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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制约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 2001-07-06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廉政监督制约,不断完善“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市局在广泛征求各单位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制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一年七月六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适应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税收征管工作格局,切实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为,保障税收管理员制度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税收管理员必须按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秉公执法,严于律己,为政清廉,严禁下列行为:
  (一)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其它支付凭证;
  (三)到所管理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接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或直接为其提供方便;
  (八)利用纳税人或由其出资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参加由纳税人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九)利用职权个人参与经商办企业;
  (十)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一)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二、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所制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分类管理工作质量目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其所管理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迁就庇护、替其掩盖;
  (二)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利用职权与企业合谋少缴税款;
  (三)推诿塞责、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或暗示或直接向纳税人索贿受贿;
  (四)在对个体纳税人的“双定”(定期定额)征收过程中,违反“双定”工作程序搞个人说了算;
  (五)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税款抵扣以及税收资格认定、税务登记年检、资格年审等事项的审核过程中,为纳税人出谋划策,弄虚作假,规避税收法律法规的管理约束,欺骗其他税收管理部门;
  (六)在对注销企业和非正常户实施税收检查中,敷衍应付、以言代法、以言代罚,或进行权钱交易;
  (七)在税收评估、“金税工程”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及日常税收管理中替纳税人隐瞒实情、压案不报;
  (八)利用工作之便,为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寻求庇护,在纳税人与其他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九)利用职权或个人影响为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宜提供不正常服务,或内外勾结,利用宴请、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卡、提供色情服务等手段,拉拢腐蚀其他税务干部;
  (十)利用职权强行要求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服务;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国税系统全体税收管理员。

  四、税收管理员违反本规定,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制约办法》处理。

  五、本规定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制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完善对税收管理员岗位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强化税收过程管理,推动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是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矛盾的需要,是现阶段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的必然产物。

    第三条 强化税收管理工作,明确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和管理质量标准,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有效地促进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监督税收管理员依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五条 监督税收管理员依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分类管理主要工作质量标准情况。

    第六条 监督税收管理员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业务监督。是指基层局各税收工作岗位、纪检监察部门,市局各业务处室,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
一、基层局其他税收工作岗位按照《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监督制约。
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综合业务科(政策法规)、执法责任制考核部门,对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税收政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质量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局各处室每半年开展对全市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政务监督。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税收管理员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办税场所等渠道,以承诺制、公示制等形式,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
二、通过设置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走访纳税人,开展问卷调查,召开纳税人代表和特邀监察员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纳税人的呼声,了解税收管理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发挥社会各界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定期向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报告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接受党政、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廉政监督。监督税收管理员遵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聘任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税收管理员任兼职监察员,每季以书面形式总结本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注重掌握廉政动态,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
二、各级领导按照《廉政目标责任制》和签定的《廉政勤政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监督情况;
三、纪检监察部门对税收管理员贯彻执行税收政策、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情况进行即时监控,适时开展专项监察,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四、基层局每半年对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和遵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市局报送书面检查报告;市局监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处室每年对基层局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和遵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条 岗位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三年,原则上应进行轮换。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配偶、子女在其管理区域任企业法人、经理或担任会计等职务,有可能影响税收执法公正的,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回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责任划分。责任种类共分为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领导连带责任三种:
一、直接责任是指税收管理员未能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所制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质量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违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是指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负有监督制约义务的其他税收工作岗位工作人员,未能按《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及时发现并制止税收管理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该税收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连带责任是指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未能按《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青岛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发现、制止、纠正税收管理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对税收管理员违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行为不查处、不报告,直接领导应承担的直接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应承担的间接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追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5]118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纪问题的处理办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青岛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青国税纪[1998]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连带责任制实施办法》(青国税人[1999]5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诫勉工作暂行规定》(青国税人字[1995]02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违反〈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处理办法》(青国税发[1999]76号)、《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制度规章。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分为:扣发奖金、通报批评、诫勉、辞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以下部门或机构负责责任追究:
一、税收管理员未能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所制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质量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由执法责任制考核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对税收管理员违反廉洁自律及其他廉政规定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追究责任。
  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负有监督制约义务的其他税收工作岗位工作人员,未能按《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及时发现并制止税收管理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失职、渎职的,由执法责任制考核部门或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追究责任。
二、税收管理员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违反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发生违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责任;
三、领导连带责任由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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