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流[1996]第52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理顺征管关系,根据各基层局反映意见,经市局研究决定,原大地税流[1995]090号文件《关于明确发生在大连地区营业税应税行为纳税地点的通知》第一条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内。因此,对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临时到大连市其它县(市、区)从事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劳务,其应纳营业税(包括实行总承包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一律向劳务发生地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发生在市内四区的,向市地税直属分局缴纳)。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