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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绿化促进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9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84/2005。

澳门绿化促进会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绿化促进会”,中文简称为“澳门绿化”(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牧场巷70号澳门大厦第二期C座3楼G座,经理事会同意可更改。

第三条 (1)本会宗旨是团结促进义务植树及国土绿化事业的热心人士、促进会员间的团结和交流,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2)开展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推动工作,出版刊物摘发《绿色时报》及《绿化时空》电视栏目中对国内绿化事业 发展现况的宣传报导;

(3)协助本地区政府编制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市绿化发展规划;

(4)推广和促进开展国土绿化教育和种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等绿色文明建设活动;

(5)推荐本地区的杰出绿化工作者或团体参加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年度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6)与全国绿化委员会及各地绿委会交流义务植树运动和国土绿化的动态、信息及各项成果。

第四条 凡热心于推动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事业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及各内部规范,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享受本会各项福利和服务,同时还负有缴交会费之义务。

第五条 本会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1.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可通过及修改会章,选举领导架构及决定各会务工作。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的绝对多数票;如属修改会章之决议,则须获出席大会四分之三之会员的赞同方为有效。会员大会设会长一名,负责会员大会的召开及主持工作。

2.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两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和协调本会各项工作,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会决策时,须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3.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及监事两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监事会负责监察理事员会日常会务运作和财政开支。

第六条 理事会的权限为:策划及领导本会之活动、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申请及开除会员会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报及帐目并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及财政预算;经理事会批准,本会可聘请有关人士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

第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迟召开,由理事长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领导架构每三年重选,连选可连任。

第八条 在理事会下设立执行委员会、义务植树运动组、国土绿化宣教组、综合组,各专责部门按本会章程执行,并自行订定【运作指引】办事,由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后公布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现行法律规范。

第九条 本会印鉴为下述图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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