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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检[2000]348号

各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主任令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贯彻《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于2001年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要提高宣传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以国家计委令的形式重新发布修订和完善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价格法律体系,必将对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各市、区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2、注重宣传效果。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规定》,可通过新闻专访、答记者问、印发材料、现场咨询、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使明码标价规定家喻户晓;青岛市物价局将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宣传《规定》。各市、区要认真搞好这次宣传的组织工作,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务求切实取得实效。

  3、积极推行明码标价的示范工作。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大力普及、规范明码标价的基础上,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开展明码标价“八个一示范”活动,即:明码标价一个示范街、一个示范医院、一个示范市场、一个示范宾馆(饭店)、一个示范加油站、一个示范旅游景点、一个示范商场、一个示范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引导经营者自觉按照《价格法》和《规定》的要求,建章立制,对达到“八个一示范”的单位,可给予表彰,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4、认真组织好《规定》的培训工作。各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分对象地举办学习《规定》培训班。通过培训,使价格工作人员学好《规定》,积极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按照《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5、分行业、有步骤地对行业明码标价进行规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在规范一些行业明码标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制定行业明码标价工作规划,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要求、有检查。要结合专项检查,按照“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要求,各市区根据行业特点和群众反映的集中点每年规范2-3个行业热点问题,进行明码标价的规范,力争在三年内使我市的明码标价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采取指导与检查、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方法,抓好明码标价的普及和规范。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消灭“死角”,全面推进。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7、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和对外开放的进展,明码标价工作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要注重调查研究,解决现实当中的具体问题,如集贸市场、小经营业户的明码标价、新兴产业的明码标价、特色标价签、折扣让利标价和怎样实现诚实标价等。各市、区要注意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在贯彻《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实施《规定》作为贯彻《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把明码标价列入目标考核管理,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形成合力,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市、区请将落实情况于2001年1月底前报青岛市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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