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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8 生效日期: 2006-04-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6]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在河道内乱采滥挖、乱堆乱弃,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采,严重危及河道防洪和通航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河道内砂石是河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沉积于河床、有别于陆地的、与防洪密切相关的矿产资源。开采河道砂石,直接关系到防洪和通航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河道无序采砂的危害性,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河道采砂合法有序进行。
  二、强化统一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协调和配合工作,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召集,水利、国土资源、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河道采砂管理情况,研究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具体措施。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大河道采砂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的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和废弃物。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时,采砂人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并按清除尾堆费用缴纳尾堆清除备用金。对于拒不清除尾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大力整顿河道采砂秩序。各地要针对目前河道内乱采滥挖、乱堆乱弃等违法行为,迅速开展一次河道采砂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取缔非法淘金行为,严厉打击河道内违章作业和涉黑涉恶活动,严格河道采砂许可,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在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未经联席会议同意,不得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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