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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房地产联合商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9 生效日期: 2005-12-09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会议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附则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32/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房地产联合商会;简称:房地产商会。

葡文为:Associacao dos Empresarios do Sector Imobiliario de Macau。

英文为:Association of Property Agents and Realty Developers of Macau。

第二条 本会宗旨: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贯彻落实“ 基本法 ”、坚持爱祖国、爱澳门,维护同业权益、提高专业水平、促进团结,积极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安定繁荣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澳门新口岸罗理基博士大马路600号第一国际商业中心一楼P109-P110室。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从事房地产相关行业之商号及商人或高级行政人员,赞同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商号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其入会资格如下:

(1)商号会员:凡领有澳门政府营业牌照之商号,经一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格,提交有关证件副本及代表人之一吋正面半身近照三张,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得成为会员。商号会员需委派一人为代表,如代表人有变更时,需要该商号具函向本会申请更换代表人。

(注:申请为商号会员者之商号名称不可与已入会之商号会员名称相同。)

(2)个人会员:凡从事房地产相关行业之商人或高级行政人员,经一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格,提交有关证件副本及一吋正面半身近照三张,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得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益及福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会务有建议及批评之权;

(3)享有本会所有权益及福利。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遵守会章及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会务及活动;

(3)缴纳入会基金及会费。

第八条 会员积欠会费超过两年,经催收仍不缴交者,作自动退会论。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破坏本会名誉者,经由理事会视其情节给予相应之处分,严重者处予开除会籍,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项费用概不发还。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会员大会主席、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修改及通过本会章程,检讨及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本会常务执行机构,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成员包括: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及各部理事,由理事会成员互选产生,但必须为单数。理事会设秘书、财务、联络、福利、康乐、总务、协调、学术、信息等部,视会务工作需要得成立专项委员会协助推动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为本会监察机构,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成员包括: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及监事若干人,但必须为单数。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监事会负责监察日常会务工作及核查收支项目。

第十三条 设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之工作,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组成,由会长担任召集人。

第十四条 本会为推动及发展会务,得由会员大会敦聘社会上有名望热心人士为本会各级荣誉职衔。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必要时得增聘上述各级荣誉职衔等职,提请会员大会追认。

第十五条 本会为拓展会务,得附设属会:澳门房地产中介人联合协会。

第十六条 本会聘用办公室秘书等职员处理日常具体事务,其工作向理事会负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及监事长直接负责其请辞去留。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之,须有半数以上之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之任何一项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会长提议;

(2)超过半数理事及监事联署;

(3)超过三分二会员联署;以上会议表决事项,须有超过半数出席者通过始为有效,但法律规定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如遇人数不足,则依照开会时间顺延一小时后作第二次召集召开,其出席人数则不受限制,但表决事项须有出席人数四分之三通过始为有效,但法律规定除外。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分别由理事长或监事长召集之,必要时召开临时理事或监事会议,每次会议须有理事或监事成员人数半数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如遇人数不足,则依照开会时间顺延半小时后作第二次召开,其出席人数则不受限制,但表决事项须有出席人数之半数以上通过始为有效。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商号会员须缴纳入会基金澳门币伍百元、年费壹百元;个人会员须缴纳入会基金贰百元、年费伍拾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得进行募捐及筹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若有未尽完善之处,得由会员大会修订之。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会徽:

本会之会徽如下:

(本章程已经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之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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