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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竞赛枪会大联盟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5 生效日期: 2005-08-25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命名,总址及目的

第二章 会员,其义务及权利

第三章 管理机关及选举

第四章 协会基金

第五章 运动赛事的举办

第六章 联会代表

第七章 纪律惩戒权限

第八章 上诉

第九章 一般规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88/2005。

澳门竞赛枪会大联盟

Associacao da Pistola de Competicao Unino de Macau

第一章 命名,总址及目的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为“澳门竞赛枪会大联盟”,葡文为“Associacao da Pistola de Competicao Unino de Macau”,总址设在澳门亚丰素街5号B,B座地下。澳门竞赛枪会大联盟(简称为射联)为澳门射击体育活动的联盟组织,其总址必须设在澳门,并在该地区进行其活动及推广所有竞赛枪射击活动。

第二条 澳门竞赛枪会大联盟有以下目的:

a)在澳门境内包括(凼仔及路环岛)推广及领导各类射击活动,例如属会间的赛事以及与国内和外地团体间的交流活动;

b)与其属会以及与国内和外地团体 建立并维持关系;

c)定期举办本地的锦标赛,并自发 地举办及管制任何其它认为适宜的赛事,旨在推动各类的射击活动;

d)在本地与内地,以及在民间和官 方实体代表其射击属会;

e)维护及保障其属会的合理权益。

第二章 会员,其义务及权利

第三条 澳门竞赛枪会大联盟的会员分为:名誉会员、功勋会员及正式会员三大类;

a)名誉会员:可邀请知名人士、社会贤达为名誉会员,凡对本会有特出贡献,并由会员大会决定颁给荣衔者;

b)功勋会员:凡有功勋及工作表现,或堪当此衔的射手或领导人员;

c)正式会员:凡致力各类射击活动、合法存立、总址设在澳门、管理机关组织健全,并申请加入本会且获批准的社团。以及申请加入本会且获批准的具有竞赛枪准照之人士。

第四条 正式会员的义务为:

1.在指定期间内,缴交射联订定的会费及赛事登录赛;以刚正不阿的态度遵守及使遵守其本身、射联的章程与规章,及本会所加入的国内或国际性的联会及组织的章程与规章及其所作的规定,及遵守体育委员会的命令;关于枪械、弹药及射击场的安全及控制方面,则遵守及使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及有权限的法定当局的规定;

2.遵守射联会员大会的决议及射联领导机构的解决方案;

3.代表出席射联的会员大会会议;

4.在任何情况下,与射联合作,旨在发展射击体育活动及维护其声誉。

第五条 正式会员的权利如下:

1.拥有会员证;

2.免费收取射联每年活动报告书一份及本会出版的其它刊物;

3.按照有关规章的规定参加射联所举办的赛事及竞赛;

4.向射联理事会建议认为有建设性的措施,旨在发展本地属会及维持其声誉;

5.提出修改章程或规章的任何建议或意见;

6.在举行会员大会的平常会议十五天前审查管理帐目;

7.参加会员大会会议,并按照规章的规定,审议及讨论所有提交主席团的事务;

8.就须表决事务行使表决权;

9.选举本会的管理机关;

10.按照现行的规定,申驳有损其本身权利的行为;

11.出示有关通行证,可参加及与已在指定赛事作登录的射手参加在本会范围内所举办的射击比赛;

12.审议及评定管理机关的行为;

13.载于第1、2及3款的权利应由正式会员直接享用;

14.属会理事会的正式会员得享本条第11款所载的权利;

15.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其余各款所载的权利由经适当授权的代表行使。

第六条 功勋及名誉会员会获得发给证实其身分的证书及证件,彼等得享上条第2及11款所指的权利,而名誉会员尚享有第4及5款所指的权利。

第三章 管理机关及选举

第七条 射联藉以下管理机关及选举实现其目的:

1.管理机关为:

a.会员大会;

b.理事会;

c.技术委员会;

d.审计委员会。

2.选举方式为:所有管理机关的候选人应以组合名单方式选出,名单可以超过一份,但所有名单所用纸张必须完全一致、规格相同,并具有候选人的全名。所有的管理机关成员共同执行的任期为两年,可续任多次。

a.管理机关成员在未公布其管理报告书及帐目时不得连任;同时,在未完成审议该等文件时,连任者不得就职。

b.管理机关的任何成员出现空缺时,会员大会主席有权按本章程的规定举荐代任者。

c.上项所指空缺填补时间,为应届整两年管理任期中所缺的时间。

d.任何候选人不得同时被选担任两个或以上的管理机关职务。但经会员大会同意除外。

第八条 凡致力于射击活动的本会会员,可参加会员大会、技术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的选举。

第九条 以下人士不得为管理机关职位的候选人:

1.凡违犯一般法律而被判罪者;

2.凡受刑法处分而显示缺乏风纪或不堪当体育领导人员者;

3.凡被任何体育组织开除者。

会员大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由完全享有本会权利的会员组成;有表决权。但以下除外:

1.管理机关成员为其组成部分,惟无表决权。

2.功勋及名誉会员可参加会员大会会议,惟无表决权。

3.中止运作的属会倘仍与本联会维持正常的属会关系,可参与会员大会的工作,惟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每一属会在会员大会必须由一名经适当授权的代表人作代表。然而,该代表人可被代替,即使在会议中,祇要该代替人与正式代表人一起被指派出席,惟独只得一代表人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属会的代表,无论是正式者或代替者,只能从各自理事会的正式成员中指派出来,或自管理机关中的成员由有关理事会指派出来。

1.本条所指的代表在会员大会每一会议工作开始时,出示属会理事会两名正式成员所签署的委任书。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主席团由一名主席及两名秘书组成,由会员大会全体会议按照规定选举出来。

1.倘订定会议开始的时间已逾半小时,而主席尚未出席,则由理事会的主席或其代位人为此目的而选出一名属会的代表代替位置;倘任一位或两位秘书缺席,则担任其职务的人由主持会议者指定,但不妨碍其享有在会议中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席有指引及领导会员大会工作的权限。

第十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当主席团的主席或秘书出现空缺时,该等空缺得在会员大会首次会议时填补。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有以下权限:

1.讨论及表决本会的章程,及向大会建议及修改规章;

2.本会管理机关的选举及免职;

3.审议管理机关的行为,并通过或拒绝理事会的报告书、结算表及帐目;

4.公布功勋及名誉会员;

5.表彰明显有利于本会以及本地射击运动的任何行为;

6.按照本章程及规定,审议及解决向其提出的上诉;

7.对提交其审议有关联盟活动的一切事宜进行议决;

8.透过理事会的建议,订定会费及属会与所举行的赛事的登录费;

9.议决本会的解散事宜。

第十七条 审查当选为管理机关的人事的当选资格及就任条件,属在职会员大会主席团的权限。

1.管理机关成员的职权,在本地通知后,在十二月份的首十五天内,由会员大会主席授与,而有关日期则应至少在十日前以挂号信通知有关人士。

2.职位的据位人不出席就职行为,或已作缺席解释,而再次在为其重新指定的日期不出席,则该职位被视为空缺,并以选择方式作填。选择是在证实空缺后八日内,由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过半数成员出席的联会作出,而联会由会员大会主席提议,并在其指引下进行。

3.在管理期间,倘有任何职位出现空缺,以同样方式处理。

4.然而,倘职位的空缺数目是任一管理机关的过半数,则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证实出现空缺最多十五天内进行祇限于该领导团体的重新选举。

第十八条 当章程或总规章的修改建议具备技术及审计委员会在其权限范围所提的意见时,方可在此目的而特别召开的会员大会会议上讨论或表决,及在最少十五天前将建议书派发予所有属会研究。

1.在会议期间,修改章程及总规章的建议只在其涉及于较早前已提交的建议书所指的条文时,方可对之作出表决。

2.在讨论该等建议期间,倘因此等建议而引发其它修改章程或总规章的建议,并获过半数表决通过时,应在八天内,为此重新召开会员大会。

3.然而,倘本条内容所指的意见属赞成,及书面赞成的属会数目为在咨询期间过半数属会的数目时,该等建议的修改得以临时的方式生效;然而,永久生效则应视乎是规章或章程而分别获会员大会或政府通过。

4.倘章程及总规章的修改并非由理事会所建时,亦需理事会事前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议必须在澳门举行。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会议得属平常性质或特别性质,两者均可为公开或闭门。

1.在正常情况下,会议属公开性质,只在会议开始时由出席者过半数议决为闭门性质才是闭门性质会议。

2.在议决为闭门会议的情况下,主席团的主席应把其认为适宜的有关工作资料给予公开。

第二十一条 平常会议应在十二月份首十五日内举行,以便对过去年度的行为、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及管理帐目进行审议及表决,进行管理机关或有的选举,以及解决属其职责的悬而未决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特别会议在以下情况召开:

1.因政府或体育委员会作出决定;

2.因会员大会主席团提议,或因理事会或技术委员会甚或审计要求;

3.应过半数完全享有其权利的属会的申请;

4.因会员大会主席的解职或因理事会或技术委员会甚或审计委员会半数成员的解职。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由主席团的主席召开,倘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则由理事会主席或其代位人召开,理事会主席或其代位人也可宣告会议开始。

1.召开会议的通告应最少于十日前以挂号邮寄予会员管理机关,并于十日前在本地一葡文及一中文报章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须有绝对多数的正式会员出席,第一次召开会员大会方为有效;在第一次召开后半小时的第二次召开,不论会员的数目多少,会员大会也可运作及议决,惟不能对联盟的解散事宜进行表决,因此情况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上条所述的最后事宜外,所有的决议须以绝对多数票的成员表决而决定。倘需要时,主席团的主席有权作决定性投票。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射联的理事会由最少三名及最多九名成员单数组成,由会员大会全体会议自正式会员中选举出来。

1.正式会员的理事会应自其本身成员中选出在射联代表其本身的理事会代表。

2.据位人必须在澳门有自己的常居所。

3.在其首次会议上,理事会的成员应在会中选出主席及当主席缺席及因故不能视事时的代位人。

第二十七条 射联的理事会可以协议的形式委任无指定期限执行职务的常设秘书一名,并可发给该秘书报酬,报酬则以审计委员会的赞成意见而订定。

1.倘设立常设秘书,其须出席理事会会议,惟无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平常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当主席认为适宜或就过半数成员的要求,得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射联的理事会会议方可开始。

1.决议必须由过半数决定,而主席或是次会议主席有权在票数相同时投票,所作决议应记在有关会议录的部册内。

第三十条 理事具有相同的权力,并连带地对理事会的行为负责,及各自对执行交托彼等的额外职务时所作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射联的其它管理机关任何成员可参与理事会会议,惟须对其出席作合理解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权限为每年编制至当年经济年度末的报告书及帐目,并在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连同技术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书一起分发予各属会。

1.遵守及使遵守体育委员会的决议及指示;关于枪械及弹药安全的控制事宜方面,则遵守及使遵守按合法当局的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决定;

2.遵守及使遵守各属会、本会所加入的联会及联盟的章程及规章;

3.遵守及使遵守会员大会、技术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

4.向会员大会建议,公布功勋及名誉会员的名单;

5.按权限作出处分及褒奖;

6.必须按照及遵守本章程第十七条及其各段的规定,编制修改本会章程及总规章的建议,并提交会员大会或着令生效;

7.按照各所属权限,听取技术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编制本会活动所需的规章;

8.按第十七条4的规定,就章程及总规章的修改提出意见;

9.就本会及属会的章程及规章的疑问作解释;

10.征询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并将属于技术性质的事务交由技术委员会处理;

11.将属财务性质的事务交由审计委员会处理;

12.倘认为有必要时,就各委员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提出上诉;

13.审理按规章所提出而又属其权限的上诉,倘认为有需要时,听取技术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14.管理本会的基金,编制有关会计事宜;

15.按照适用的法律及规章的规定,管理由本会所设立的任何特别基金;

16.按照可动用的基金规定,并获得审计委员会的赞成意见,透过拨款、捐赠或借款协助属会,但借款须出具偿还的担保;

17.具备审计委员会的意见书,向会员大会提出建议,表决各属会征收的会费及赛事登录费;

18.为举办的比赛所得净收益订定百分率,当认为适宜时,可豁免此百分率;

19.着令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检查属会的射击场,该委员会的其中两名成员属理事会的成员,另一名为理事会所选的仲裁员;

20.以讲座、文章、电影或其它任何方式宣传利于改善在本地区进行的射击运动的原理;

21.在秘书的协助下,编制及经常修订下列各项:

a)登记理事以及本会所有管理机关成员的个人数据;

b)登记属会管理机关的成员;

c)射手的个人登录,其登记簿册及有关档案;

d)每一射手出赛的纪录档案;

e)登记本会发出的认别卡及证书。

22.倘上级提出要求向其提供所有的解释及合作;倘有需要时,亦应提供予本会其余的及属会的管理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以主动的态度执行法律、章程或规章所未赋予本会其它管理机关的权限;

23.新属会的登录;

24.在技术委员会提出意见的情况下,向体育委员会提出建议甄选本会代表团参与各类射击活动;

25.编制属其管理范围的报告书及帐目,连同技术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书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分发予各属会;

26.倘提出要求时,为各属会间或属会与其射手间所发生的问题作出决定;

27.照料本会总址的设施,并对认为必须要的有服务的完善组织及实效制定措施;

28.聘请及解雇所有向本会提供服务的人员,并订定有关薪俸,而这些人员属临时性质者;

29.对委任认为适宜的委员会及小组委会负全责;

30.为本会申请及维持加入此类运动的联会,推动澳门队或代表队报名参加国内、地区或国际性的比赛及锦标赛,并监督队伍成员在技术方面的筹备工作;

31.对提出或将提出的上诉进行审理,在不妨碍悬而未决的诉讼文件的保密情况下,向有权限的实体及有关人士提供所需;

32.集体或委派由理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代表团在所有的行为及在与会外实体关系的事宜上代表本会,并执行所有法律所赋予的其它职务;

33.倘认为有需要时,要求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并将认为适当的事宜交由本会议决;

34.解决在执行会务时所引起的或有事件及解决本章程或规章所未预见的或有事件;

35.甄选及委任本会代表出席联会所召开的大会及会议,甄选及委任代表参加射联所举办的强制性参加的竞赛;

36.每年在一月十五日前编制及公布下会期年度的预算。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所作的行为,应向射联的会员大会及体育委员会解释。

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即主席一名及委员两名,全在会员大会全体会议及按照第七条1的规定选出,而对射击活动技术有认识者则有优先权。

独一段 其中一名成员必须是法学士,另一名必须属枪械保安人员及第三名在各类射击项目中被认可为精通射击规则及其技术问题者。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主席应在其首次会议自其成员中选出,并将之记入有关会议录的簿册中。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可由主席或是次主席无论因其个人意向或应过半数成员又或应本会任何管理机关的请求而召开。

独一段 决议以出席者过半数为依据及作决定,并须记入会议录簿册中。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权限为:

1.审判向其递交关于理事会所作决议的上诉或任何其它的上诉,倘不存阻碍审理的情况时,须以适时及适宜为依据而审判,而其决定需以合议庭的裁判而为之;

2.倘理事会作出要求时,对章程或规章的解释给予意见;

3.对新章程或总规章的草案或正生效的章程或总规章的修改、中止及废止等的草案,就其专业范围给予意见;

4.倘理事会作出要求时,就该会审议的项目调查及纪律程序给予意见;

5.就理事会建议交由技术委员会审议的任何事宜给予意见;

6.倘理事会要求时,解释射击的法律及规则;

7.审判比赛的抗议,惟只有审判与射击的法律规章的解释与适用性及与赛事规章有涉的部分;

8.就赛事规章的草案、或其修改,以及就技术问题或理事会提出的其它草案给予意见;

9.检查属会的射击场;

10.就甄选本会代表队的选手提供意见;

11.编制其活动报告书,并在本会报告书上公布,并编制作为学说的合议庭判决、意见及决议;

12.倘认为必须,要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第三十八条 援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技术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主席一名及委员两名,全在会员大会的全体会议及按照第七条的规定选出。

第四十条 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出审计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平常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当主席或是次主席无论因其个人意向或应过半数成员又或应本会任何管理机关的请求,均得召开特别会议。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权限如下:

1.最少每三个月一次审查本会的行政行为及帐目,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2.在其专业范围内,就新的章程或总规章的草案,或就正生效的章程或总规章的修改、中止及废止提供意见;

3.就理事会对会费及属会赛事登录费的数额及就所有理事会各其提出的其它事宜提供意见;

4.编制其活动报告书,并连同其对理事会的财务行政管理的帐目及行为的意见在本会的报告书中公布;

5.当发生任何有涉其管辖权或权限的事实而必须诉诸会员大会特别会议时,得要求召开之。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的行为,应向射联的会员大会及体育委员会解释。

第四章 协会基金

第四十四条 组成本会基金如下:

1.属会的会员费;

2.属会的赛事及正式竞赛的登录费;

3.在本会管辖范围内所举办的射击比赛所得净收益的百分率;

4.来自科罚及经审判定为理由不成立的抗议的款项;

5.拨入其内的捐赠或补助金;

6.任何其它经法律许可的收入。

第五章 运动赛事的举办

第四十五条 为本章程第二条c项所指效力,下列条件必须纳入赛事规章内:

1.参赛属会正完全运用其权利;

2.射手合资格认识赛事规章;

3.赛事按照射击规则及一般法律的规定进行竞技;

4.向胜利队伍颁发奖品。

第六章 联会代表

第四十六条 参与联会的大会或任何会议的射联代表人由本会的理事会选出。该等代表的行为按照理事会会议的决议而作出,并应顾及本会的利益。

第七章 纪律惩戒权限

第四十七条 射联及属会的管理机关的纪律惩戒权限在其内部等级内伸延于其本身的成员,在属会同意下也伸延于所有在从事这类活动的本地组织中担当任何性质职务的人士。

本条所指的权限按以下方式执行:

1.分别向射联的技术委员会及本会的理事会提出关于在从事这类活动的组织中担当任何性质职务的人士所作行为的上诉,由射联理事会执行;

2.向体育委员会提出关于本会管理机关成员所作行为的上诉,由射联会员大会执行;

3.向射联技术委员会提出关于属会管理机关成员所作行为的上诉,由射联理事会及属会会员大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因不守规则的行为、不正确的举止或轻蔑规章及章程或上级实体所作的决议,可按其过失的性质运用下条所订的处罚。

1.倘特别规定的处分不符合所作的过失时,运用符合于违犯性质的处罚及运用符合因过失所产生的情况的处罚。

2.本条所指的处罚,由第四十七条所定的权限实体运用。

第四十九条 凡不遵守上级实体所作的合法决议,或引起不守规则的行为,或其它损害射击界名声的行为的领导人、被领导人、射手及所有在从事这类活动的本地组织中任何性质职务的人士受以下的处罚:

1.警告;

2.口头或书面申诫;

3.处以罚款二十至五百元;

4.中止活动至一年;

5.中止活动一至三年。

独一条 凡被处以罚款的实体,自通知第十天起,被视为中止活动,至完全支付为止。

第五十条 为合法运用任何的处分,有需要提起载有全部证据的有关程序,而无需要特别程序的形式。

第五十一条 凡运用第四十八条处罚的决定方得提出上诉。

第八章 上诉

第五十二条 上诉的提出:

1.就射联的委员会不按理事会的决议而作的决议而向射联会员大会提出。

2.就理事会所作决议及审判以及就理事会所运用的处分而向射联技术委员会提出。

第五十三条 原则上倘特别的规定无订定其它期限,上诉应在被通知那天起计十天内、或被视为已知悉决定或上诉的事实那天起计十天内提出上诉。

1.为能审理上诉,上诉人需要备存一笔为此目的而又在规章上规定的款项,倘该上诉被审判为理由不成立时,该款项将不归还。

2.上诉透过简单的申请连同陈述上诉的理由而提出。

3.在射联的管理机关面前所审理的上诉,应从属一般形式。

第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管理机关成员连续三次以上无理缺席会议,则将被取代,其职位被视为空缺,并按照规定填补。

独一段 为适宜的,在声明其替换之前,将事实通知有关人士。

第五十五条 管理机关的成员因射联的公事外,有权收取射联理事会所订定的补助作旅宿费之用。

第五十六条 射联会务年度由一月一日开始而止于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十七条 射联管理机关成员的职务,与体育委员会及联会的任何其它职务可以兼容。

第五十八条 射联的存立为无限期,其解散可根据《民法典》规定为之。

第五十九条 在上条所指通过解散的情况下,会员大会在表决后即宣布组成射联会财产的财货及价值的去向。

独一段 倘会员大会不宣布组成射联财产的财货及价值的去向,则由体育委员会处理。

第六十条 为选举管理机关的首次平常射联会员大会的工作由大会主席领导。

第六十一条 大会主席负责将有关职位授予被选出的管理机关。

第六十二条 由创会会员组成的本会筹组委员会将在三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目的是介绍本会情况和选举第一届领导机构。本会章未有规定之处由会员大会讨论修订,和补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独一项——获选会员将按照本条规定,由获选日起至二零零八年终止履行其任期。

创会会员:李少强、曾志强及梁志雄。澳门气枪实用射击大联盟体育会、澳门实弹练习枪会、Clube Paradisíaco de Tiro Prático.。

第六十三条 附图为本会会徽。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Dillon Lei do Rosario, Isa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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