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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属集体企业下放到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2 生效日期: 2002-06-02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放开搞活集体企业,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将市属集体企业下放到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将市属集体企业下放到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即把市政府对集体企业的管理权下放移交给县(市)、区政府,以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范围和对象
  原市机械冶金电子工业局、轻工业局、化工医药管理局和市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管理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集体企业(见附件中下放集体企业情况表),属于此次下放并移交属地管理的范围和对象。由下放企业派生、挂靠的企业及与下放企业有实际资产关系的企业,这次随母体企业一并下放,实行属地管理。
  三、有关政策
  1.下放企业实行属地管理。以企业为单位,成建制的将下放企业的党政关系、资产、生产运行协调、社会事务等工作交由企业所在辖区(以企业注册所在地为准)的县(市)、区政府管理。
  2.财税体制。下放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后,各县(市)、区税收基数不予调整。
  3.社会保障。企业下放后,其相应的社会保险关系一并移交到各县(市)、区社保机构管理,并由各县(市)、区负责移交企业社会保险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年养老保险费应收和应支缺口以2001年年底移交企业的各项参保基数为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每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4.企业下放后,有关计划、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方面的业务,按企业下放后的新口径管理和新渠道运行、上报,有关基数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四、具体要求
  1.这次企业下放工作涉及面广,交接协调工作量大,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成立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下放企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解决交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下放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企业下放工作顺利、稳妥进行。
  2.各有关部门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提出下放企业业务交接的具体意见,组织下放企业做好交接工作,积极主动地向企业所在辖区政府交接。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企业接收工作认真研究,作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不脱节、不断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交接双方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自交接之日起,下放企业要积极、主动到工商、统计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3.国有资产由市经贸委组织下放企业向县(市)、区政府移交,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要做到手续齐备,责任明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做好下放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各类遗留问题,确保企业下放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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