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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的检查及违章处罚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6 生效日期: 1997-06-16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7]第13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在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检查及违章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检查及违章处罚规定
  为了强化我市普通发票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用票、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为了严肃执法、控制执法者在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出现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检查要点及违章处罚,规定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内印制、使用、保管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归为检查范畴。
  1、检查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定点厂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
  (3)伪造、私造发票防伪用品;
  (4)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5)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的;
  (6)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检查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向国家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3、检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发票;
  (3)填写项目不齐全发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开具;扩大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2)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薄;
   (14)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4、检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检查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多余不用联,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5)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6)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检查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行为:
  用票单位或个人在发生转让、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国家税务机关时,不按规定交验、缴销和更换发票(包括对废发票及保留期内存根的处理)。
  7、全面清理没有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没有防伪标制、没有字轨号码的发票,坚决不允许国税局所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同时使用多种版本发票。
  8、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实行二人以上到纳税人(户)检查的制度。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权限限定在《征管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1、发票真伪鉴别
  (1)发票基本联次、颜色和用途:第一联为存根联,版面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版面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版面印色为黑色(此联为抵扣或证明联的,版面印色为绿色);其他联次版面印色统一规定为:第四联(红色);第五联(绿色);第六联(兰色);单联发票,版面印色统一为棕色。
  (2)发票的规格、内容及文字有严格的位置和规定。
  (3)发票监制章其形状、位置按(91)112号文件规定。
  (4)税务机关批准文号、字轨号码有指定涵义和统一规定。
  (5)发票伪伪标志:①发票栏(抵扣联、证明联)采取国家统一的发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码均套印防伪红色荧光油墨,在紫外线灯下呈红色反应。
  2、发票填开及内容
  (1)发票各栏(台照、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大写、小写、经手人、印鉴、误填作废留存联次等),如实填写,不得漏项。
  (2)企业经营项目与发票中的经营项目一致;
  (3)发票填开日期前后延顺;
  (4)字迹要一致,不得后填后补;
  (5)用双面复印纸填写、背书印痕清晰;
  (6)联次不得缺短;
  (7)其他问题。
  3、发票使用与保管
  (1)发票专人保管和使用,严格以旧换新、交接检查的制度。
  (2)大宗自印发票入库保管,必须专人负责,领用存手续齐全。个人掌握使用的发票与发票存根联要按规定妥善保管。
  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要抓住日常管理,重点放在稽查上,强化发票管理和检查,抓住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其中有六点是带有普遍性的,稽查时要特别引起注意。
  ①“大头小尾”;
  ②代开借用;
  ③真票假开;
  ④废票偷用;
  ⑤发票无库;
  ⑥以前惩处未落实。
  发票检查有对前期检查、处理的追究权。
  检查时限为1994年8月以来的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情况,重大案件可以追溯到1993年。

  三、处罚的原则和规定
  1、处罚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区别对待,宽严适度;
  2、处罚的规定
  (1)未按规定印刷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①未经市国税局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负责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穷刑事责任。
  ③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每枚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
  ⑤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
  ⑥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每组处以100元罚款。
  ⑦未按税务机关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制度: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
  (2)
   ①私售、倒买倒卖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贩运、窝藏假发票:每次10,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每组2000元罚款。
  ④盗用发票:每组1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单联填开或止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每组500元罚款。
  ②项目填写不齐全:每组200元罚款。
  ③涂改发票:每组1000元罚款。
  ④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每组4000元罚款。
  ⑤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每本1000元罚款。
  ⑥虚构经营企业活动、虚开发票:每组4000元罚款,按最高票面额计税,最低票面额报销。
  ⑦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每组1000元以罚款。
  ⑧开具作废发票:每组1000元以上罚款(无上线限制)。
  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每组200元罚款。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除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外,每组并处1000元罚款。
  ⑩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每组3000元罚款。
  ⑾未按规定填报《发票使用报表》的,每迟报或漏报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⑿未按规定、使用《发票领购簿》:每户500元罚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每次500元罚款。
  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每组200元罚款。
  ③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行为:每次1000元罚款。
  ④自行填开发票入帐:每组2000元罚款。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①对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损毁发票:在《大连日报》或《大连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做出书面检查)后,每组并处以500元罚款。
  ②擅自销毁《发票领购簿》每次1000元罚款。
  ③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每组200元罚款。
  ④未按规定年限保存发票存根联而擅自销毁,每组罚款200元。
  ⑤未按规定建立发票领、用、存保管制度,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建立和使用《发票登记簿》。有情形之一者,每次罚款500元。
  (6)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①拒绝检查:每次2,000元罚款。
  ②隐瞒真实情况:每次1,000元罚款。
  ③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每次3,000元罚款。
  ④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每次1,000元罚款。
  ⑤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每次1,000元罚款。
  (7)其它说明
  ①以上规定中的处罚尺度均为最低标准(含本级),最高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②对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发票违法行为的,可按上述标准分别处罚。
  ③对再次出现同样问题、同类发票性质的违法违章行为者,处以五位以内的处罚。
  ④对违章情节严重,或者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的,可加重处罚。
  ⑤对罚款额或非法所得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基层局票证科(所)长自行决定,罚款额度1000元以上的,要经基层局主管局长审批处理。
  本规定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标证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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