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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学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08 生效日期: 2006-05-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6]6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学校:
  为认真搞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2006学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学年普通大中专学校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5]59号)规定执行,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其中,书籍课本费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向学生预收,学年终了按学校教材实际结算价格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二、取消联合培养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5年普通高校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价费[2005]106号)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严格执行热门专业备案登记制度。凡符合湘价费[2005]59号规定并确需执行热门专业收费政策的学校,可根据热门专业数不突破本校所有专业数的20%、收费标准不超过一般专业的30%的原则,确定本校纳入热门专业范围的具体专业和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学校热门专业及其收费标准必须在学校招生简章、学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和学生缴费地点明确向学生公示。凡未按规定办理收费备案和《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实行公示的,一律不得按热门专业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四、规范独立学院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从2006年秋季招生起,取消各独立学院原收取的办学经费和学费补贴,将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学费、代收费和住宿费三部分,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提出,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由省物价局依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五、进一步规范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凡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学校,必须严格按《湖南省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学分制收费方案,并持学校相关有效文件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后,方可按学分制收费。《湖南省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文下达。
  六、本通知自2006学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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