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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2 生效日期: 1997-03-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
  1996年我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经过全体管理工作人员和广大公安民警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全市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得以全面正常运转,各项管理工作已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的轨道,有力地配合了“严打”斗争,为我市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的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仍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如外来“三无”人员屡遣屡返,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等。为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口管理,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就如何做好1997年外来人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外来人口管理工作正规化、有序化的建设步伐。各级党委、政府要立足于长远建设,始终把外来人口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实行一票否决权。
  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好与坏,应作为各级政府的政绩来考核,特别是那些外来人口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地区,要拿出具体对策,动员各方面力量,切实解决好本地区的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深化各项管理工作,真正把外来人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对外来人口租赁房屋的专项治理工作。鉴于当前我市外来人口租住房屋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管理工作难度大等特点,要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整治。此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房地产、规划土地、城建、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和驻军参与,抽调力量,成立出租房屋整治专门机构,负责全市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工作。在清理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出租房屋户一律实行《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和挂牌制度,对那些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条件,不愿承担治安责任和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租转租房屋的,要坚决取缔,不听劝阻而又屡教不改的,要给予曝光和处罚,以规范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三、加快外来“三无”人员管理教育中心的建设。为切实解决外来“三无”人员屡遣屡返的问题。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保证社会稳定,公安部门和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建立大连市外来“三无”人员管理教育中心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可行性调查,并已专题呈报了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于1997年5月全面启动运作。外来“三无”人员管理教育中心不单纯是一个劳动场所,同时也是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使“三无”人员边学习、边劳动、边疏导、边遣送,减少不安定因素的重要场所。
  这项工作要作为大连市外来人口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实和抓出成效来。
四、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对外来人口的服务不能只停留在现有水平,要随着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向更高层次发展。在居住条件上,要大力提倡和促进公寓化管理;在生活条件上,要使服务有新发展,对暂住3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实行多年有效暂住证。凭此证,教育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其子女就地就近就学。另外,市委政法委、劳动局、公安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电台、电视台、报社和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开展外来人口“十大优秀标兵”评选活动。
  对那些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有的可考虑解决其在连落户问题,进一步激发广大外来人口热爱大连、建设大连的积极性。
五、逐步完善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大连市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外来人口的管理教育暂行规定》和《大连市外来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细则》等文件,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使外来“三无”人员的劝返及房屋租赁的管理等工作有法可依。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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