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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4 生效日期: 2006-03-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市政办发[20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修订〈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5号)精神,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切实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公文工作的有序运行,现就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含请示、报告、意见),除领导同志交办的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或办公厅其他处室,一律报到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不得一件多送。

  二、县(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其内容属于已经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事项应直接报送省政府,没有下放权限的事项仍按原程序报送。

  三、各部门之间,县(市)区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协调后仍解决不了的,再向市政府请示解决。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自行解决,无需请示。

  四、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只能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每件报两份。“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能一文数事,更不能把请示的问题夹带在“报告”中。公文的体例、格式要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组成部分必须完整。请示性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五、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都应由呈报单位办公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公文内容要符合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市政府的决策意图,提出的政策措施要经过论证,切实可行。公文的表述要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引文、数据、计量单位要准确无误。

  六、对需要会签的文件,主办部门要到办公厅文电处领取市政府公文会签单,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间意见不一致,原则上不予发文。

  七、各企事业单位除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行文,市属企业应报经委,私营企业应报中小企业局,事业单位应报业务归口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由业务归口的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八、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负责对各部门的请示性公文进行审核,登记分办。对确需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加挂《公文承办单》,根据市长分工,分拨各综合处室。综合处室提出拟办意见,并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呈相关秘书长、市长审批。由该处室负责按市长批示意见办理或答复,然后将办件退回文电处办结。如再需其他市长传批的,由文电处呈传办理,各综合处室和相关领导不宜横传文件。

  九、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要加强对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的督办力度。一般件7日内办结,复杂件不得超过15日内办结。

  十、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负责统计请示性公文的办结情况,每月统计公文办结率。摘录对政府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领导批示,刊登在《公文信息》上。同时,通过《公文信息》及时反映综合处室的办件情况,让领导及时了解各部门请示报告的办理进度,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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