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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06 生效日期: 1997-02-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63次常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打击间谍机关、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的技术窃密活动,发现和堵塞泄密漏洞,保卫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促进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是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检查、发现泄密漏洞和窃听装置,防范和打击技术窃密活动,保卫国家秘密安全的一项专门工作。其工作范围是:
  (一)有线、无线通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馈赠礼品、进口电子设备、电子办公自动化设备等技术安全检查;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会议的技术安全保卫;
  (三)党政机关、涉外单位、机要部门的反窃听、防窃照检查及采取防泄密的技术安全措施;
  (四)新建涉外单位、机要部门选址的技术安全检查审批工作;
  (五)其他需要进行技术安全保卫的工作。


    第三条   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其任务具体由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执行。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设在市国家安全局,接受市保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部门的双重领导。
  党政机关、涉外、机要、邮电、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国土规划、交通、外事、接待、公安、保密、铁路、海关等部门及有关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助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做好技术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无线通信安全保密检测

    第四条   无线通信安全保密检测的范围:
  (一)各种固定、移动的无线通信;
  (二)微波通信;
  (三)卫星通信。


    第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根据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的需要,提供设台单位、设台目的、发射功率、使用频率等有关情况。


    第六条   市邮电部门和设置移动通讯、无线寻呼的单位应根据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检测工作的需要,提供购买移动电话、无线寻呼设备及用户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有线通信技术安全检查

    第七条   有线通信技术安全检查的范围:
  (一)党政机关、机要部门使用的有线通信设备;
  (二)党政专网的有线通信设备;
  (三)涉外单位的有线通信设备;
  (四)外国常驻机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使用并进入市电话通信网的终端设备。


    第八条   各有线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的需要,提供有线通信的有关情况,为其检查工作创造方便条件。


    第九条   公用网通信和其他专用通信主管部门制定通信总体规划,其规划实施前,必须与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联系,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条   党政机关、涉外单位、机要部门引进的程控交换机,必须经过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的技术安全检查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经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进行检验审核,会同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审批和管理工作,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须经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检验合格发给国家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运行期间,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可随时进行技术安全检查,防止并查处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电子办公设备的技术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县以上党政机关、涉外单位、机要部门使用的传真机、电传机、电子打字机、复印机、扩音机、录音电话机等电子办公设备,应实施防泄密技术安全检查,采取防范措施。
  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对县以上党政机关、涉外单位、机要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泄密反窃听技术安全检查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他安全保护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县以上党政机关、涉外单位、机要部门新购置的前条所列电子办公设备,必须填写电子办公设备申请技术安全检查登记表,经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实施防泄密技术安全检查并发放《防泄密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领导人的技术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以下领导人来抚视察、工作期间的技术安全保卫工作: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
  (二)本省党政主要领导。


    第十六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本省党政主要领导到我市视察工作时,市接待部门和警卫部门应提前通知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并为其提供工作房间和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对领导人在抚期间的住所、通信设施、会议室、会客室进行防泄密、防窃照、反窃听的技术安全检查,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第七章 重要会议的技术保卫

    第十八条   重要会议技术安全保卫的范围:
  (一)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以及在机关外部召开的常委会、全委会、全委扩大会、人大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
  (二)全国性、全省性和地区性涉密较强的重要专业会议;
  (三)其他需要进行技术安全保卫的重要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与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履行手续,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之前和会议期间,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应进行防泄密、防窃照、反窃听的技术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有涉密内容的重要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进行录音、扩音和转播。

第八章 党政机关的技术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对市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及其室内设施和外部环境,应经常进行防泄密、防窃照、反窃听的技术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应定期对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的住所、常用车辆进行防窃听技术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党政机关和领导同志接受境外人士赠送的礼品,原则上,应送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进行反窃听技术安全检查。

第九章 新建涉外单位、机要部门选址的技术检查

    第二十五条   选址技术安全检查的范围:
  (一)外国驻市常设机构、外国人公寓、写字楼;
  (二)涉外宾馆、酒店和三资企业;
  (三)邮电通信机房及主地缆管道;
  (四)党政机关、涉外单位、机要部门的办公楼。


    第二十六条   前条所列建设项目确定建址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和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申请接受选址安全保密检查,未经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技术安全检查,市有关部门不可审批。

第十章 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范围:
  (一)为外国在市常驻机构、常住人员或临时来华人员提供的通信线路和通信终端设备;
  (二)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三资企业等涉外单位提供来华人员使用的通信设备;
  (三)党政机关、涉外单位、机要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电子办公设备;
  (四)允许外国人自备车辆行驶的公路两侧的载波明线。


    第二十八条   防范设施由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提供,并负责相关的技术设计、安装和维修,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制、拆装防范设备。


    第二十九条   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涉外单位,必须支持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的工作,无偿提供安装防范装置和技术保卫用房及技术检测所用设施。

第十一章 审批权限和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技术安全保卫工作的审批权限应按国家安全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技术安全保卫干部要提高法制观念,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三十二条   技术安全保卫干部在执行安全检查任务时,必须坚持双人工作制。


    第三十三条   技术安全保卫干部应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手段。


    第三十四条   技术安全保卫干部要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或本单位给予表彰。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对行为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市国家安全局和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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