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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8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1]1019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一些地方仍在执行的项目,必须停止,并从严查处。具体收费项目为:城市规划费、供水建设增容费、用电保证金、地下文物勘探费、建筑规划档案保证金、商业网点费、消防费、设置户外广告服务费(广告管理费)、综合开发配套增容费。

  二、一些地方或部门越权审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取消,涉及文件应予废止或修改,否则将严肃查处。具体项目为: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向开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暂住人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费、雨水污水入网费、电梯工程招投标管理费、房屋鉴定管理费、建设配套费、房屋预售证审核费、土地转户费、基建审计费、土地控制测量引点费、入下水道接管费、拨地定桩费、征地配套费、房改综合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城建档案资料证明费、房地产逾期登记费、绿化配套费、城市配套费。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河南省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39号)要求,“进出省施工企业管理费”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并停止执行。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行政管理费的通知》(豫建字(1998)32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进省建筑施工企业行政管理费收取范围的复函》(豫财预外字(199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由各市财政、物价部门组织力量对本次及以前历次国家和省明文保留、取消、合并、降低标准的建设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发现未按规定收费的,要从严处理,立即纠正;二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的建议的通知的若干意见》(豫发(1999)2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现行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已失去合理性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偏高的住房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各地各部门2001年9月20号前将保留、取消、合并、降低标准的意见上报省计委、财政厅审核(详见附件三),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三是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重点整顿与规范。其中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规范。以上三项工作9月底前要基本结束,10月份省计委、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五、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7项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01年4月16日起停止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对不按规定要求继续收费的,或拒不降低标准的,由各级物价、财政部门严肃查处,违纪金额一律没收上缴同级国库。

  六、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整顿住房建设费,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是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落实。同时也是当前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治理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各地物价部门也应抓住当前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监管力度,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

附件: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略)
  二、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降低收费标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略)
  三、涉及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登记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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