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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农业部关于清理外单位拖欠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款项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0-29 生效日期: 1981-10-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关于清理外单位拖欠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款项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清理外单位欠款和社员超支欠款,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作为农村社队整顿财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级银行、信用社应积极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解决好这个问题。各地要争取在两、三年内把现有问题解决,并应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同社队和农民进行经济往来,都要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及时结算,一般不应拖欠。
  农业部关于清理外单位拖欠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款项的报告去年国务院批转《北京市昌平县沙河公社财务整顿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以来,各地开展了社队财务的整顿工作。在财务整顿中反映出一个普遍存在而急待解决的问题是:外单位拖欠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款项太多,而且逐年增加。在这些欠款中,有的是出售农、副、工业产品或提供劳务、运输、加工等应得的收入;有的是社、队企业应转队的工资;
  有的是各级兴办企事业、搞农田水利等向生产队筹措资金、调用劳力和物资的欠款;有的是外单位的干部、职工向生产队借钱、拿物的欠款。有的已积欠三、五年,多者一、二十年。
  外单位欠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使一些生产队缺乏资金,影响了社员分配兑现。今年六月召开的全国农村社队收益分配座谈会,对此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这个侵犯集体经济利益的严重问题应尽快解决。山西辽宁吉林等地经验证明,只要领导重视、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山西省忻县地区一九八0年抓了一下,外单位欠社队的款就比上年减少31.1%。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认真作好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帮助所属单位或个人尽速和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清理帐目,归还拖欠款。基本核算单位在收回外欠款的同时,也应积极归还欠外单位的款。
  (二)欠款的机关和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凡有偿还能力的要立即还清;确实经过努力不能立即全部归还的,要与基本核算单位签订协议书,分期偿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拖延或拒不归还的,债权者有权申请司法部门处理,司法部门应予受理。
  已关、停、并、转的单位所欠的款项,原单位无法还清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接管单位负责偿还.
  (三)无论单位或个人的陈欠款,到今年底仍不能归还的部分,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算起,要向社、队赔偿经济损失。今后再与社、队发生经济往来时,双方要商定结算期限,凡过期不还的欠款都要向社、队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应按欠款单位向银行借流动资金的利率计算。
  单位由银行或信用社负责监督赔偿;个人由所在单位监督赔偿。
  此外,清理社员超支欠款工作,也不能放松。一九八0年社员超支欠款又有回升,全国有十九个省、市、自治区比上年增加。希望各地认真按照中央一九七九年关于解决社员超支欠款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55号文件)和国家农委一九八0年转发农业部关于财务管理问题报告的要求,继续抓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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