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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供养五保户暂行办法》修正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 1997-12-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对五保户应保不保、挪用和克扣供养费用造成后果的,或者勒索、虐待、迫害享受五保待遇人员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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