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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5 生效日期: 1997-05-05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票[1997]第75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地税局反映。
  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一、发票的印制管理规程
  发票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各局由综合管理科指定专人到市局票证管理所领购所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并同时结清货款。
  各局征管综合科应于每季初向市局报送季度发票需要量计划,市局依此印制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工作规程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供应发票通知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综合科发票窗口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经发票窗口人员审核后,送交主管科长签批,发票供应窗口人员根据主管科长签批意见,核发《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同时收取工本费。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购票方式、准购种类及数量,到发票供应窗口领购所需发票。发票供应窗口人员应将其有关资料录入微机,以备存查。
  (二)纳税人再次领购核准的同种类数量以内的发票,应持《发票领购簿》,将使用过的发票存根送交主管发票供应窗口检查。发票供应窗口对纳税人使用过的发标存根进行检查,并在发票存根上加盖“验讫”戳记,经检查无违法行为的,退回纳税人保存。如查出有违法行为,开具《暂扣<发票领购簿>凭证》,填开《发票违法处理审批表》,按规定进行处理后(一般应在七日内处理完),才供应新发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但对微机中已存入停供发票指令,诸如纳税人有欠税、当期未进行纳税申报、长期申报无收入、尚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行为以及在逃户,待停供发票指令消失后,再供应新发票。
  (三)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或纳税项目发生变化,需领购不同种类发票或增加数量,应持有关合法有效证件,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供应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发票供应窗口按规定审查后,重新核发《发票领购簿》,对其原《发票领购簿》中尚未交验的发票号码,要转录至新《发票领购簿》上。应在旧《发票领购簿》首页及发票登记栏同时加盖“作废”戳记,退回纳税人保存。
  (四)纳税人变更名称时,应持合法有效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供应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发票供应窗口变更程序按第(三)款规定办理。但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订购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同时收缴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已使用过尚未交验的发票存根,检查后记录在《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情况登记栏中。领购后尚未使用的发票,要全部缴销,记录在《发票领购簿》发票缴销情况登记栏中。检查人员要在《发票领购簿》上分别签字,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
  (五)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供应窗口经审查后,报主管科长批准后,建立临时用票档案,单独编码,录入微机,供给所需发票,限制用量为一个月。再次领购发票时,发票供应窗口要认真检查其使用过的存根,发生纳税义务的,待其履行纳税义务后,才能供应新发票。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也无发票填开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供应新发票。
  (六)临时到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供应窗口审查后,报主管科长审批,根据其在连经营期限、规模以及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确定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万元,在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核发《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后,供应其发票,按临时户管理,并限期一个月缴销一次发票。
  纳税人的临时经营活动结束后,发票供应窗口应及时缴销发票,在连负有纳税义务的,在履行纳税义务后,解除保证人或者退加回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七)对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者虽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偶然发生的纳税项目,可以凭合同、协议或有关资料,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发票供应窗口经过审查,确定应属于代开发票的,报主管科长审批后,令其先到申报大厅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后,凭完税证明,由发票供应窗口为其代开发票。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税法另有规定不负有纳税义务的除外。

  三、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工作规程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自行设计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供应窗口提出印制申请,经主管科长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申请单位持《自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式样(一式两份)到市局票证处办理审批手续。
  市局票证处经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交付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同时结清发票工本费,并将批准的发票有关内容录入微机。
  承印发票企业按《印制发票通知书》内容和要求印好发票后,通知市局票证处,再由市局通知申请单位提票。提票时,需持市局开具的《发票工本费收据》。
  纳税人再次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供应窗口应对其使用过的发票存根进行检查,经检查没有问题的,可批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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