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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3 生效日期: 2006-10-23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推进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精神,为促进全区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电石行业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区电石装机总容量为140万千伏安,电石生产能力约300万吨/年,2005年实际生产129万吨,开工率为43%。全区电石生产总耗电量为75亿-80亿度。全区共有电石生产企业55家,其中规模以上电石生产企业13家,英力特化工集团、大荣实业公司、西域龙化工集团、兴平冶化公司等企业已成为亚洲最大、国际知名的氰胺生产企业,产品绝大部分出口,经济效益逐年递增。金昱元化工集团、西部聚氯乙烯公司、大地冶金化工公司、明巨化工公司等6家企业被自治区列为30户重点扶持的优势骨干企业。但是,我区电石行业产能过剩、技术装备水平低、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等问题依然存在。
  (一)生产能力超过市场需求。从全国情况看,2005年,电石生产能力已达1700万吨,是当年实际产量的两倍,生产能力已远大于市场需求。近年来,天然气、石油等原料价格居高不下,推动了我区电石及其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但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滞后,导致我区目前电石产能已经明显过剩,大多开车不足,有的几乎停车。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市县和企业仍准备上新的电石项目,生产能力大于市场需求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二)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目前全区电石企业平均每家每年生产电石约4.7万吨,产能超过10万吨的企业有13家,约占全区电石生产企业的1/4,产能占全区的50%以上;5万吨以下的小型企业占32%以上,产能约占全区的18%。由于多数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难以统筹安排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废气中大量一氧化碳和高温余热不能有效回收,多数废渣也没有合理利用,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环境污染依然严重。目前每生产一吨电石,内燃式电石炉要排放8000-9000标准立方米烟气,敞开式电石烟气排放量更大,烟气中粉尘含量高达100-150克/标准立方米,远远高于国家标准150毫克/标准立方米(环境二类地区)的要求。全区电石行业中,占总生产能力90%以上的电石生产装置为内燃式,装备简陋,排放失控,即使有的配套了除尘设施,也难以杜绝粉尘的放散,成为重点污染源。

  二、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市场,按照有序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控制产能,优化结构,扶优汰劣,力争今年迈出实质性步伐。具体目标是:
  (一)彻底关闭和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严格控制新上电石项目。通过一年左右的努力,使生产能力与市场需求相适应,把我区电石年生产能力控制在300万吨。
  (三)大力推广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及循环经济发展的新技术。电石生产电耗水平控制在3400千瓦时/吨以内,电石生产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四)严格准入管理。发展25000千伏安以上全密闭、大型、现代化的电石生产装置,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形成大炉型、全密闭、低能耗、零排放和循环经济的电石产业新格局,将我区建成全国电石生产基地和产业发展示范基地。

  三、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电石行业的统筹规划,促进电石及其深加工产业协调发展。根据我区电石生产资源和电力、交通、环境的承载能力及电石及其深加工产业发展形势,及时制定包括全区电石发展总量、地区布局、企业规模、装备水平、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内容的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扶持一批优势骨干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着眼于满足区内配套,综合考虑国内市场需求,运用各种手段,调控生产规模,提高技术水平,防止产能过剩,促进电石及其相关产业快速、高效、协调发展。
  (二)严格控制扩建和新上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安全、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在建和拟建项目区别情况,继续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不予提供电力供应。对现有电石生产企业,要积极引导并促进联合重组,集中建设和经营,统筹建设排放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延长产业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大型PVC生产企业通过兼并改造的方式,在有资源优势的石嘴山、中卫市和平罗县建立大型电石生产基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年内自治区经委将会同质监、环保、安全等部门按照《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对现有电石生产企业的工艺装备、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电石企业,分期分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坚决关闭和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年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以下)的小电石炉及敞开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吨电石单耗大于3400千瓦时的电石炉;逐步关停单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下和单厂5万吨以下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规模和安全、环保标准的小电石生产企业,对不按要求关停并转的取消电价联动政策。
  (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电石产业引导、信贷支持和财税调节,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并严格执行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市场投资方向。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和政府行为。逐步取消电价优惠政策,严格征收排污费,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许可证管理,对淘汰类和不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电石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近年来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外省来宁兴办的电石企业“三废”排放不达标的,将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根据不同市县、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结合,兼并重组与关闭破产结合,合理利用和消化一些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和布局。
  以平罗太沙工业园区的大地冶金化工公司为依托,以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的英力特集团、中卫市的明巨化工公司为重点,按照市场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市县、跨行业的兼并重组,促进我区电石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使电石生产与加工一体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多样化、资源利用综合化,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六)健全电石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各市县经贸局及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做好对电石产能过剩企业运行动态的跟踪分析,并有计划、分步骤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引导市场投资预期。加强对电石产业发展的信息引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适时发布产品供求、现有产能、在建规模、发展趋势、原材料供应、价格变化等方面的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经营,推广新技术,约束企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密切关注石化其他产业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防止石化其他产业出现产能严重过剩而波及到电石行业。

附:关于加快推进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567号)精神,促进我区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铁合金行业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区建成并投入生产的铁合金企业60家,矿热炉150台,总装机容量160万千伏安,年生产能力130万吨,居全国前列,固定资产24.2亿元,从业人员2.25万人。“十五”期间,经过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生产集中度有所提高,淘汰关停了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矿热炉,并向大炉型发展。现有装机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矿热炉73台,生产能力80万吨,占全区的61.3%;90%以上矿热炉建设了除尘设备,平均吨硅铁单耗已降至8700千瓦时,整体技术水平先进、成熟、稳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但我区铁合金行业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全国硅铁生产能力800多万吨,主要分布在内蒙、山西甘肃宁夏青海等煤炭、电力、硅石矿等资源比较丰富的中西部地区。2005年全国硅铁合金产量340万吨,目前生产能力利用率仅为43%,同时,全国在建或建成未投产生产能力近200万吨。2005年我区硅铁产量49.52万吨,开工率仅为41.3%。
  (二)环境污染较严重。据统计,目前全国铁合金企业环保达标的仅占31%,我区硅铁企业建设环保设施的占90%左右,但仍存在偷排、漏排以及环保设施不运行、粉尘不能达标排放等问题。
  (三)产业集中度较低。虽然近年来企业规模有所扩大,但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目前,我区硅铁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小企业13户,生产能力11.2万吨,分别占企业总数和总生产能力的21.7%和8.6%。
  (四)产品品种单一。基本上全是硅铁,只有少量硅钙和硅系复合合金。
  二、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
  (一)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进一步淘汰耗能较高、污染较重、炉型较小的矿热炉,“十一五”末,全区铁合金产量控制在100万吨左右。
  (二)提高生产集中度。组建3个-5个产能10万吨以上的大型企业,“十一五”末,大型企业的产能占到全区的30%-50%。
  (三)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淘汰5000千伏安及以下电炉(部分精炼电炉和特种铁合金产品电炉除外)。进一步改造现有企业工艺装备,使全区125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化、全封闭、自动化矿热炉的生产能力占到30%以上。
  (四)环保污染得到彻底治理。铁合金生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达标率达到100%。
  (五)节能降耗取得明显效果。“十一五”末,力争使硅铁冶炼电耗降低到8500千瓦时/吨以下;铁合金产品单位资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10%以上;硅铁硅元素回收率达92%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矿热炉烟气中回收的硅微粉全部利用。
  (六)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大科技研发力度,调整产品结构,使硅系多元复合合金和低磷、低铝、低硫等优级品以及其他新产品产量占到总产量的30%以上,产品综合合格率达到99.5%。
  三、铁合金行业调整重点
  (一)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控制生产能力增长。严格执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严禁低水平重复建设,严禁新建25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现有矿热炉要通过技术改造,限期达到《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逐步向大型化、密闭化、自动化方向发展。2006年除特种铁合金产品以外,淘汰50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
  (二)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布局。将荣盛铁合金集团、宁夏天净公司等企业培育成生产能力达到10万吨以上的骨干企业,促进产业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规范河滨工业园区、太沙工业园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青铜峡工业园区等高载能园区的建设,使之成为国内硅铁生产基地,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以贺兰山铁合金公司为主体,加大研发硅系多元复合合金新产品和低铝硅铁的力度,延伸产品链,提高附加值,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积极推广铁合金矿热炉烟尘治理新技术及环保治理新技术。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保监管力度,对于没有烟尘回收设施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对排放不达标或有环保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坚决实行停产治理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取消铁合金行业东西部合作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工艺装备升级。优化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积极推广低频矿热炉技术、原料精料入炉技术、矿热炉低压补偿技术等先进适用节能降耗技术,使我区冶炼电耗指标和其它物耗指标保持国内先进水平,逐步走上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化工业道路。
  四、加快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
  加快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必须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扶优汰劣,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一)实施有利于铁合金工业健康稳定发展、保持市场竞争力、保持我区作为全国硅铁生产基地的政策。
  (二)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部门不予信贷支持,土地部门不予提供土地,电力部门不予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积极支持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三)按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节约用电的原则,调整铁合金生产用电政策。对4万吨规模以上企业和通过行业准入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并适时调整。通过电价杠杆,鼓励能耗低、工艺先进的大型矿热炉和大企业集团生产,淘汰装备落后的矿热炉和小型企业。
  (四)鼓励有条件的大企业集团走煤-电-硅铁联营和建设自备电厂,发展循环经济之路。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收购、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积极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工艺装备和先进技术,做好环保治理和节能降耗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焦化行业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区共有焦化企业19户,主要集中在石嘴山市。各种规格机焦焦炉54台,焦炉炉孔1160孔,已形成年生产能力312万吨,焦油13万吨,焦炉煤气利用能力15亿立方米。在19户企业中,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包括30万吨)的企业5户,其余企业年生产能力均在10万吨-20万吨。2005年,全区生产焦炭117万吨。焦化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焦化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生产能力大部分在30万吨以下,碳化室高度均在4.3米以下。炭化室高度大于3.2米及其以上的企业8户,其余均在3.2米以下。
  (二)多数企业焦油深加工深度不够,少数企业有焦油深加工生产线。
  (三)大部分企业在备煤、推焦、装焦、熄焦、筛焦等环节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个别生产企业剩余煤气有放散和点火炬现象,存在环保排放不达标和资源浪费现象。
  (四)铁路运输紧张,造成焦炭运输困难,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原则
  严格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要求,根据我区资源、市场容量、环境保护等情况,依靠科技进步,适量控制焦炭产能,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加大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技术改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二)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使整个行业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竞争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具体目标是:
  1、合理控制新增焦炭产能,促使产能与市场需求基本适应,“十一五”末,全区焦炭年生产能力控制在300万吨左右。
  2、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生产能力。除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以外,“十一五”末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
  3、焦化生产企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环保设施完善,装煤、出焦过程必须有相应的收烟、集尘装置,不得出现烟尘排空现象。
  4、焦化生产企业必须安装有混配三种以上煤炭的设施,按比例加配贫煤、瘦煤,以利于配煤炼焦,节约资源;炭化室高度在3.2米及以上的焦炉必须技改为捣固炼焦,淘汰顶装炼焦。
  5、熄焦用水实行闭路循环,循环使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同时要安装相应的水处理装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6、焦化生产企业建成并完善化工产品有效回收(包括余热利用)装置,对焦油、硫磺、焦炉煤气、轻油、粗笨、粗蒽等化工产品充分回收。净化后的焦炉煤气实现综合利用,不允许排放和“点天灯”。
  三、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和措施
  (一)做好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做好全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自治区经委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焦化行业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改进和加强行业管理,促使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严格项目审批。对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认真做好立项、土地利用、资源状况、环境评价等方面的论证和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鼓励焦化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尽快改变焦化企业小、散、差的状况,引导和推动焦化生产企业开展以资产、资金、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和联合,培育3家-5家年产量60万吨以上的骨干企业。
  (四)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支持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鼓励焦化企业实施焦油深加工、烟气脱硫脱氰及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及重大节能环保项目。自治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监测和治理,对没有环保设施、停运环保设施及环保不达标企业,坚决实行关闭和停产整顿。
  (五)大力推行焦化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拉长焦化行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开展余热、余气利用,加大对煤焦油、粗笨等化工产品的集中加工和精深加工。
关于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引导水泥工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区水泥工业基本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五”以来,我区水泥工业依托区内丰富的资源和能源优势,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对水泥等建材产品需求增长的机遇,扩大已成为我区建材行业的支柱产业。目前,全区共有水泥生产企业25家,水泥粉磨站10家,已形成1128.6万吨/年的生产能力,从业人员近1万人。2005年生产水泥567.6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占全部水泥比重已由2000年的10%提高到54%;已全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生产企业平均规模达到45万吨,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其中宁夏建材集团生产能力达到500万吨;全行业年消纳工业废渣近200万吨,占工业废渣总利用量的70%以上。
  从行业总体水平来看,我区水泥工业还存在着工艺装备落后、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一是落后生产能力仍占相当比例。全区立窑、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等落后生产能力仍有523.4万吨,占46.4%,其中立窑391.4万吨,占总能力的34.7%,占落后生产能力的74.8%。二是劳动生产率较低。全区25家水泥企业平均生产能力为45万吨,劳动生产率不到600吨/人·年,与全国2000吨/人·年的平均水平还有相当差距。三是技术装备落后。全区12条新型干法生产线中,日产2000吨以上生产线只有三条。机立窑、小旋窑、干法中空窑等落后装备多达49台(套)。四是由于近年来产能增长过快、产品销售半径有限、区内外市场竞争加剧、水电油运涨价等因素的影响,致使企业成本增加,效益呈下滑趋势。五是环境压力增大。由于小企业数量多,企业环保、节能、节材等投入相对不足,行业整体能源消耗高,粉尘和烟气污染对环境造成较大压力。
  二、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快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积极稳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重点培育和扶持优势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建设对结构调整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加大环保治理力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持行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十一五”末,水泥预期产量达1000万吨,生产能力控制在1300万吨以内,其中:新型干法水泥比重提高到70%,水泥散装率达到50%。企业平均生产规模由目前的45万吨/年提高到80万吨/年左右,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集中度。新型干法水泥吨熟料热耗达到108公斤标准煤,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0%。大力发展余热发电。粉尘排放量大幅度减少。工业废渣年利用达到70%以上,石灰石资源利用率提高到80%。
  三、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重点
  (一)支持新型干法水泥的发展。重点支持有矿山资源的企业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审批日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及以上。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立窑企业与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合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设水泥粉磨站。
  (二)制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严禁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的建设。严禁新建和扩建机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线。新(扩)建水泥粉磨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大中型新型干法企业优质熟料的保障,单机规模大于20万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末,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和装置。既有新型干法生产线,又有其它窑型的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尽快制定具体的方案和步骤,加快淘汰其所拥有的落后生产能力步伐。南部山区8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可延缓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办法,对全区水泥行业优势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提高生产集中度,增强区域竞争力,力争把宁夏建材集团培育发展为全国50户大型建材企业之一。
  (五)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区内水泥生产企业各种工业废渣利用率要超过30%。大型干法水泥企业要充分利用废气、余热建设纯低温余热电厂,实现热电联产,降低生产成本。重点实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废渣综合利用项目。
  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水泥建设项目备案和核准制度。自治区备案和核准的水泥项目(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须征求自治区经委的审核意见。项目备案和核准时,企业或当地政府必须承诺等量淘汰或超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要尽量采取在现有生产场地或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的方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经备案和核准的项目,土地、金融、环保、水务、安全、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水泥企业不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1、仍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工艺的;2、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水泥项目的;3、在申报建设水泥生产项目时未承诺淘汰或自项目建成投产后未按时淘汰所承诺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的;4、建设项目未进行环保评价分析、企业环保不达标并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
  (三)加强企业环保治理力度。现有水泥生产企业要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准备工作。全区所有水泥企业必须按照环保要求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对未安装的企业要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大环保投入,强化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对没有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已过期仍未重新办理的企业,环保部门要责令停产整改。
  (四)加强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在水泥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凡存在第2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水泥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坚决取缔无证水泥企业。对不符合新修订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发证。
  (五)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对重点支持发展的优势骨干企业,特别是对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给予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贷款投放、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优先支持。优势企业要通过股权收购、资产重组、项目建设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竞争力。
  (六)完善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提高建设和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依据不同工程的需求选择水泥类型和品种。禁止立窑水泥进入区内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提高建筑物使用年限。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大中型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限制现场搅拌砂浆,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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