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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4 生效日期: 1997-04-14
发布部门: 大连劳动局
发布文号: 大劳矿字[1997]第95号

各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的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大连市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承建单项矿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矿山企业)。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从本月矿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不低于4%的比例提取安措费,并计入管理费用,在其它应付款核算;没有矿产品的单位,按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20%提取安措费,比例确定后,并报财政、劳动部门备案。各矿山企业不得随意变动提取比例,安措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安措费的使用范围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五、表奖安全生产中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五条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时,应将安措费计划列入其中,同时进行编制。


    第六条安措费计划,必须有企业安技部门人员参与编制。


    第七条安措费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规定完成时间,安措费由企业安技部门监督使用。


    第八条财政、劳动部门将对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措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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