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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4 生效日期: 2001-04-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淄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比例,享受第(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可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数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的优惠政策。
  (七)全额收购破产企业或亏损企业的,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50%。
  (三)利用市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可减让80%。
  (四)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第六条 户籍优惠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或1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所雇用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七条 金融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在金融机构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及时给予办理。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金融机构将给予必要的方便。第八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
  (二)经批准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三)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第九条 重大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招商办认定,财政部门每半年办理一次;收费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财政、土地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户籍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淄博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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