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2 生效日期: 2006-05-12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政办发[2006]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化进程,规范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国有资产处置
  (一)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必须在做好各项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以确保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资产处置有关工作。评估基准日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市国资委审定。企业根据需要对其整体资产先进行预评估,在预评估中如发现可能出现的影响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情况,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委。?
  凡已进入改制程序且已对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其超过资产评估有效期需要展期一年以内的,须在中介机构出具资产状况无重大调整变化的书面说明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据此出具书面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市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企改办签署意见。凡超过评估有效期一年以上或在展期内出现资产变动较大情况的,一般需重新评估。今后企业改制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其资产评估有效期原则上不办理展期手续。?
  (二)债权清收。核销企业不良资产之前,企业必须全面清理各项债权,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采取多种形式的清欠措施,建立严格的催收债权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责任不明、未积极清收各项债权(重点是各种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内部部门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形成的债权,原则上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而予以核销。员工对企业的各类欠款(包括现金和各种货款)必须积极清欠;未清欠的,在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
  (三)不良资产损失核销。企业改制需核销不良资产先由中介机构鉴定后提出核销意见,再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核销各项资产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资委组织联审后批复;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组织联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销的资产损失冲销国有权益的,抄送市财政局备案。纳入核销的资产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实行监管。?
  (四)市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参照《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企改革办(2005)140号)精神,市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须遵循以下规定:?
  1、市属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处置的,经市企改办统一受理并初审,下达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企改办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处置手续。?
  2、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各类案件,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划拨地使用权变更的,市企改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在司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改制设立新公司,其土地使用权经市规划部门同意不改变用途的,可直接过户到新公司企业改制接受他方并购,其土地使用权经市规划部门同意不改变用途的,在职工安置到位后,亦可直接过户到并购后的新公司;市属改制企业依据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按《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对通过并购或托底改制方式在土地处置前对改制企业有垫资行为的,其垫付资金金额经市企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联审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抵减揭牌受让金额;在土地挂牌处置时,出现除并购方或托底方以外的买受人,在举牌价中也可抵减经审定的垫付成本以偿还垫资人。?
  (五)企业改制(含集体企业)执行土地出让金、契税有关优惠政策。?
  1、市属改制企业不涉及用土地价值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其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并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减半收取。?
  2、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改制成本缺口较大,可用可返还的全额出让金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弥补后的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实行减半收取。市属集体改制企业改制成本缺口较大,可用可返还出让金的50%弥补改制成本缺口;企业确实特别困难,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用另50%弥补改制成本缺口。?
  3、市属改制企业享受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
  (六)土地等存量资产增值的处理。?
  1、改制企业将划拨土地招、拍、挂处置应在土地总价款中分割地面建筑物价值,属于土地开发一年内须拆除的房屋,按拆迁补偿价或房屋建筑账面价值分割;属于不实行土地开发或暂不开发的,按经核准的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分割。?
  2、凡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改制设立新公司,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了《市政府土地供应签批单》,现尚未办理产权交割的企业,其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值经审核批准用于弥补企业改制成本缺口的,其剩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凡在2004年6月30日以后改制设立新公司,现尚未办理产权交割的企业,其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值部分,经审核批准“先征后返”直接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剩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以上“先征后返”的比例均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57号)的规定执行。对改制成本缺口大的特困企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增值剩余部分弥补改制成本缺口。无改制成本缺口的企业其增值部分必须全额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市区区属改制企业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企业改制成本不足的,由区政府报市企改办审核改制成本缺口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土地增值的40%返还给区政府,再由区政府确定返还部分弥补缺口的具体额度。对招商引资,大力发展产业,税收明显增长或安置原企业在岗职工就业50%以上,为我市工业化产业化进程作出突出贡献的改制企业,其盘活的存量资产(含土地资产)的增值,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全部用于企业改革和发展,但必须与税收的增长相结合,实行对等支持。对因城市规划需要搬迁且需要通过盘活土地资产筹集具有一定公益事业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改制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增值部分可专项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七)控规土地的处置。国有企业土地因城市规划作为道路、绿化等公益基础设施用地控制,属于划拨用地的,依据原批准用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处置,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属于出让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剩余使用年限以及区位条件等因素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资产统一处置。若上述公益基础设施用地由政府收回,企业改制成本存在缺口,其土地评估价值与政府收回价格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具体办法予以弥补。对于已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进行处置的土地,在企业改制完成后,其土地控规部分,按照规划控制“谁使用、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土地使用方按照出让土地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对于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已交割给对口资本运营机构的城市规划控制土地,土地实行拆迁补偿时,应按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地面资产价值区分,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属资本运营机构所有,扣除核批的经营管理费后,其收入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未交割给对口资本运营机构的,其收入直接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地面资产进入改制资产的,其拆迁补偿应以原评估值为依据进行补偿且归改制企业所有,未进入改制资产的地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经批准优先用于弥补企业改制的成本缺口。?
  (八)企业改制前所建的未确权职工住房、厂房的确权。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职工住房、厂房等,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建委、国资、规划、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共同参加,视具体情况联合审定认可后补办有关手续。属于经营性资产的,评估时计入企业改制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时计入企业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应向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或社区管理机构移交,改制企业在继续使用期间应负责维护管理。对企业改制前已有栋产权证并符合向职工出售条件的住房,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向职工出售。不能出售的住房,可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整体拍卖出售,其处置收入用于企业改制。?
  (九)企业应付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精神,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改制企业,其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改制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十)管理层收购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国有大型企业不实行管理层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可视具体情况依照该文件规定报市国资委论证审批后试行管理层收购。?
  (十一)企业改制后剩余国有经营性净资产的处置。企业改制资产清算交割后剩余的经营性净资产,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以净资产价值设国有股投入到新公司或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一次性转让。转让所得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十二)对已先行理顺劳动关系而未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全程监管。企业全员理顺劳动关系后,对无正常生产经营且原企业职工基本没有就业的企业,其全部资产纳入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监管范围。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企业留守机构,聘用留守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企业留守机构负责人。企业留守机构和留守人员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共同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职能。企业各项资产运营收入(包括资产租赁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和企业的“双控”账户。企业留守机构和留守人员费用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从“双控”账户中列支。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须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处置收入进入市财政“双控”账户。企业留守机构及其负责人须与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运营协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年度内,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由市国资委制定奖励措施,给予奖励。未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不得处置企业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收入。对于随意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企业留守机构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企业留守机构和留守人员须积极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出资人做好工作,加快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对有正常生产经营且有相当数量的原企业职工上岗就业的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企业应与员工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其生产经营等收入要加强监督管理,可不纳入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的“双控”管理。?
  (十三)企业租赁长房集团经营性房产(市直管公房,下同)的处理。?
  1、长房集团管理所属的经营性房产继续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4)35号)关于企业优惠回购的相关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购买申请,长房集团按政策受理并初审后确定向企业出售经营性房产,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组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过长房集团初审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审核准后的经营性房产的市场评估值与优惠购房价的价差用于支持企业改制。对于弥补经营性净资产负数、弥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四项提留后仍有剩余的经营性房产,除继续执行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所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外,还可实行拍卖处置,拍卖增值所得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以上具体处理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2、凡因改制企业自身原因没有购直管公房,现已具备条件要求回购的,必须按现时点对直管公房价值重新评估确认,人员安置费用(不含个人补偿金部分)可按现政策补足,房产增值按政策弥补改制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按上款相关规定处理。非改制企业自身原因,在企业改制批复后直管公房尚未优惠回购,现已具备条件回购的,以原改制批复为基础,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办法。现改制企业因抵押担保等原因暂不能优惠回购的直管公房,为支持企业改制,在企业缴清租金止租,足额缴付回购款的条件下,企业可先行与长房集团签订回购协议,待抵押担保问题解决后再按协议规定办妥回购手续,办理产权交割。?
  3、企业改制回购的房产部门经营性房产,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凭产权交割证明书、房产权证等相关有效证据,到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办理规划、国土手续。同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出让金的优惠政策执行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四)租住企业经营性房屋职工住户的拆迁安置。因职工住房困难,经企业内部按一定程序批准同意租住在企业经营性房屋的职工住户,因其租住的房屋资产必须进入企业改制资产,且由于土地变性或城市建设需要需进行开发拆迁,为解决这部分人员住房问题,比照执行《市房产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拆迁直管公房补偿安置有关(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房政发(2002)152号)的相关政策规定计提拆迁安置专项费用(原则上不能按提留标准直接发放到住户)进入改制成本,该项提留费用必须与对口的资本运营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今后开发拆迁时,属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不得重复列入开发项目成本;其他开发项目所支付的该部分拆迁安置成本必须收回,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监管的拆迁安置专项费用先用于弥补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值与拆迁安置费用的差额,剩余部分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十五)改制企业改制后转让处置资产的有关规定。原已改制企业其提留的各类人员安置资产未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相关的资本运营监管机构在其资产权证上设定他项权利的,必须重新补办手续。改制后涉及转让处置监管提留资产或与此相关联的股权的,必须在保障人员安置到位的前提下,由他项权利人签署意见,各有关部门方能办理股权变更、资产过户和产权交割等手续。产权交割由市财政局出具《产权交割证明书》。?

  二、人员安置
  (一)2004年6月30日以后企业改制理顺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
  1、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人数以2004年6月30日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扣除到实际改制评估基准日自然减员的人数,加上因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退役人员及随军(随调)家属人数。?
  2、企业理顺员工劳动关系的补偿工龄、内退、协保(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不实行协保。下同)进入期和社会保险费欠缴计算截止日期,按照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到2004年6月30日止。?
  3、对于企业实施破产,其职工安置理顺劳动关系与破产清算同步进行的企业(不含先行理顺劳动关系后实施破产企业),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其理顺劳动关系和职工安置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4、对于2004年6月30日后改制的企业(不含破产与理顺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同步实施的企业),其员工理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工龄、内退、协保进入期和社会保险费欠缴计算截止日期计算到2004年6月30日。2004年6月30日以后的工龄补偿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给予补偿。改制成立新公司的,2004年6月30日以后的工龄补偿金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用监管资产收益、税前利润弥补;没有成立新公司的,2004年6月30日以后的工龄补偿金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市企改办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完善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将符合低保特困条件且特困企业无力承担的精神病人、伤残绝症病人以及各类重病人员纳入特困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予以救助;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及时纳入低保,按规定予以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个人补偿金,不纳入审查低保条件的收入来源。?
  (三)试行特困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参照城市低保方式实行生活困难救助。选择部分改制条件不具备,无法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无力筹措理顺劳动关系成本的国有特困企业试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特困职工可通过试行参照城市低保方式实行生活困难救助。?
  (四)保障企业离休干部未纳入社会统筹经费的落实。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委办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和待遇落实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04)69号)精神,在企业改制资产中,按照政策规定标准优先一次性计提离休干部未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内由企业支付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及有关经费10年;已改制未提留且企业尚存国有资产的,予以补提;经过核实确实没有条件补提的或者特困企业中资产提留费用不足的部分,在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提留资产处置收益缴入市老干局与财政的专用账户,由市老干局统筹管理。?
  (五)落实已退休的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的奖励补贴。企业改制,各类劳动模范的奖励补贴包含已退休人员。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未改制企业在企业改制时,根据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规定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退休的按退休时本人基本工资),在国有净资产一并提留劳模奖励补贴费用;对于执行《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产权制度理顺劳动关系的实施办法》(长经字(2002)181号)以来已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企业,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其奖励补贴费用;已经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而未提留有条件补提的可以补提,无条件补提的,纳入企业费用开支,用企业税前利润弥补。?
  (六)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有关规定。?
  凡在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政策出台后的改制企业,其相关人员必须缴足提前退休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1、在企业改制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提足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一次性缴纳到社保经办机构,特殊工种人员个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再另行缴费。?
  2、已改制未提留上述费用,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提进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补提后执行上款规定。?
  3、特困企业改制无资产提留或资产提留不足的部分,或已改制但确无条件补提的特困企业,对特殊工种须提前5年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市国资、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共同研究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不足10年问题的处理。企业改制时,对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而医保费未缴足10年的,按所差年限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取。?
  (八)内退、协保人员社保提留费用的有关规定。?
  1、鉴于从2005年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口径已与省接轨,内退、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提留基数以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当前审定的基数为准,不得低于全市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递增比例综合2005年前10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确定。所计提的社保提留费用(含原已改制企业计提费用)作为安置资产必须由市劳动保障局实行监管,提留费用与实际缴纳费用差额的剩余部分由政府收回,作为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不足部分,可用原企业监管资产收益、政府收回的剩余部分收益及新公司税前利润弥补。企业改制没有成立新公司的,则按协议规定办理,内退、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提留情况随同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代会表决通过。?
  2、凡在2004年6月30日前,在企业整体改制前企业自行办理的内退人员在计算内退人员提留费用与实际安置费用差额时,其社会保险提留费用的计算以企业改制内退人员提留标准最长不超过10年计提,生活费按原协议标准计提10年;10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用和生活费用不直接纳入改制成本,若实际费用与提留费用经审核后有差额,可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用监管资产收益、存量资产增值收益、税前利润弥补。

  三、新公司组建
  (一)原企业员工出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1、入股原则。改制设立的新公司出资入股遵循“自愿入股、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经营者持大股、经营层相对控股”的原则。经营层持股比例在30%一50%之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必须足额入股。?
  2、入股对象。改制设立的新公司出资入股对象为在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在册的、按照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理顺了劳动关系并自愿入股的职工(不包括内退、协保和离退休人员)。?
  (二)理顺劳动关系后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并组建新公司的有关规定。鉴于此类企业职工已理顺了劳动关系,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已不复存在,当企业产权改革条件成熟后,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依规处置资产并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组建新公司的,由企业留守组织和负责人制定出资入股摸底表,逐个征求原理顺劳动关系方案中符合入股条件人员的入股意愿(每个职工必须书面送达、书面回复,特殊情况不能送达的登报送达),根据出资入股摸底表反馈情况决定新公司的出资入股方案,依《公司》组建新公司。?
  (三)企业改制设立的新公司的党组织组建工作按《中共长沙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改革改制企业党组织组建更名撤销审批和隶属关系的通知》(长组通(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共青团组织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组建。?

  四、企业破产
  (一)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其他破产改制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按法院的管辖权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直接向所在区、县(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企业资产审计评估拍卖的规定。?
  1、实施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审计评估拍卖机构按照破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同一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
  2、资产审计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对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收费相对便宜、无不良记录,具体由破产清算组通过对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竞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三)破产费用的审核确定。破产企业的人员安置费用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按有关政策法规测算,报市劳动保障部门逐项审核,破产期间的职工生活费从破产宣告之日起计算至职工实际接受安置日止。人员安置费用和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破产清算组等进行联合审核确认。?

  五、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一)总体原则。按照“先行试点、统一部署、整体移交、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统筹安排,市和各区、县(市)齐抓,平稳过渡。企业办医院、子校的分离参照过去的操作方式,实行“一院一校一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整体移交涉及有关经费问题,在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实行有关人员与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不含已作处理部分)整体移交。?
  1、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员工整体移交给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区、县(市),分别由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按《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意见》(长办发(2004)7号)执行,失业职工的档案管理按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执行,企业死亡人员档案移交市劳动保障局档案管理中心。?
  2、对于需要分离的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及设施设备等(不含工会资产),在明晰产权后,按属地原则整体移交当地政府,实行市场化经营。?
  企业未房改亦未计入改制资产的简易宿舍,在合理界定产权后,作为非经营性资产,整体移交给所辖区、县(市)政府管理。?
  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权证的,由企业和区、县(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协商,待完备手续或合理界定归属后,一并移交给所辖区、县(市)政府管理和处置。在各种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理权证手续时,按《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经委长沙市监察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审计局长沙市纠风办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经贸委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局湖南省纠风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长价费字(1998)137号)执行。?
  3、企业自办的社区管理机构在移交时,应将其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整体进行移交。移交的社区管理机构规模较小的,各区、县(市)政府可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原在社区管理机构工作的企业员工在先行理顺劳动关系后,由街道、社区与企业协商再行安置。?
  4、企业的职工集中生活小区及其相配套的公共场所、场地和后勤服务设施整体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在办理移交前,应由企业先行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组织、制度,再作整体移交。企业职工集中居住小区移交后,电网、上下水管网、路灯、站厕、垃圾清运、道路维修、园林绿化等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职能部门纳入管理范围。?
  5、企业(含已改制企业)职工的房改住房,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2)48号)要求,其归集的首期维修基金必须移交市房产局代管,进入专户储存。对于已挪作他用的和欠缴的,原则上应由企业按要求补足补齐。?
  (三)加快企业生产区和生活区“两水”、“两电”分离。?
  1、企业水电分离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对未改制企业的水电分离改造费用应据实列入经营成本。对破产企业的水电分离改造费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执行。对特困企业的“两电分离”改造费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206号)执行。列入长沙电业局“台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仍然享受“两电分离”的优惠政策。对特困企业的“两水”分离改造费用,由市企改办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2、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重字(2001)82号)精神,在“两电分离”改造中各职工住户的电表、表箱、进表线等材料费和安装费由用户承担,安装机械表的材料费和安装费每户不得超过300元,安装IC卡电表的材料费和安装费每户不得超过550元。在“两水分离”中各职工住户的水表及表后水管、阀门等材料费和安装费由用户承担。?
  3、实施水电分离改造前,企业应向电业部门和供水公司还清所欠电费、水费,困难企业可分别与电业部门和供水公司协商签订逐年偿还欠款的协议;对于企业因欠交历年电费、水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电业部门和供水公司原则上予以减免。?
  4、存在二次供水的企业,进行“两水分离”后,其二次供水设施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其水费收取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电费收费行为的通知》(湘价房字(2000)第66号)执行。?
  5、在企业实施水电分离工程改造时,为尽量降低成本,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公路局、市政工程公司等单位应予大力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

  六、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的有关措施
  (一)就业困难对象的范围。?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女40岁以上(含40岁),男50岁以上(含50岁)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2、“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二)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措施。?
  1、开展日常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应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服务及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职业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就业困难对象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100元。?
   2、规范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行为。?
  (1)国有企业改制并实施裁员时,凡未依照法定程序、没有依法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凡没有落实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2)对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80%以上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接纳社会就业困难对象不得少于本企业就业总人数的10%。对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的,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50%以上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对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设立的新企业或破产重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就业困难对象的比例不低于员工总数的20%。以其他方式设立的新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10%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3、政府采购项目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相结合。政府有形产品(货物、工程)与无形产品(服务)的采购,应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结合,即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时,须提出中标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条件,其安置人数视项目确定,具体由劳动保障与财政部门实施。?
  4、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凡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
  5、鼓励灵活就业。凡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上述4、5款所指的各项补贴按社会保险的缴费级次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在再就业资金中予以核拨。?
  6、实施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
  (1)公益性岗位的界定。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交通协管、市容监督、车辆守护、城市环卫、公共场地管理、公共设施养护等岗位。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非在编岗位,包括: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公益性岗位。三是街道社区筹资开发的就业岗位,包括:街道社区内保洁、保安、保绿、保养等从事街道社区服务的社区公益性岗位。?
  (2)申报及通报制度。各有关用人单位须按隶属关系向市和区、县(市)的再就业办报送《长沙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各区、县(市)再就业办应将所辖用人单位《申报表》报送市再就业办纳入全市公益性岗位资源库进行统一跟踪管理。?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将同意立项、同意拨付财政款项或同意经营的批文,按隶属关系同时抄送市和区、县(市)再就业办:一是发改部门受理政府投资超过70%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单位申报立项;二是财政部门提供市政公共项目年度预算,扶持资金贷款等业务;三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特许经营公共服务项目;四是政府部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项目招标、发包。?
  (3)招用要求。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应按隶属关系向市和区、县(市)再就业办备案并按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具体招聘工作应由同级公共职介机构组织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收就业困难对象后,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4)安置任务。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发布下年度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困难就业对象计划。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专岗专用,凡在开发计划内的公益性岗位上岗的就业困难对象要与实名制记录的就业困难对象资源库中减少的对象相对应。下达给区、县(市)的开发安置计划由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区、县(市)再就业办具体组织实施。下达给市级有关部门的开发安置计划由市再就业办调配安置。具体安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另行下达。?
  (5)补贴措施。一是有生产、经营收入和收费项目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后,支付给就业困难对象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财政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二是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后,财政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拨付岗位补贴。三是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的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四是市人民政府下达给市属有关部门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任务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下达给区、县(市)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任务所需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负担50%。?
  (三)强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工作就业责任和监督考核体系。?
  1、建立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工作责任制。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列入全市全年工作考核目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协调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编制、人事、发改委、财政、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2、加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监督考核。对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与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紧密结合。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本意见的,要通报批评,并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问责制规定实行问责处理。没有完成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的用人单位经再就业办审核后,属于财政拨款的,由财政在下拨经费中代扣转移安置费;属于非财政拨款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转移安置费。转移安置费按未安置人数计征,标准为本意见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七、其他有关配套政策
  (一)职代会有关职责和制度规定。按照《长沙市总工会关于转发〈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的通知》(长工发(2003)20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制定并出台的改制实施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国家、企业、职工个人等各方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企业资产处置结果必须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报,充分听取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企业改制召开职代会其上级工会须派人参会,企业主管部门要对职代会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市总工会确认。?
  对于先行理顺劳动关系的企业,由于原有的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不复存在,有关企业清理内欠、决定留守机构和留守人员费用标准、决定企业改制方式、部分或全部处置国有资产、企业申请破产、改制成立新公司等重大事项的处理,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
  (二)实行企业改制内部公示制度。企业职工对企业所有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为杜绝企业改制中的违规行为和暗箱操作,企业资产、债务情况(包括企业各项内欠)、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职工理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审计、评估结论按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规定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公示20个工作日,并在企业内部张榜公布。?
  (三)建立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内部调剂以及改制资金使用专项审计制度。?
  1、鉴于后阶段破产改制特困企业多,改制资金缺口大等原因,以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为基础,以整合先期改制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入、企业改制后剩余的国有净资产、依法处置各类国有资产应收缴的国有资产净收益以及负改制企业缴纳的农土资金市级10.5%的部分为依据,以交割清算结果为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据此追加当年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等,建立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专门用于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以及改制后遗留的涉及人员分流安置的各种问题。?
  2、为通过调剂国有资产余缺来推动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国有资产调剂管理使用办法。  3、关于在农土资金政策出台之前已批复改制而未办理《市政府土地供应签批单》的企业,其已纳入改制成本弥补来源的农土资金扣除部分,根据当年市财政追加的国企改革专项资金情况,经核查批准后,可用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弥补。?
  4、凡今后的改制企业从财政“双控”账户支付职工补偿金必须严格执行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规定,对于改制成立新公司,按实物标准拨付给企业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的,职工的补偿金只能按现金标准支付。对于破产、关闭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物标准支付职工的补偿金。其他形式的企业改制,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职工的补偿金只能按现金标准支付,实物提留补偿金与现金标准补偿金的差额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全市企业改制的统筹调剂。凡原已批复改制企业其实物补偿标准和现金补偿标准的差额部分的拨付,由市企改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处理。从“双控”账户拨出的按实物资产补偿标准支付给改制企业的补偿金使用情况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审计局实行后续跟踪专项审计,确保改制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确保职工安置资金落在实处。?
  (四)有关特殊问题的处理。?
  1、1995年前未进入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医疗费问题和对未列入特殊工种范围而实际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提前退休问题,待国家、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政策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在企业改制时职工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在改制截止日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作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所计提费用继续执行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在企业改制理顺劳动关系后的退休人员,其将来作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的落实问题,待省人民政府出台具体政策规定后,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3、改制后的企业,应优先妥善安置原企业军转干部,并按有关政策落实其待遇。?
  (五)进一步做好企业改制内部各项基础工作。企业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广泛宣传改制政策,召开各种形式多个层面的座谈会,向职工公开企业家底,公布企业改制方案,让职工群众高度统一对企业改制工作的认识。企业改制职代会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工会负责人到会指导,有关座谈会会议记录随同改制方案上报备查。?
  (六)进一步优化改制环境。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上,要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推行按时办结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为改革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
  (七)本意见下发之前已批复改制的企业按原批复执行,本意见中有明确政策规定有条件可以补提的有关费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凡过去市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执行本意见规定,市属集体企业改制参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