在其上粘贴退汇/改汇批条,批明改汇地址及改汇原因。本省范围内改汇的,按改汇新址补开取款通知后发往通汇局;非本省范围内改汇的,应将汇票随改汇申请书退部中心,由部中心按改汇的地址重新封发。
  三、通汇局处理进口汇款改汇的手续:
  1.通汇局收到改汇申请后,应顺序编号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根据进口汇票登记簿查明相关汇票有无进口,已否兑付或退汇。如汇票已经兑付或退汇,应将兑付或退汇情况批注在改汇申请书上,处理完毕后将申请书寄退省中心。
  2.如汇票尚未兑付,应将待兑汇票取出,随改汇申请书退省中心。
  3.通汇局应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改汇新址及日期并在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上销号结案。

第五节 补发付款凭单(副汇票)



    第七十六条 国际汇票在兑付前遇有散失、遗失或毁损等情形时,兑付邮政可向发汇邮政申请补发付款凭单(国汇业032)(MP13),以代替原汇票。发汇邮政补发付款凭单必须先查明相关汇票确未兑付、退汇、改汇时方可办理。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部中心填具付款凭单申请书(MP14)向发汇国邮政申请补发付款凭单:
  一、进口汇票在兑付前散失、遗失或毁损的;
  二、经递查部中心、省中心、通汇局均未收到原汇票的;
  发汇国邮政只补发汇票清单不补付款凭单的,付款凭单应由部中心按汇票清单提供的节目代为补付。

    第七十八条 部中心收到兑付邮政要求补发付款凭单的申请后,应将申请寄变相关的省中心,省中心按照原汇款单的节目补发付款凭单并寄退部中心。

    第七十九条 汇票在兑付后散失、遗失或毁损,由省中心补发付款凭单以代替原汇票报帐,补发手续如下:
  1.由相关人员书面报告丢失、毁损原因,经领导批准后,由省中心补发付款凭单。
  2.申请补发时应登记国际汇兑事项登记簿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注补发原因。
  3.省中心补付款凭单时应填写原汇票上的全部节目并在背面批明“本票据代替兑付后散失、遗失或毁损的汇票”字样,附丢失报告一并上报部中心。

    第八十条 省中心、通汇局收到补付的付款凭单应视同进口汇票进行处理。付款凭单的有效兑付期限与同日开发的汇票有效期相同。

    第八十一条 通汇局遇收款人遗失取款通知,申请挂失止兑和补发副份取款通知时,如相关汇票尚未兑付,经核验收款人证件后,由收款人填写一份取款通知(不收取手续费)。补发的取款通知上应批明“副份”字样,并在进口汇票登记簿上批明“补发取款通知”以便查考。

    第八十二条 通汇局遇丢失收据存根或报帐单时,经主管人员审批后可照原样复制,加盖有关章截,批明“补副”字样后报帐。

第六节 补兑、收还国际汇款



    第八十三条 补兑、收还国际汇款的手续
  一、遇下列情况应办理补兑汇款,
  1.经查汇款被冒领系邮局责任;
  2.经查系邮局责任将汇款误给他人;
  3.确系多收或少兑的。
  二、遇下列情况应办理收还汇款:
  1.被冒领或误兑的汇款;
  2.重兑或多兑的汇款;
  3.确系漏收的汇款。
  三、办理补兑或收还汇款时,应填写“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国汇业033)一式两份。补兑的证明单1份附在原取款通知上存档,1份交会计与省中心结算。收还的证明单1份交退款人,1份交会计冲销应收款帐。
  补兑或收还的汇款应在当天的营业日报单的“应收款”栏列帐。
  补兑汇款一律用“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不再补开差额汇票、副汇票。
  四、如汇款确系邮局责任被冒领,在没有追回之前补兑给收款人时,应先由相关责任人垫付,待追回后冲销。确实无法追回的,应由责任局或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八章 国际邮政汇兑资金管理



    第八十四条 国际邮政汇兑资金是邮电部门办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专用款项。加强国际汇兑资金的管理,目的在于保证国际汇兑资金的正确使用,维护用户的利益,及时准确地将汇款兑付给收款人,以保证汇兑资金的安全、完整,使企业、个人不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汇兑业务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除了兑付国际汇款外,绝对不准移作它用。
  邮电部门应依据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联合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国际汇兑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提存款规定,不得滥提,每日营业终了的多余款项除按规定留存备用金外,必须保证全部送存银行。如不能在当天全部送存银行的,应在银行营业终了前将整数送存银行,次日上午再将余款送存。
  二、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票款全部缴清,不得自行留存过夜。严禁任何人私自兑换外币。
  三、省(区、市)局应与当地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商定国际汇兑资金调拨办法,并通知通汇局认真执行。
  四、国际汇兑资金一律通过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调拨。省中心、通汇局应在当地外汇业务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当地无办理外汇业务银行的,不得开办国际汇兑业务。
  五、通汇局应在开立的外汇帐户中预存入一定量的外汇备兑金,以确保兑付的需要。

    第八十五条 为保证国际汇兑资金的完整,凡已查明被贪污、盗窃、挪用、丢失的国际汇兑款,应由相关责任局或责任人垫付,无法查明的亏损款,应由通信企业归垫,不应占用国际汇兑资金。无法查明的多余款应转缴通信业务收帐处理。

    第八十六条 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国际汇兑资金的管理,经常对所属单位的国际汇兑资金进行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国际汇兑会计员应按规定与银行进行对帐,并按规定时限缴拨和结算国际汇兑资金。严格执行国际汇兑现金、支票、印鉴的保管使用制度,搞好国际汇兑资金管理。

第九章 国际邮政汇兑稽核



    第八十七条 国际邮政汇兑稽核是监督国际汇兑业务正常进行,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用户和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国际邮政汇兑稽核主要由省中心稽核部门完成。稽核的具体操作、兑票及结算帐表的上报时限等按照《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国际邮政汇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八十八条 国际邮政汇兑稽核部门的任务
  一、审核通汇局及部中心寄送的国际汇兑凭证、清单;
  二、按规定时限寄退国际兑票;
  三、编报本省(区、市)汇兑业务稽核工作报告表;
  四、管理空白票据和汇兑稽核档案;
  五、及时处理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案情随时报省局专案处理并上报邮电部;
  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组织交流国际汇兑工作经验;
  七、了解掌握通汇局执行国际汇兑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八十九条 国际汇兑凭证应稽核项目及稽核时限要求
  一、稽核国际汇兑凭证的金额、张数、汇票号码及收汇、兑付日戳。
  二、按月将国际兑讫汇票与国际汇兑封发清单进行核销。
  三、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兑讫汇票寄送单上报部中心。
  四、按日将报帐单与汇款单进行审核。
  五、接受的查询及有关汇兑事项申请应自收到之次日起3天内答复。

    第九十条 部省间、省与通汇局之间稽核报送的国际汇兑凭证、报表,发现有不符或问题时,就立即填发差错通知单发有关局。属于通知更正或今后注意的寄发1份,需要答复的寄发一式2份。

    第九十一条 通汇局收到差错通知后应注意的事项
  一、不涉及款额收付的一般性差错今后应予注意,需要更正的应更正底页,差错通知单归档存查。涉及款额不符的应登入差错登记簿。
  二、凡需答复省中心稽核部门的应迅速查办,最迟五天内答复,复单上应加盖经办人名章、日戳,重大问题需经领导核阅后加盖公章答复省中心稽核部门。
  三、重兑、未收帐、兑票提前报帐、报帐单迟报帐、兑票金额涂改、少收多兑等,应认真查明差错原因及性质,发现有可疑或属于贪污挪用国际汇兑款应立即报告局领导,不能只收回有关款项即结案,应组织清查。
  四、国际汇兑凭证上兑讫日戳、名章全部漏盖或票面字迹不清的,应找出相关通知查明后答复省稽核部门,并通知经办人员今后注意。

第十章 国际邮政汇兑空白票据管理



    第九十二条 国际汇兑空白票据指国际普通汇票、付款凭单、国际邮政普通汇款收据联单。国际普通汇票及付款凭单由邮电部统一印制,各省(区、市)局请领使用。各种空白票据均可跨年度使用。
  国际普通汇票号码由斜线前后两部分组成,斜线前为省(区、市)局代号,斜线后为汇票号码,如北京为01/00001,省(区、市)代号的编列与国内普通汇票相同。国际普通汇票及收据联单号码采用五万号一翻头。

    第九十三条 国际汇兑空白票据由省中心负责请领、使用、发放和管理。空白票据应视为有价证券存放在专用库房、铁柜或加锁抽屉内,发生遗失,应立即追查原因并逐级上报。

    第九十四条 请领国际汇兑空白票据的手续
  一、通汇局请领国际汇兑空白票据时,应填写国际汇兑空白票据请票单照三联单(国汇业034)向省中心请领。
  二、通汇局收到发来的国际汇兑空白票据,应先检查相关袋套封装是否完整,然后开拆并根据发票单照进行核点,如发现不符应报告主管人员,并与省中心联系解决。
  三、点收无误后,在单照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日戳,将收到单照退回省中心,发票单照留存。
  四、省中心请领国际汇兑空白票据的手续与通汇局相同。

    第九十五条 国际汇兑空白票据要连号使用。发现空号、重号应立即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并记录备查。

    第九十六条 省中心和通汇局均应建立空白票据登记簿,将收到的及下发的空白票据分别登入汇总和分户登记簿(国汇业035.036)做到帐帐相符。

    第九十七条 省中心和通汇局月末应核点国际汇兑空白票据,帐实相符后编报国际汇兑空白票据使用情况月报表(国汇业037)报省中心稽核。

    第九十八条 国际汇兑空白票据管理人员,在工作调动时应将结存的空白票据逐一移交清楚,交接双方应在登记簿上签章。
第十一章 国际邮政汇兑档案管理

    第九十九条 国际汇兑档案是处理国际汇兑业务的记录和事后查考的依据,必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
  通汇局档案由县(市)局集中保管。省中心及部中心的档案应自行保管。
  存放国际汇兑档案应有适当的场所和架格,不可装袋,档案室要干燥、明亮、整洁、防止虫蛀、鼠咬、潮湿、散乱。

    第一百条 国际汇兑档案应随时整理,按期装订。封面上写明档案名称、起讫号码、年度、月份、日期以及通汇局名称,分类按时间先后依次存放,做到档案管理图书化。档案管理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明确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国际汇兑档案的查阅
  一、档案管理应建立档案查阅制度,并对查阅的档案填写记录,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查阅国际汇兑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通汇局所在地的县(市)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经相关县(市)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局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国际汇兑档案应提供汇款节目由邮局有关人员负责查找,查阅结果邮局不得签署意见和签章证明。
  三、内部调阅档案须经县(市)以上邮政局的主管领导批准,阅后按时收回归档,以防丢失损毁。

    第一百零二条 国际汇兑档案保管两年,自单据填制之日起计算。会计档案及稽核档案应根据《国际邮政汇兑会计核算办法》及《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中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一百零三条 对保管期满的国际汇兑档案,应造具清单,由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单保存两年后再予处理。对于汇款人申请查询或申诉案件以及贪污挪用案件,在档案保管期满尚未结案的,应取出有关挡案另行保管,待结案后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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