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泰价管发[2001]85号
宁阳县物价局:
你局宁价字(2001)10号《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经审查,现将你县自来水价格调整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0.80元;
(2)机关团体用水由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0元;
(3)生产经营用水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20元;
(4)特种用水(含建筑等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1.80元;
(5)各类用水范围由你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界定。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自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抄见的用水量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