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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责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30 生效日期: 1997-01-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7]13号

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 十四 条规定,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二)根据《教育法》第 二十五 条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三)根据《教育法》第 十八 条至第 二十四 条规定,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等国家教育基本制度。
  (四)根据《教育法》第  条、第  条、第 三十七 条、第 三十八 条、第 三十九 条规定,保证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五)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三 条至第 五十九 条、第 六十四 条规定,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1、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2、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3、教育经费支出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4、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6、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
  7、按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
  8、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9、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六)根据《教育法》第 六十五 条规定,对教学仪器设备等的生产、供应和进口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七)根据《教育法》第 三十三 条规定,保护教师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兑现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八)根据《教育法》第 十三 条规定,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教育法》行为的处罚。
  (十)根据《教育法》第 十六 条规定, 向同级人大报告教育工作。

  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法》第 十五 条规定,主管全市教育工作,对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教育法》第 二十五 条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教育发展计划和规划,推行国家教育基本制度,保证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3、根据《教育法》第 三十四 条规定,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4、根据《教育法》第 二十七 条规定,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及其专业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
  5、 根据《教育法》第 六十三 条规定,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6、执行《教育法》第 七十五 条至第 八十 条规定的应由市教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
  (二)市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法》第 二十五 条规定,会同市教委,拟定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规划,并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根据《教育法》第 六十四 条规定,将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筹规划建设;
  3、根据《教育法》第 三十三 条规定,适当安排城市教职工住房补助投资,统筹解决民办教师的农转非指标;
  4、根据《教育法》第 二十七 条规定,对中等以上各类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专业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
  5、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八 条规定,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三)市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法》第 十九 条规定,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职工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2、根据《教育法》第 四十七 条规定,协助市教委为学校组织的学生进厂实习、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3、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八 条规定,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提供服务。
  (四)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法》第 十九 条规定,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农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2、根据《教育法》第 二十三 条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为扫除农村文盲、巩固扫盲成果创造有利条件;
  3、根据《教育法》第 四十七 条规定,为学校组织学生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五)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八 条规定,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六)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教育法》第  条规定,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
  (七)市体育运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教育法》第 四十四 条规定,完善体育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八)市劳动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法》第 十五 条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职业学校进行综合管理;
  2、根据《教育法》第 十八 条规定,采取措施,制止用工单位招收童工;
  3、根据《教育法》第 十九 条规定,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
  4、根据《教育法》第 十五 条、第 三十四 条规定,经市教委组织,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学校任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通过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5、根据《教育法》第 四十 条规定,指导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培训。
  (九)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三 条、第 五十四 条、第 五十五 条规定,逐步增加市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2、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六 条规定,建立教育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3、根据《教育法》第 六十三 条规定,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4、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八 条规定,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十)市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七 条规定,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2、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八 条规定,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十一)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八 条规定,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八 条规定,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2、根据《教育法》第 十八 条规定,会同教育、劳动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制止用工单位招用童工。
  (十三)市人事局、编委办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法》第 二十六 条规定,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推进各类学校加强教职工管理;
  2、根据《教育法》第 三十三 条规定,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教师工资福利政策规定;
  3、根据《教育法》第 三十四 条、 三十五 条规定,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通过贯彻国家有关考、奖励等政策规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4、根据《教育法》第 十三 条规定,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行政表彰奖励。
  (十四)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教育法》第 三十三 条规定,将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解困规划,统筹考虑,优先安排。
  (十五)市规划土地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教育法》第 六十四 条规定,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十六)市文化局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 条规定,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2、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二 条规定,组织社会文化机构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十七)市广播电视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法》第 五十 条规定,广播、电视台(站)应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2、根据《教育法》第 六十六 条规定,对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应给予优先安排和扶持。
  (十八)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教育法》第 四十四 条规定,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完善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十九)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教育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组织各级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和侵害教师、学生人身安全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护正常的工作、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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