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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1 生效日期: 1995-12-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条 为改革住房租金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此目标,我市各年度住房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是:1995年4.3%,1996年6%,1997年8%,1998年10%,1999年12%,2000年15%。1995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为0.68 元。
  第三条 提租的范围是全市出租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 各时期租金和补贴的调整幅度统一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
  第五条 调整后的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租。
  第六条 提租后新增租金收入纳入各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
  第七条 租住公房的房租由出租单位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统一扣缴。扣缴的具体程序为;
  1、出租单位与住户所在单位须签定委托代缴租金协定书。
  2、出租单位向住户所在单位提供该户住房清单。
  3、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出租单位提供的住房清单的月租金额,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出。出租单位要按扣缴租金总额的3% 付扣缴租单位代办费。
  4、出租单位对无单位社会散户的住房租金,仍实行走收的办法。
  第八条 住房补贴发放范围是:租住公有住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1980年以后由个人出资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以及由个人出资合作集资建房,取得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职工应发给住房补贴。
  历史上形成的自住私房或租住私房的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第九条 提高住房租金后,住房补贴为工资总额的3%。原执行的标准(工资的2%)停止执行。
  第十条 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上年底的月工资总额核定,从提租之月始,按月计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起薪的下一个月起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本市职工须凭公房出租单位发给的租住公房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发给住房补贴。职工调动或迁居时,住房补贴相应的转移。
  居住市内的外地在职职工、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和军人,凭住房出租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房证明,向本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发放住房补贴后,部分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原来享受的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企业由单位住房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自有资金解决。
  公有住房提租后,其租金实行按质计租的原则,并结合房屋所在地段、朝向、结构、楼层、设施等因素,实行增减计算(见附表)。具体租金由出租单位按市统一租金标准核定。
  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即户门内的居室、厨房、走廊、厅、储藏室、卫生间、厕所、壁橱。阳台不计租,实行由住户自行养护、维修、更新的办法。
  计算租金金额和使用面积取位。金额以元为单位,小数点以下取两位,使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以下取两位。
  月租金计算公式:
  应收月租金=(基本租±调节因素)×户合计标准面积+超标部分租金×超标准面积+特别设施金额。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镇及工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须报经市房改办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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