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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4 生效日期: 1997-04-1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发布文号:

森林病虫害是我国森林的主要灾害之一。全国现有森林病虫种类8000多种,其中对森林造成严重危害的有200多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广大防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对森林病虫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我国森林病虫害的发生率仍然很高,危害十分严重。目前,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病虫害在一些省(区、市)呈扩大蔓延趋势,杨树蛀干害虫在“三北”地区危害猖獗,突发性害虫相继在一些地区爆发成灾,松毛虫等历史性害虫发生面积下,森林鼠害也在不少地区毁灭了大量的新植林和幼林,已直接影响到我国林业的健展。“八五”期间,我国森林病虫害年均实际发生面积1.2亿亩,每年因森林病虫害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达50多亿元。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随着我国造林绿化步伐加快,人工林面积迅速增加,森林病虫害将进入高发期,防治工作的形势将更加严峻。为了扭转我国森林病虫害严重发生的趋势,对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第一条    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推进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对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气遏制森林虫害严重发生的势头,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为此,确定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九五”到2005年的目标是:在有林地面积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全国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6%以下,防治率、监测覆盖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分别提高到65%、75%和85%以上,从根本上扭转我国森林病虫害严重发生和危害的局面。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认真贯彻《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加强营林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与林业生产活动直接相关。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从种苗工作抓起,大力选育抗病虫品种,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抗病虫品种,繁育基地和无检疫对象苗圃,加强种苗生产基地的病虫害防治,严把种苗关。植树造林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大力提倡营造混交林和封山育林,改善林木生长环境和条件,保护生物多样性,充分发挥生物的调控作用。重点林业工程建设,必须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规划设计,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制度。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造林。要加强对中幼龄林的抚育管理,及时清理受病虫感染的林木和火烧迹地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及时清理采伐迹地。对因病虫危害而进行的采伐和更新造林,要分别纳入采伐限额计划和造林更新计划。


    第三条    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森林病虫害的除治工作我国森林病虫害种类多、分布广、危害大,防治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
  要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和事权划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凡重大的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制防治规划,划定治理区,实行工程治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治理对象,实行重点防治。当前要突出抓好松材线虫病、杨树蛀干害虫、松毛虫、美国白蛾、大袋蛾、日本松干蚧、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杨树溃疡病、森林鼠害等重点森林病虫害的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森林病虫害限期除治通知书制度。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毗邻地区要组织开展联防联治,根据防治死角。在防治工作中,要坚持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大力提倡生物防治,科学使用化学农药,防止环境污染,保护有益生物,促进可持续发展。要加强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好一批简易飞机场、生物农药厂、林药加工厂等,配备轻型飞机、喷药作业车、机动施药机械、森防检疫专用交通工具等设备,重点扶持林药生产,不断提高防治能力和防治水平。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增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预测预报工作是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中央负责国家级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络建设,编制网络建设规划,确定测报对象,指导全国预测预报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分级建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点,合理配备测报或病虫情调查人员,进一步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对危害严重的主要病虫害,设立中心测报点,把系统调查与一般调查结合起来,坚持专业测报与一般测报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及时掌握森林病虫害的发生趋势和动态。
  要进一步完善森林病虫鼠情调查联系报告制度,划定护林员、测报员森林病虫鼠情调查责任区。对危险性和突发性重大病虫鼠情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要进一步改善测报手段,统一和完善测报方法,建立测报信息档案数据库,定期发布森林病虫鼠害测报信息,提高测报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切实加强检疫工作,严格控制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森林植物检疫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较强的行政执法工作,也是控制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的预防性措施。要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调运检疫管理和进出口管理,严防危险性病虫的传入和传播。木材检查站要认真履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职责,严格执行“两证”(运输证、检疫证)查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森林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检疫任务。对于特大疫情发生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产地检疫合格证制度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制度,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工作,定期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要加强森林植物检疫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森林植物检疫费只能用于发展森林植物检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增加投入是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关键。要认真贯彻执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努力增加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投入。要逐步增加中央和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保证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投资的稳步增长。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和预测预报、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等专项经费。要进一步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在育林基金支出中的比重,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区不得低于本年度育林基金实际支出的3%,重点灾区应达到4%以上。
  要强化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的管理,建立效益跟踪检查和专项审计制度,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不得随意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各地要加强森林病虫害基础理论研究,注重森林病虫害防治应用技术的研究,集中力量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对重大的和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研究要纳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攻关。要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机制,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防治手段,不断提高科学防治的水平。


    第八条    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健康发展森林病虫害防治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减灾计划和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稳定专业队伍。在发生爆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临时指挥机构,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并在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确保森防工作的顺利行。铁路、民航、交通、海关、气象、物资供应、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在森林病虫害严重发生时,要在物资供应、交通运输、民航作业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的森林和林木,要积极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对森林病虫危害严重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不能列入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对因森林病虫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取消造林灭荒或绿化达标资格,以保证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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