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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地政贡献奖选拔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6 生效日期: 2001-06-2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为表彰对地政业务有特殊或重大贡献之人员,以作为地政从业人员之楷模,特订定本要点。

二、地政贡献奖之参选对象如下:

(一)各级地政机关从业人员。

(二)其它机关(构)从事地政有关业务人员。

(三)从事地政有关学术及法规研究之人员。

(四)从事民间有关地政服务业人员。

三、候选人应有下列具体贡献或事迹之一,并未受刑事处分、惩戒处分或记过(含)以上之处分,且非通缉中者:

(一)推行土地政策具有重大贡献者。

(二)研究地政问题、提升地政专业智能,具有重大贡献者。

(三)从事民间有关地政服务业,促进社会建设有杰出贡献者。

(四)办理地政业务、敬业乐群有特殊表现者。

(五)其它对地政业务具特殊或重大贡献者。

四、地政贡献奖之候选人应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政府机关(构)。

(二)大专院校相关科、系所或学术团体。

(三)地政相关人民团体。

五、各单位推荐名额最高以三名为限。

六、各单位推荐候选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推荐单位仅得推荐本单位人员(含本单位聘兼、退休及调、离职人员)。但不得推荐本单位首长及直属上级单位人员。

(二)上级单位得推荐下级单位之首长或主管人员。

(三)政府机关(构)之现职人员应由其服务机关(构)推荐。

七、各单位推荐候选人应检附下列基本数据:

(一)候选人推荐表(格式如附件一,参考范例如附件二)。

(二)有关具体事迹之证明文件或资料。

八、各推荐单位应于内政部规定期间内,将候选人推荐表及有关资料挂号邮寄或径送内政部,逾期不予受理。邮寄者以邮戳为凭。

前项推荐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九、地政贡献奖之评选组织及作业原则如下:

(一)由内政部筹组评选委员会,置委员七至十五名,负责评选。

(二)评选作业原则由评选委员会于评选作业前议定之。

(三)候选人经评选委员会评选通过,并经内政部部长核定后为得奖人。

一○、地政贡献奖之得奖人,每届以二十名为限。

一一、地政贡献奖得奖人之奖励如下:

(一)由内政部邀请得奖人于当年地政节庆祝活动场合公开表扬,并颁发奖座、证书及纪念品。

(二)由内政部函请得奖人服务机关予以叙奖并登载其人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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