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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贵州联运总公司代办包裹发运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 2001-06-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177号

  贵州联运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办贵阳火车站包裹发送综合收费标准的请示》(贵联司[2001]报字第0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你公司为拓展业务经营范围,方便业主,在贵阳市中心地段代理包裹发送、接取送达及仓储业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行李包裹运费按现行铁道部颁布的《行李包裹运价表》执行。

  二、代理单位至火车站每件25公斤以内(含25公斤)收取短途运费5元,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三、代理单位每件行包收取代理服务费5元。

  四、代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代理。

  五、代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客户和社会监督。

  六、代理单位应持本批复及时到贵州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批复自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一年后,根据执行情况再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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