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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用于基建项目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审查问题的回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5-18 生效日期: 1984-05-1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84)工商同字3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去邵阳造纸厂来信,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研究答复该厂。
  (1)购销合同包括基本建设项目中大型成套设备订货合同。基本建设的范围很广,除了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外,还包括设备购置、征地拆迁等活动。在这些经济往来中签订合同,除应遵守《经济合同法》及有关的合同条件外,也要符合基本建设方面的有关法规经济合同法第 十一条规定:“属于国家指令情况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签订用基建项目产品的购销合同时,应遵循这个原则。

  (2)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属于财政拨款的经济往来,拨款银行应审查合同的内容;对违反国家政策和计划要求的购销合同,拨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定要符合法律、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否则为无效合同。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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