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支持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 2000-12-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0]004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贵州预师、人武部: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事关军队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密切配合,积极帮助解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协助部队把这件利军利民的大事办好。根据军委、总部和成都军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当前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军地双方的一些政策性问题和开展清理有凑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军地双方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精神,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队人员(含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现租住军队公寓住房的按无房户对待,夫妻双方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以及房改有关优惠政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的,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地方购买房改房的,按地方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二)地方人员购买军队住房有关问题。
  现住部队营区的复员转业余员、已故军队人员子女、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的,在部队房源充足、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住房。现住房位于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现住房,售房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和《成都军区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联勤部[2000]联营字第284号)执行。现住房不在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或地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退出现住房)。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和《成都军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联勤部[2000]联营字第283号)执行;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佰政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申请行政划拨土地的,要给予支持并免收土地出让金,对按规定应减免的有关各种费、税要予以减免。
  对军队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及离退休的军队人员需要购当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并给予优先安排。
  (四)地方人员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问题。
  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按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995]后营字第316号)执行。即:无其它住房的军队复转干部及其他地方人员租住军产住房的,按所在城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房租;地方租金标准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军队租金标准收缴;地方已安置住房的或已有自有住房的复转干部和其他地方人员应搬出军产住房,未搬出的,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或按当地住房的成本租金收取租金。地方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军队收取住户房租,必要时采取财务扣收。随着军队住房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房租收取随总后勤部租金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五)住房情况核查问题。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军(工)龄、职务(职称),而且涉及夫妻双方在军地单位是否购买房改房及其住房相关情况,有关单位一定要真实准确地提供证明材料,并由单位及房改部门、纪委和主管领导签章。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六)军队房改售房评估及产权转移登记问题。
  军队现住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评估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530号文规定执行,由成都军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组织实施,地方房改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地理(段)环境调节系数等情况。 军队房改住房产权登记按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善师范的通知》(建房[1997]18号规定执行。办理军队房改售房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收登记费需要重新勘测的可收取相应的测量费,不再收取其它税费;军产住房向个人出售,需要对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变更的,登记时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不再收取登记费。
  (七)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支取问题。
  根据《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后勤部[2000]后财字第5号)和《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三总部[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对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复转干部、干官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按军队在职干部、干官的补贴标准和办法发放。转业干部、士官到地方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按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在军队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从军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
  对于转业后没有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军官和士官,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仍由军队财务部门管理;对转业的军官、士官退出租住军队公寓住房前的租金,按本文

    第一条  第四款标准计算,所欠租金从其住房补贴中扣除;已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规定,经批准,其住房补贴直接兑现给本人。军队士官退出现役后,其住房补贴兑现方式参照执行。

  二、关于开展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
  清理多处占房,是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退伍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其中有一部分同志在地方工作并分配了住房或购买了自有住房,现仍然继续占用部队住房,既违反了军队和地方有关规定,又给部队建设带来了影响。为纠正住房上的不正之风,支持部队建设,根据军委有关指示精神,决定军、地联合开展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的工作,清退多占住房。
  (一)清理对象及有关规定。
  1、凡地方已分配住房或已购买住房现仍住用军队住房的,必须退还军队住房。
  2、已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安居房或参加集资建记的人员,在地方又分配住房的,一处已达标准所有制早退出其中一处住房。如果退出在军队购买的房屋,由住房管理单位收回并按部队有关规定退还个人购房款。
  3、地方未分配住房,住用部队两处以上住房的,如果其中一处已达到本人转业、复员时军队职级相应住房标准的,其余住房必须退还部队;如果两处以上面积之和超过本人军队职级标准的,要进行调整。
  4、擅自将部队住房转交他人或用于出租的,一律由部队收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组织实施。
  为保证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年以上住房工作的顺利实施,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在军队后勤工作社会化保障军地联合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贵州省军区为驻黔部队清房牵头单位。整个清理工作分政策宣传、调查摸索、组织清退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2001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三)措施及要求。
  1、要充分认识做好有关人员军地两年住房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是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三讲'教育成果的具体内容,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同时,也是支持部队建设、为部队排扰解难、办实事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摸底、登记、清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清理任务的圆满完成。
  2、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由于清理工作面广、量大,涉及人员较多,时间要求较紧,清理工作归口军队后勤工作社会化保障军地联合领导小组领导,军、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带头执行有关规定,主动退还多占的军队住房。军、地要加强联系,协调一致,做好有关人员违规占房清退工作。
  3、要严肃纪律,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政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清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继续违规占用部队住房,或弄虚作假、多占住房隐情不报的,除收回住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关联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