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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1 生效日期: 1999-04-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9]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六章 账务组织与核算
第七章 利息计算
第八章 年度决算
第九章 会计报表
第十章 印章和密押(编押机)管理
第十一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四章 会计电算化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任务
  一、正确核算。准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各项业务,序时记载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
  二、真实反映。运用会计核算手段,真实、全面、系统地反映各项业务状况,及时提供会计信息,为决策管理服务。
  三、加强监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各项业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提高业务运作的合规合法和效益性。
  四、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强化会计内控机制,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资金与财产安全。

    第三条 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会计制度的制定与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和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两级。凡属全国性的制度与办法,由总行制定;凡不属于全国性的制度与办法,由省级分行制定,报总行备案。

    第四条 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设置账外账,不准乱用会计科目,不得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数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各级行领导要支持会计工作,确保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会计人员有责任抵制并有向上级反映的义务。

    关联法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行都应当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劳动组合和人员分工应遵循有利于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核算的严密和紧凑,有利于职责明确的原则。
  会计出纳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内勤主任,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会计记账员,会计复核员,综合核算员,联行结算员,票据清算员,出纳收款员,出纳收款复核员,出纳付款员,出纳付款复核员,押运员,守库员,管库员,财务管理员,会计档案管理员等。
  营业单位会计出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最低要设置五个岗位,即会计主管、内勤主任、会计、出纳、联行结算,根据业务量大小,每岗可设置若干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复核人员。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会计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并持有会计证。
  会计主管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知识,熟悉相关的计算机操作,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连续在会计岗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对外营业单位,必须配备内勤主任,实行内勤主任坐班制度;各级管理行必须配备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实行会计检查辅导制度。

    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内控机制,严禁一人独自操作业务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等账务的记载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主管工作变动,必须征得上一级会计部门同意;其他会计人员变动,必须征得会计主管同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在岗会计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周。要通过政治业务学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形式,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本行领导的亲属不得担任本行的会计主管;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行会计机构中工作;有其他亲属关系的不得共同临柜操作业务。
  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十四条 实行会计工作奖惩制度。对会计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分支机构,以及对堵塞漏洞,避免风险和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执行会计制度,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要通报批评,除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会计主管、主管行长和行长的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准则》的各项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六条 表内科目账务记载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即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以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为平衡公式。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凡资产类账户,其借方反映增加,贷方反映减少,余额一般在借方;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其借方反映减少,贷方反映增加,余额一般在贷方;资产负债共同类账户,其借方反映资产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贷方反映资产的减少和负债的增加,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如在借方视为资产,如在贷方视为负债;损益类账户,凡支出性账户的记账方法同资产类账户,即借方反映增加,贷方反映减少,余额在借方;收益类账户记账方法同负债类账户,即借方反映减少,贷方反映增加,余额在贷方。各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和借、贷方余额合计各自相等。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收方在左,付方在右。当账簿和报表采用借贷方式进行记载和反映时,借方对应付方,贷方对应收方。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货币计量单位。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填列,均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业务采取分账制核算,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外,对各种外币的收付,平时均按不同的原币种分别填制凭证,登记账簿。人民币和每种外币各设置一套账。人民币记账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制。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以期末(某一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反映。

    第十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2月31日为决算日。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核算质量,防范金融风险,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以下十六项基本原则,即: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联行印押,两人分管;重要凭证,领用登记;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核算质量要求达到“五无、六相符”,即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要分岗约束,连环监控。会计部门要设立顺序递进的三道监控防线:
  一、会计出纳临柜人员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受理业务,同时,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受理的业务要认真逐笔复核,严格把关;
  二、内勤坐班主任每天必须按规定对全部账务进行监督检查,重要业务事项必须签字把关,并监督复核员工作情况。会计主管要按期对会计出纳业务进行检查,重点对坐班主任的工作进行再监督;
  三、上级行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要定期对所辖行会计出纳业务进行检查辅导,同时检查营业单位会计主管和坐班主任是否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是根据会计核算对象和信贷资金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行科学归类的分类名称。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第二十二条 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称为一级科目),省级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科目(称为二级科目),但在向总行报表时,应将其并入总行规定的一级科目内。
  一级会计科目的代号,由总行统一规定为三位数字。省级分行增设的辖内二级科目代号为四位数字,并要与一级会计科目代号相联系。
  省级分行以下单位不得增设或更改科目名称和代号。

    第二十三条 科目下账户的编号,必须把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号编列在后。

    第二十四条 年度中间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采用蓝字传票结转;年度终了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进行新旧科目结转。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明确经济责任、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 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其基本要求是:
  一、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出具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签有出具单位的有效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签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签章。
  三、凭证的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费用开支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审批,并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签章。
  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将批准文件作凭证附件。
  五、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第二十七条 记账凭证,又称传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也可以原始凭证代替。
  记账凭证采用单式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一、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按其性质分为下列八种:
  (一)现金借方凭证;
  (二)现金贷方凭证;
  (三)转账借方凭证;
  (四)转账贷方凭证;
  (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
  (六)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七)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八)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二、特定凭证:又称专用凭证,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设置。主要包括结算凭证、联行报单和存贷款凭证、收息凭证等。
  三、记账凭证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一)记账日期;
  (二)收付款人户名和账号;
  (三)开户行名称和行号;
  (四)人民币符号和金额;
  (五)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及附件的张数;
  (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七)收付款人的有效印章;
  (八)开户行及有关人员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凭证的填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单联式凭证应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多联式套写凭证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准分张单写。
  二、填写凭证及记账用的各种符号简写为:第号为“#”;每个为“*
”;人民币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为“年%”;月利率为“月‰”;日利率为“日■”。三、书写阿拉伯数字不得连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四、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应填写“0”,不得用符号“一”代替。五、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规范的正楷或者行书体填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整(正)等字样。不得用0(或另)、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等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六、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字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二者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八、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二十九条 受理凭证要认真审查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联次和附件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备真实,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是否超过有效期,是否应为本行受理。

    第三十条 传递凭证要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特殊规定者外,各种凭证一律由内部传递。

    第三十一条 各种凭证格式由总行和省级分行规定。

第六章 账务组织与核算



    第三十二条 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由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两个系统根据同一凭证分别核算,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三十三条 明细核算
  一、分户账。分户账是经济事项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账。
  分户账的格式,除专用格式外,一般分为下列四种:
  (一)甲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的账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的账户及本行内部核算的账户。
  (二)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账页上计息的账户。
  (三)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
  (四)丁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二、登记簿。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账簿,包括现金收入登记簿、现金付出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等。各类登记簿必须严密手续,及时记载。
  三、余额表。余额表是核对总账与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计息余额表,适用于计息科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分户账最后余额填列,当日未发生业务的账户(含例假日),应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
  一般余额表,适用于非计息科目,总分核对时使用。抄制方法同计息余额表。

    第三十四条 综合核算
  一、科目日结单。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个科目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传票张数的汇总记录,是登记总账的依据。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现金收、付登记簿当日发生额汇总填制,并与当日各科目现金发生额核对一致;其他科目日结单根据记账凭证汇总填制。科目日结单全部相加的借方、贷方合计数必须相等。营业终了,结账时必须填制“汇总科目日结单”以平衡当天借、贷发生额。
  二、总账。总账是统驭明细分户账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报表的依据。总账按科目设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该科目日结单的借、贷发生额合计数填记,并结出余额。当日无发生额的(含例假日),应将上一日的余额填入当日余额栏内。
  三、日计表。日计表是反映当日业务活动和轧平当日全部账务的主要工具。日计表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制。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三十五条 账簿记载
  账簿是记录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会计账簿的格式由总行和省级分行统一规定。
  一、账务记载必须依据严格审定的有效会计凭证办理。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账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传票的有关事项记载。账簿记载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启用会计账簿时,账页上首规定的填记事项(如账号、户名、领用凭证记录、利率、页数等)均应详细填写。记账前,要核对户名、账号、印鉴、余额等,防止串户、冒领、透支等事故的发生。记账时,要记明记账日期、对方科目,摘要栏必须根据凭证扼要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支票等有编号的凭证应填列凭证号码后四位数。传票内容有误或不全,应更正和补充后再行记账。
  (二)登记账簿要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复写账页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如一格写不完时,可在下一格连续填写,其金额应填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
  (四)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红线注销,或者用红字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章。
  (五)账务必须逐笔序时记载,逐笔结出余额,并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用“一○一”表示,“○”写在元位。
  (六)每一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将前页的最后余额过入新页的第一格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如在分户账上计息的,应将未计息日数和积数同时过入新账页第一格日数和积数栏内)。
  (七)同一收款或同一付款单位账户的多笔借或贷的凭证,可以编制汇总传票记账。
  (八)采用丁种账页记载的分户账,是一次性账务,如果一次不能清账而需分次销账时,可另设户记载。

    第三十六条 账务复核
  一、所有账务记载必须换人逐笔复核。复核要点:
  (一)复核凭证是否具备规定的内容,审查印章的真伪,确认款项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
  (二)复核账簿(卡),除按记账规则进行复核外,着重复核账号、户名、余额等,防止透支和串户。
  (三)凡对外开出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均要注意行名、行号、金额、密押等是否正确。
  (四)复核发现的差错,应立即与记账员共同查清,并随时登记内部差错登记簿。
  二、凡经复核过的账、表、凭证等,复核人员必须盖章证明;未经复核盖章,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对外签发单证,报表不得上报。会计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

    第三十七条 错账更正
  账簿记载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一)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划销错误文字或者数字时,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传票填错科目或账户,账簿随之记错,应先改正传票,再参照上述第(一)项办法更正账簿。
  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一)记账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传票办理冲正。用红字传票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账”,用蓝字传票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账”字样,并在原传票上及原错账摘要栏内红字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二)传票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重新填制借、贷方红字传票将错误账全数冲销,再填制正确的借、贷方蓝字传票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传票上红字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传票正确,科目日结单结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的结单进行冲正,用红笔注明“冲正×年×月×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红字批注“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本年度发现以前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传票冲正,不得更改原决算报表。如确需更改决算时,须逐级申报总行批准。
  四、冲正传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并将错账的日期、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情况进行登记。
  五、错账冲正时,红字传票及相应的账簿金额栏用红字,其他内容用蓝字填写(如日期、对方科目等)。
  六、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的,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可另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装订账页时,应附后备查。

    第三十八条 账务核对
  一、内部账务核对
  (一)坚持按日核对账款。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总数,每日必须与“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二)坚持按日核对总分账务。各科目的分户账或余额表的余额应与各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坚持按月核对贷款借据,贷款账要与借据逐笔勾对相符。
  (四)使用丁种账记载的账户,应按日加计未销各笔金额,与各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五)各种卡片账每月与各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六)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应每年进行二次账实核对,确保相符。
  (七)表外科目分户账或登记簿,每月要与所控制的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等实物核对相符。
  二、内外账务核对
  (一)复写式存款账,每写满一页都要及时将对账联撕下交单位核对。每月终了,存、贷款均要签发对账单与开户单位核对,并在次月收回对账单。会计人员勾对未达账项无误后应将对账回单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二)存折户存款账,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进行账折核对。
  (三)同业往来账,应按月与同业往来单位进行核对,如有未达,要找出原因,每月必须做到余额一致。
  (四)系统内往来账,要按季核对,确保上、下级行往来账务相符。
  (五)中央银行往来账,要按旬核对相符。
  (六)联行往来账,按照联行制度有关规定核对。

    第三十九条 账簿结转
  一、总账结转。总账账页每月更换一次,更换时,将旧账上的“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底余额”,分别过入新账的“上年底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及“上月底余额”栏内。年初建立新账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二、分户账结转。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账均应更换新账页。甲、乙、丙种格式分户账,在旧账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最后余额过入新账页,新账页日期应写新年度一月一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对于余额已经结清的账户应在账页余额栏内加盖“结清”戳记)。丁种账应在旧账页未销各笔的销账日期栏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未销账逐笔过入新账页发生额栏,并结出余额,在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旧账页的摘要过入新账页的摘要栏,并加注旧账发生的年、月、日,以资查考。
  卡片账未销账卡次年可继续沿用。
  结转完毕,应将各科目分户账新账页的余额加总与各该科目总账新账页余额核对一致,以保证衔接无误。
  三、登记簿原则上按年结转。

第七章 利息计算



    第四十条 利息必须根据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和结息期正确计算、认真复核、准确无误。

    第四十一条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利率的换算方法如下。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第四十二条 利息计算基本规定
  一、各种存贷款的结息日期,除应按照各种规定和借款契约的协定办理外,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定期结息。存、贷款定期结息分为按月、按季和按年固定的日期结息。按月结息为每月二十日;按季结息为每季末月二十日;按年结息为每年十二月二十日。计算出的利息,必须于结息日期的次日(二十一日)入账(例假日顺延)。
  (二)约期结息。定期存款根据约定的期限,于到期或支取时一次结算利息。
  (三)随时结息。非结息日存款户结清账户、借款户提前或逾期归还贷款时,应随时结算利息。
  二、存、贷款计息,按“算头不算尾”的方法确定计息天数,即从存入、贷出当日起息,取款、还款当日不计息。
  三、凡利率调整后需要分段计息的,必须按调整时间和相应利率,划分阶段,分别计算。
  四、计息积数合计起点为元,元以下不计息。利息金额计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五、利息收付,除对个人的存贷款利息可以用现金结算外,其他存、贷款利息,一律转账处理。各种利息的收、付,要对外签发存贷款利息通知单。
  六、联行往来和系统内往来利息的计算,按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七、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利息计算方法
  一、计算利息公式:利息=本金×时期×利率;
  二、计算复利和公式:复利和=应收贷款利息×(1+欠息期×同档次利率)
  式中的n表示结息期。复利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在收取应收利息时,一并计收。
  三、计息方法种类:
  (一)用余额表计息。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各账户余额抄入计息余额表,每旬、月末应结出累计积数;结息日将上月(季、年)度末月的二十一日至月底的各户积数,分别并入本月(季、年)度各该户积数内并结出本期累计积数。
  (二)在账页上计息。在账户余额变动的当天计算积数,结息时,计算累计积数。
  上述两种计息方法,一个科目只能采用其中一种,不能两种同时采用。两种计息方法的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错账冲正涉及到计息积数的,应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记入余额表或账页积数栏于计息时一并调整。
  (三)逐笔对年对月计息。单位定期存款采用对年对月对日的方法计息。对年一律按360天,对月一律按30天计算,不满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化成天数的: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第四十四条 应收贷款利息、应收系统内利息、应付定期存款利息、应付系统内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逾期1年(含1年)以上的贷款和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的呆滞、呆账贷款利息,在表外科目登记核算。

    第四十五条 利息的核对
  一、使用余额表计息的,余额表各户积数之和必须与总账同期累计积数核对一致;余额表各户利息之和必须与按总账积数计算的利息核对一致(剔除影响核对积数和利息的各种因素);利息传票金额必须与余额表利息金额核对一致。对应加、应减积数,应审查发生的原因和数字是否合理正确。
  二、使用账页计息的,各账户的计息合计天数必须与日历天数核对一致;利息传票金额必须与总账累计积数所计算的利息核对一致(剔除尾差和不计息户利息)。
  三、各项利息结息后要逐户复核天数、积数、利率和利息金额,以确保准确无误。

第八章 年度决算



    第四十六条 年度决算前,应认真做好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和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确保资金、财产、账务真实、完整。

    第四十七条 决算日要办理当日账务、当月月结和年终决算三部分工作。凡属决算日业务均应在当日处理完毕,并做好内部账务(款)及往来账务的核对工作。决算日终了,应编制决算报表。
  决算日结平本年账务后,应办理新旧账簿结转,结束旧账,建立新账。新账全部建立后,应将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的余额核对相符,验算平衡。

    第四十八条 决算后,应按规定处理上年损益。各级管理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审核决算表及说明,并按规定上报。年度决算后要按照账簿和报表装订保管的有关规定,对上年度的旧账簿和报表分别进行整理装订,入库保管。

第九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信贷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会计报表包括主表、附表、报表附注。

    第五十条 会计报表按编制时期可划分为:日计表、月计表、季度(半年)报表和年度报表。
  一、日计表。根据每日总账各科目发生额和余额填制,一般不上报管辖行。如上级行需要,也可按规定填报。
  二、月计表。根据每月总账各科目的上月末余额、本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填制,按月编制汇总,是否上报,由省级分行确定。
  三、季度(半年)报表:
  1.资产负债表。本表反映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根据总账和分户账的期初、期末余额编制。
  2.损益表。本表反映本期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根据损益科目总账和分户账的期末余额编制。
  3.业务状况表。本表反映会计核算期内各项资金财产的增减变化情况,根据总账年初余额、本期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编制。
  季度报表(半年报)要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四、年度报表(决算表),于年度终了后编制,逐级汇总上报。具体编报内容,根据当年决算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会计报表应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数字清晰。会计报表一经报出,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表中数字。

    第五十二条 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对应关系应当相互衔接。如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加以说明。
  各级行领导人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会计报表要按规定定期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章 印章和密押(编押机)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业务印章是受理业务的证明和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各级行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和严格管理。

    第五十五条 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行名业务公章:适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二、现金收讫章:适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和签发现金进账回单等。
  三、现金付讫章:适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四、转讫章:适用于转账凭证,签发收账通知和支款通知等。
  五、结算专用章:适用于签发有关结算凭证以及有关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书等。
  六、联行凭证专用章:适用于签发联行报单、往账报告表、联行账务的查询、查复书等。
  七、汇票专用章:适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十六条 单证、账簿,报表签章规定
  一、各种单证,除按规定分别加盖业务印章外,对存单、存折、收据、现金收入凭证、转账凭证、收账通知、支款通知和回单等,还要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二、各种账簿应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三、各种报表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
  四、联行结算等业务,其签章办法按联行结算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印章刻制和管理
  一、全国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的刻制、销毁权集中在总行;其他业务印章的刻制、销毁权由省级分行规定。
  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讫和结算专用章必须带有年、月、日;结算专用章必须带有行号;业务量较大的行,对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讫和结算专用章可按需要刻制数个,但每枚章上应分别编刻(1)、(2)……号数加以区别。
  二、各种业务印章在使用前,应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换人使用,要办交接手续。对使用年久字迹不清的印章,应及时申请更换,更换停用的印章,要按权限销毁,并在登记簿上注明注销日期。
  各种业务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待上缴销毁期间,必须加封由行长(主任)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联行密押(编押机)属于国家绝密级资料,必须严格保管,严防泄密。

    第五十九条 印章、密押(编押机)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三人分别保管使用,以加强制约、堵塞漏洞。个人之间不得私相授受,经管人员离职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每日上午、下午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编押机)、压数机、联行凭证专用章、重要公章各自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第十一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六十条 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六十一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
  一、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账,出纳部门管证。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人员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保管。

    第六十二条 有价单证的调运和领用
  调运有价单证时,要按现金调运的规定执行。经办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向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营业结束后,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持有的有价单证应装箱入库保管。

    第六十三条 有价单证的发售
  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二、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并及时与领发行和印刷厂联系。

    第六十四条 有价单证的核算
  一、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会计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按单证种类、原面值金额立户。出纳部门必须根据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
  二、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第六十五条 有价单证的核对
  一、有价单证应定期进行账、实核对,保持账实相符。
  二、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应每日营业终了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先由会计、出纳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第六十六条 有价单证的销毁
  一、已经兑付、停止使用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应做出明显标记后交库房登记保管。
  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出纳部门造具清单,经会计部门核对无误后再按规定权限报批销毁。

    第六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六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库(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重要空白凭证应贯彻“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编押机、压数机)分管”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
  一、重要空白凭证应凭供货单位发货票或调拨单清点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
  二、重要空白凭证须凭上级调拨单或本单位有关人员批准的领用单出库,并及时登记。
  三、本单位经办人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
  四、向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开户企业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并在分户账眉上注明控制起讫号码。领购支票的,还必须将单位的账号和开户行全称在空白支票上加盖齐全,不得交由单位自填。

    第七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签发
  一、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相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二、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第七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凭证种类设置明细账,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除汇票以每份为单位外,其他重要空白凭证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本单位内部人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及销号登记簿”上销号核算到份数。

    第七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与销毁
  一、开户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
  二、开户行对开户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作废标记,造具清单,妥善保管,账实核对后,再按规定权限报批销毁。

    第七十三条 其他管理规定
  一、由总行授权省级分行印制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由总行确定。属于区域内使用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冠有地区简称。
  二、会计(出纳)主管人员要具体负责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从出入库、保管、领用、签发、核算、销毁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不定期地(每旬至少一次)盘查库存数量,并在登记簿上做出记录,签章备查,主管行长(主任)也要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做到账实、账簿相符。
  三、非业务需要不得领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确因本行内部教学和练习需要,需经行长(主任)批准后方可领用。发出时应先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按销毁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

    第七十五条 会计档案应按保管期限分类及时装订,妥善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装订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必须定期装订,科目日结单、传票、附件张数及有关戳记要完整、齐全。装订的顺序为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科目排列先后顺序为准,每个表内科目下再按现金借方传票、现金贷方传票、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顺序排列;同一表外科目排列顺序为收入传票在前,付出传票在后。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该科目传票的前面。装订时要加传票封面、传票封底,绳结处用封签加封,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二)视业务大小,传票可逐日装订或合并装订,合并装订的,天数最多不超过一旬,并要按日期顺序排列。
  (三)已装订的传票,应编列传票顺序号,顺序号依次编列,包括科目日结单、传票、附件等,并在传票册封面上编写号码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确需拆封时,应经会计主管批准。
  二、会计账簿的装订与保管:
  (一)总账按月或季装订,以会计科目排列为序。
  (二)活页分户账、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季或年装订,排列顺序与总账顺序相同,同一科目的按账户代号顺序排列。各种销讫卡片账,按销账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装订。
  (三)装订成册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并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三、会计报表的装订与保管:
  (一)日计表按月装订,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季或年装订。装订时应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报表封面,应填明报表名称、年度、号数,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二)总行年度决算报表属机密级,省级分行年度决算报表属秘密级,各级行应按秘级要求保管。
  四、其他会计档案按月、季或年装订。

    第七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其中定期又分为十五年、五年两种。
  一、永久保管种类:
  (一)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表(包括全部附表、决算分析资料);
  (二)挂失登记簿;
  (三)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单;
  (四)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五)机构裁撤合并交接清册;
  (六)代理行办理移交的各种移交表;
  (七)各级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定期保管种类:
  (一)属于保管十五年的:
  1.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2.联行专用章的颁发、领用、交销和保管情况登记簿;
  3.传票及附件;
  4.各级行编制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和季报表,下级行上报的年度决算表(包括全部附表和决算分析资料);
  5.会计主管人员和一般会计人员的移交清册。
  (二)属于保管五年的:
  1.计息余额表;
  2.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季报表;
  3.联行往来科目的卡片账、往来账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4.各种登记簿(除永久、十五年保管期限外);
  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五年);
  6.各种不定期报表。
  对以上保管范围和保管时间规定,省级分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扩大保管范围和延长保管时间,但不能缩小范围和缩短时间。对于账务尚未查清、仍需要继续清查的,保管期限应予延长。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交接与管理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管理,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因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机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上一级行代管;机构合并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机构统一保管。
  三、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行领导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会计档案要设置专用保管库,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逐项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五、会计档案应进行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切实防止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
  六、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办理调阅手续,并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经行长(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不准将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处理案件时,对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税务机关、军队武警师以上保卫部门等有关单位要求冻结、扣划存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部门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及有关法律文书应专夹保管,并将执行日期和有关情况在“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详细记录,由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七、在备战、防洪等紧要时期,要选择适当的地区或指定行集中保管会计档案。

    第七十八条 会计档案销毁
  一、档案销毁前,应编制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本行领导签署意见,并报经上一级行正式发文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销毁会计档案,应由行长(主任)负责,并指定监察、保卫、会计部门共同监销,销毁时应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三、保管期满但债权债务未结清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以及销毁的会计档案中装订有未达到保管年限与永久会计档案的,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和保管期满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七十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因故离岗或机构撤并、转移隶属关系,移交和接收双方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条   工作调动的交接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现金、有价证券、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一、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
  主要内容包括:
  (一)抄列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
  (二)编制移交清单,列明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档案文件、资料及应移交的其他物件等;
  (三)写出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列明账务差错、悬案和未了事项、人员分工、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移交新任会计主管人员。
  二、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
  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移交余额表,将经管的账簿各账户余额和贷款借据等逐户移交接任人员,凭以核打分户账余额和借据,进行账据、账账核对;
  (二)编制移交清册,将经管的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以及文件资料等点交接任人员;
  (三)对正在办理的未了事项,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接任人员交接清楚。
  三、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十一条 短期代理的交接
  会计人员短期离岗,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称职的人员代理其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要登记交接登记簿备查。交接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盖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

    第八十二条 单位撤并的交接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一、移交要求
  (一)撤销行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账务遗留、清点财产器具、整理会计档案,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未了事项要写出说明。
  (二)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同时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用一般余额表代替),随联行报单寄接收行。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
  (三)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业务状况表(各科目余额为“0”),接收方和上级行各一份。
  二、接收要求
  (一)根据移交清册和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将撤销行账务并入本身账务内。
  (二)对撤销行撤销后的联行账务,应按照联行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 机构转移隶属关系的交接
  机构不撤销仅转移隶属关系的行,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管辖行办理。原管辖行应将移出行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转移余额明细表(用月计表代),新旧管辖行凭此调整全辖会计报表上年末余额,并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行领导人负责监交,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应认真负责,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四章 会计电算化



    第八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开发的原则及要求
  一、软件开发、应用必须遵循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和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根据会计软件业务需求逐项编写软件设计的书面文本,提供系统说明书和操作说明书。
  二、软件设计和开发必须具有真实、安全、可靠性,具备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故障应急处理和数据恢复措施,同时,要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
  三、软件开发成功后,信息电脑、会计等部门要共同调试、鉴定,验收后方可投入会计业务的正式使用。

    第八十六条 会计主管必须加强对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管理,负责组织计算机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应根据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

    第八十七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
  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维护,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情况以及终端机的状态,但不得处理任何具体业务。
  一般操作人员,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凭会计凭证,输入有关业务数据,查询自行输入的业务及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八十八条 操作人员必须要经过上岗前的培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操作员与复核员不得兼任,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

    第八十九条 操作人员在进入业务软件系统录入会计数据时,必须保证只有在识别特殊密码状态下才能进入该系统。责任码由会计主管或授权指定的专人管理。

    第九十条 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中修改会计记录,处理系统要能够自动识别授权密码并自动记录在案。

    第九十一条 计算机的维护,如故障恢复、使用环境维护,必须坚持双人双码入机,并做好维护记录。程序管理员现场维护,会计主管或操作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九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介质会计档案。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业务数据应备份、换人复核。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按时间顺序编列,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在封签处签章。

    第九十三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移交时,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委托代理核算办法》及有关协议办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行制定、修改。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地情况作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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