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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7 生效日期: 2000-10-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十七日

  贵州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和《中
  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审计厅。省审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审计监督地方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5.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三)转变的职能。
  审计厅对省政府部分行政部门派出审计机构,对其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派出审计机构的人、财、物和业务工作由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国家审计署的决策和审计任务;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安排全省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
  (二)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调控措施和加强各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省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依据国家审计署授权,审计监督在省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及中央在黔的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省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国有企业、国有商贸公司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9.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企业领导人员和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并组织复议。
  (八)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共同领导地、州、市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地、州、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秘、保密、信访、档案、后勤行政、统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审计专项经费;管理计算机中心,联系派出审计机构。
  (二)法制处。
  负责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收集汇编,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复核厅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审计项目;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及听证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拟定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省级国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编制金融审计项目年度总体计划和方案;受审计署授权,审计在省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人损益状况;审计地方银行、证券、信托等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组织全省金融行业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编制行政事业审计项目年度总计划和方案;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机关、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驻外办事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全省行政行业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编制工交、商贸审计项目年度总计划和方案;负责对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和主导地位企业、商贸公司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全省经贸行业审计;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的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贸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编制农林水和资源环保项目年度审计总计划和方案;审计省管农林水利资金、资源环保资金、扶贫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管理的农林水利资金、资源环保资金、扶贫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全省的行业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编制社会保障项目年度审计总计划和方案;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赈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全省行业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审计总计划和方案;审计监督国家和省属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审计重大技改项目;审计省级基本建设和技改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组织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国有房地产企业、设计院、国有监理等单位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编制外资项目年度的审计总计划和方案;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借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组织全省统一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织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审计及外资企业的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受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对党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审计指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全省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考评工作;协助地、州、市管理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1名。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审计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巡视员或助理巡视员3名;正副处长(主任)27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2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建立省审计厅机关服务中心。为厅属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2名(含派出审计机构的后勤服务人员),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3名。

  六、其他事项
  省审计厅设:发展计划派出审计处、经贸派出审计处、教育派出审计处、科学技术派出审计处、政法派出审计处、农林水派出审计处、经济执法派出审计处、文体卫生和新闻派出审计处、交
  通运输派出审计处、国土信息建设派出审计处、综合派出审计一处、综合派出审计二处12个派出审计机构,单列编制5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5名、非领导职数8名。派出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按行业归口负责省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派出审计机构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列席被审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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