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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礼仪民俗学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 2005-12-15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119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一)宗旨

1.本会定名为“澳门礼仪民俗学会”。

2.本会从事礼仪民俗研究,加强本澳与外地相关学术交流,促进本澳的文化活动的发展。

3.本会地址:澳门友谊大马路南方大厦11楼B座。

(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1.凡本澳爱好礼貌民俗研究,具相当资历,有较高水平或热心支持该项活动者,愿意遵守会章,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通过,方为会员。

2.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批评及建议;

(3)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遵守会章及决议;

(5)缴纳会费。

3.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有损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织架构

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或修改会章;

(2)选举理监事;

(3)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计划;

(4)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一人, 任期三年。

2.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其职权如下: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3.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理事若干(总人数必为单数),任期三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顾问。

4.监事会负责稽核及督促理事会各项工作,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任期三年。

(四)会议

1.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会长可召开会员大会,而大会决议须超过三分二以上会员赞成方得通过;但法律规定特定多人者除外。

2.理监事会每二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每季度举行一次会员礼貌民俗研究。

(五)经费

社会赞助和会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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